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反腐符合中国国情
892 人阅读 日期:2009-01-04 12:09:45 作者/来源:中国新闻网 长平
人肉搜索的最新成果,是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的落马。周久耕因为声称“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激怒网民,被搜索出抽千元一条的高档烟、戴十万元一只的名牌表。赶在2009年到来之前,江宁区委宣布他言论不当,并存在用公款购置高档香烟的奢侈消费,决定免去他的房管局局长职务,对网民反映的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
尽管这一结果离促进良制建设差距甚远,但是网民还是备受鼓舞,纷纷挽起袖子,喊出了“把反贪交给人肉搜索来干吧”的豪言壮语。
与此同时,另外一个消息传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分组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中点名追究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在此之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对由“死亡博客”事件引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作出裁决,判定用人肉搜索挖掘个人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网站如果不能及时删除,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一个问号立即跳了出来:网民们把人肉搜索作为反腐利器之时,是否涉及到官员的隐私信息,是否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有人用阴谋论逻辑推断,正是因为人肉搜索让腐败官员如坐针毡,他们才想方设法把人肉搜索列入侵权责任法,并推进其立法进程。“死亡博客”事件中,网民们根据死者留下的博客信息,断定其因丈夫外遇而自杀,遂对其夫进行疯狂的搜索和攻击。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强调公私区别,依此周久耕先生也可以追讨网民的侵权责任。
我认为,人肉搜索并不是简单的信息搜集行为,它还包括对公众的信息发布,以及再搜集再发布,循环往复,是一种媒体调查活动。因此,跟所有媒体调查一样,人肉搜索应当“大公无私”。也就是说,它应当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充分尊重,一方面对公权力镏铢必较。这两方面有着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对“公”的计较也就是对“私”的尊重,因为“公”实质上是“私”的权利让渡,“公”的放纵即意味着对“私”的侵犯。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本身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却被网民解读为官员腐败的保护伞,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现实的讽刺。网民误解了法律吗?并非如此简单。在此之前,网民们知道,普通民众的名誉权官司很难打,地方官员却屡屡以名誉权为名捉拿批评者。
公私权界的划分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横亘在诸多社会问题和法律关系的面前。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很多法律规定都将被公权力滥用。一旦法律被滥用,对法律的信仰就无从谈起。如此重要的前提性问题,却一再被束之高阁。
我不知道立法的先后顺序是怎么确定的。从权威的解释看,似乎是什么法律简单一点,也就是“准备得成熟”一点,就先推它出来。我觉得,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应该是排序的首要标准。在用侵权责任法来“法办”人肉搜索之前,有两个法律应当已然存在,一个是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一个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有了这两部法律,人肉搜索的侵权困境就迎刃而解,网民的“误解”也不复存在。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对于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的呼吁,要大大地早于侵权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至少也是和侵权责任法同时提出的。前两者,都是性质鲜明的公私权界法,为什么迟迟不肯露面?这就怪不得网民们胡乱猜疑了。
十多年来,公众一再追问,官员财产为什么不能公开?有关方面总是羞答答地说,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如果是这样,我就要说,用人肉搜索来反腐,更符合当下中国的国情,应当大力推广。
曹林:有官员财产申报则无人肉搜索
周久耕事发,南京官场穿戴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市房产局副局长曾举着袖子说,没戴手表了,现在看时间都是看手机上的时间显示。当地一万科业主告诉记者,以前维权时曾看见物价局局长抽的是50元一包的苏烟(南京本地的一种名烟),现在在局长接待室看见局长抽的是20元一包的金南京了。(12月25日《时代周报》)
面对网络对官员的穿戴无所不疑、腐败推定的人肉搜索,被怀疑戴了天价表的官员除了站出来自证清白,向公众说清楚事实外,真的没有更好的选择。一方面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很难,因为网络那么大,网友又都是匿名;另一方面也很难将这种怀疑界定为“造谣”和“诽谤”,还是属于公民对官员的“合理怀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完善,收入不透明,公众无法充分监督官员,通过官员穿戴对其进行监督便成为一种途径。
当然,网络监督的群体性、匿名性和民粹性,人肉搜索的无序性,加上网络传播缺乏法律约束,又天然地决定了这是一种精准度、公信力、权威性不太高的监督方式,很容易以讹传讹,容易在某种非理性的道德义愤中冤枉官员。
但由于在一些地方公众正当的监督渠道不畅,以这种低成本、门槛低、不规范的工具监督官员,便成为人们的一个选择,而人肉搜索周久耕的成功实践,又会激励他们更多地采用这种方式———可想而知,由于人肉搜索的精准度不高,以后会不断有官员被人肉搜索所冤枉,会不断被人肉搜索污名化,不断被网络逼得站出来自证清白。
要想避免这种无休止的人肉搜索骚扰,惟有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让自己的收入透明,让自己的权力透明,让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制度途径监督自己。
杨涛:对官员遭人肉搜索有必要另定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2日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对网络侵权作出了规范。
提起网络侵权,人们最容易联想到的莫过于最近宣判的“人肉搜索侵权第一案”。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博客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法院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此次侵权责任法草案似乎是对法院判决的直接肯定,明确了网站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侵权和“人肉搜索”侵权的案件中,许多网站可谓“助纣为虐”,无论在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还是韩国的崔真实事件中,网站对于侵权言论传播、扩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明确网站的侵权责任对于净化网络环境和避免对公民名誉侵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网站明知或者在提出要求后不删除侵权言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不足以警戒网站避免侵权行为。
不过,我们的网络上不仅有对于普通公民的批评,更有很多对于官员的批评。最近就有二起:一起是网民曝光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抽“天价烟”,戴10万元一只的名表“江诗丹顿”;另一起是网民指责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县委书记杨光远佩戴一款52万元的“劳力士”名表。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掌握了公共权力的官员,其对于公众的批评、检举,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官员和普通公民同样适用同等规则,当他们提出要删除网站言论时,网站必须删除,否则要承担责任,这种做法的潜台词就是取消网民的舆论监督。如此,也就不会有近日南京市江宁区纪委调查周久耕一事了。
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必要对于网络对官员的侵权适用另外的规则:对于侮辱官员的言论,网站当然有责任及时删除;对于涉及官员隐私的行为,则要区分这种隐私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对于所谓诽谤官员的言论,如果网民有根据,即使官员提出删除,网站也无须负及时删除责任——除非官员出示权威结论,但网站应当将官员澄清声明同时刊登;此外,在官员指控网站侵权时,也应当引入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的“实有恶意”原则——若不能举证证明对其职务行为进行批评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便不能得到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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