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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4379 人阅读  日期:2008-11-29 19:46:52  作者/来源:何震达


绍兴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加强对我市单项体育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单项体育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体育协会是指爱好某项特定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以处的组织或公民自愿组成,经绍兴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经绍兴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的,从事特定体育项目或负责特定人群健身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宗旨,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明确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或既有上述单位、组织,又有个人混合组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经绍兴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绍兴市民政局申请筹备。

第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成立时,应当向绍兴市体育总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成立单项体育协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办公和活动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单项体育协会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名个人以上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可冠以“绍兴市”等字样,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八条  单项体育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可以聘请领导干部、体育界知名人士或热心体育事业的企业家或知名人士担任。秘书长应当由有较强活动能力的业内人士、热心人士担任,协会其他领导成员应由业内的高级教练员、裁判员,二级以上体育指导员及热心体育工作的人士担任,领导成员的构成既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又要适应协会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第九条  单项体育协会报经绍兴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开展业务活动。

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因需要可设立县(市)、区分支机构,为社团二级组织,其名称可用“绍兴市XXXXX协会XX分会。设立分会应当经协会向绍兴市体育总会申报、绍兴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分会无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变更、注销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变更     办理变更社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向绍兴市体育总会申请并报绍兴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协会撤消或自行解散时应向绍兴市体育总会申报同意后,向绍兴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前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并收缴单项体育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由绍兴市民政局登记后注销。

第三章  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绍兴市体育局是我市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绍兴市体育总会是负责单项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绍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全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各单项体育协会均为绍兴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绍兴市体育总会、绍兴市民政局对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检查单项体育协会在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二)审核单项体育协会领导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审核并协助单项体育协会申报、办理有关体育交流等涉外事宜;

(四)审计监督单项体育协会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等情况;

(五)实施对单项体育协会的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

(六)检查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制度、执行计划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七)组织指导实施全市各单项体育协会参加的综合性活动;

(八)组织指导单项体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咨询及其服务活动;

(九)组织指导单项体育协会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每年年底须将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绍兴市体育总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绍兴市体育总会。

第十四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人,应定期向绍兴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随时沟通情况或报告,使绍兴市体育总会能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各协会工作的进展情况,以便科学决策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绍兴市体育总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各单项体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单项体育协会的财产、物资属于协会所有,应建立健全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民主、经济公开、节约开支的原则。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银行、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单项体育协会的各项收入如会费收入、上级拨款、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帐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入必须入帐,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体育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务经营及交流

第十九条  单项体育协会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协会在人才、信息、技术、联系面广的优势,兴办体育产业,开展与协会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技术讲座、训练班及各项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以增进协会活力,促进协会发展。

第二十条  开办体育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未经审核登记,任何单项体育协会不得擅自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实体的法人,应由协会领导成员担任(上级有规定的除外),以确保创收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经营、寻求赞助商时使用绍兴市体育局、绍兴市体育总会(包括简称)等字样。

第二十四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开展的大型活动,年初应有总体计划,在举行每一项活动前一个月应将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上报绍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在举办、承办市级以上活动之前,须以书面申请(包括活动方案、经费预算等)报绍兴市体育总会批准后,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市级1万元,省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由绍兴市体育总会对比赛实行全程监管,待比赛圆满完成后保证金如数返还。

第二十六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承办体育竞赛活动应及时向绍兴市体育总会提交竞赛通知、秩序册、成绩册、赛会总结和相关图片资料。

第六章  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单项体育协会每年年底要搞好协会工作总结,按考核内容搞好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绍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绍兴市体育总会将组成考核组对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工作进行考核,逐项打分,按得分多少评出综合优胜奖和单项优胜奖。

第二十九条  绍兴市体育总会每年底召开总结表彰会,并对综合优胜奖和单项优胜奖的协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职责及有关规定作以下处理

(一)批评、警告;

(二)清理整顿或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三)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撤销登记或取缔;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体育总会、绍兴市民政局审查核准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单项体育协会、分会,体育俱乐部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体育局、绍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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