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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节酒场多 切忌乐生悲


1518 人阅读  日期:2009-01-17 13:24:06  作者/来源:法院报


编者按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朋友欢聚时适量喝点酒,确实无可厚非。但是,凡事都有个度,酒如果喝多了,轻则伤身,重则性命不保。春节临近,喝酒的机会渐多,又鉴于近年来喝酒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本版今天选择三则近期发生的案例,希望可以警示好酒之人。

电线杆撞死醉鬼

四酒友在责难逃

本报讯 (记者  崔建民  通讯员  张伟森  贾秀蓉)1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酒后驾车死亡案,以同饮者没有尽到相互关照义务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同饮者连带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的判决。

2008年7月11日上午,农六师103团农民单某买了6瓶啤酒,邀约朋友田某、万某、郭某等人在自己的承保林里喝酒打牌时,两次打电话约请唐某一同前来喝酒娱乐。唐某骑摩托车赶来后,和田某又出去买了24瓶啤酒。5人一边喝酒一边打牌娱乐一番之后,郭、万二人先行离场,剩下单某、田某、唐某3人一直喝到下午才结束。不料,下午4时许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电线杆上,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量饮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酿成自己撞到电线杆上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单某、田某、万某、郭某等4名被告应当预见唐某大量饮酒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护送唐某回家,应对唐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次要责任。为此,一审法院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唐某家属各项损失3.9万余元。4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农六师中院二审认为,4上诉人作为共饮者,在唐某过量饮酒后应负有相互关照义务,因此4上诉人应对唐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应予维持。(崔建民  张伟森)

酒后发病致身亡

朋友无错也赔偿

本报讯  醉后睡在朋友家,晚上冠心病发作而亡,死者损失谁来埋单?1月13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死者自担八成责任,3名酒友分担两成责任。

严林(死者)系黄集镇粮管所下岗职工,生前和构林镇李建多有生意来往,常交款给李建,委托其收购棉花。2008年1月25日晚上,严林与表兄王涛一起到邓州市构林镇李建家中催收棉花款,事后与李建及同村村民张平一起吃饭时,4人开始斗酒,严林喝得酩酊大醉,只能睡在李建家里。夜里,与严林同睡的王涛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第二天早饭时为了让严林多睡一会儿,没有叫其起床。饭后,众人发现严林已经死亡。有关部门鉴定证实:严林系冠心病发作而死,饮酒为诱因。事后,李建虽向严林家属支付了两万元尸检费、火化费等费用,但仍被严林的家属连同张平、王涛一起告到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的行为与严林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严林自担80%的责任,3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中,李建两万元(已履行完毕),张平、王涛分别承担1.5万元和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张中梅  黄彦兵)

强劝邻居喝酒

出了人命赔钱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死亡引发的人身索赔案件。经调解,3位酒友自愿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2008年12月16日,张某因地里农活忙,请邻居王某、陈某、赵某帮忙。干完活后,张某请3人吃饭。饭前,赵某声称酒量不行,但其余3人竭力劝酒,赵某无奈喝了几杯,很快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赵某给哥哥打电话,让哥哥带其去医院检查。赵某的哥哥到了后,张某等3人却挡在门外,说赵某没事,正趴在桌上休息。赵某的哥哥信以为真,离开了张家。张某等3人回屋继续喝酒时,发现赵某趴在桌上一动不动,连忙将其送往医院。医生证实,赵某已经死亡。(陆 林  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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