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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君:它的政治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访最高法院原法官张愍


1149 人阅读  日期:2009-04-19 18:35:39  作者/来源:中国律师观察网


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对话之一:

何谓“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开始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

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法规,一部分是国民党政府立法院依立法程序议决颁行,有的是由国民党政府各院、部、会径行公布的,有的是以“总统令”的形式下达实施的。此外,国民党政府还沿袭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上的比附、类推、律例并行原则,在继承北洋政府大理院遗产的基础上,由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颁行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所以内容比较庞杂。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

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49年 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 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这一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自此在中国被废除。

中共中央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949年2月28日)

(一)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运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是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东北印行的“怎样建设司法工作”中所提到的对六法全书的各种观点,不过是一部分明显的例证。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证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是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鸣中,还求要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三)任何反动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也是一样--不能不多少包括某些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这正和国家本身一样,恰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即反动统治阶级为保障其基本的阶级利益(财产与政权)的安全起见,不能不在其法律的某些条文中,一方面,照顾一下它的同盟者或它试图争取的同盟者的某些部分利益。企图以此来巩固其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不能不敷衍一下它的根本敌人--劳动人民,企图以此来缓和反对它的阶级斗争。因此,不能因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人民利益的法律。

(四)我们在抗日时期,有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文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的本质上的反动性。无疑的,这样做是正确的。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

(五)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民主政权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我们司法干部的理论知识、政策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的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或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

(六)请你们与政府及司法干部讨论我们这些意见,并把讨论结果报告我们。
 

它的政治意义要大于法律意义——访最高法院原法官张愍

张愍,1951年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旋即进入新中国法院系统,先是在西北分区法院,后大区撤并后调入最高法院。任当时最高法院副院长马锡武秘书,全程参与了废除六法全书始终和1952年开启的司法改革运动。

赵国君:作为1946年的大学生,您在学校里学“六法全书”吗?

张  愍:当然学啦。那个时候的大学还是国民党在办。但是我们正处在大变局时代,先是学点“六法”,然后解放,继续学的就不是这些了,“六法全书”已经被废除了,学得都是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赵国君:您怎样看待这一变化?

张  愍:封建王朝的时候,法律之间是有因袭性的,社会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嘛。大明律会沿用唐律疏议,大清律也会沿用大明律。但我们这个人民大革命可是不一样,我们打碎的是旧的国家机器,要建立的是世界很少有的崭新的社会形态,尤其是和国民党的建国理念区别很大,甚至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早就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由此引申出法律的经典定义:法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毛泽东针锋相对地反对蒋介石的新年文告,立场是很鲜明的。现在看来,我们可以说,这是人民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政权的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人民政权是不承认旧政权的法统和法律的。这个需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正当的,就是要强调政治性,所以这是一个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的行动。

赵国君:除了政治理念上的因素,废除六法的现实因素有哪些?

张  愍:一方面是形势紧迫,马上要取得政权的我们必须停止旧法统与旧法律,还要建设新法制,多急啊。另一方面,也得承认大部分人对它有仇视心理,不可能也不愿意对资产阶级法律做系统的了解和研究,造成了有些片面和盲目,甚至绝对化。这也正常,因为,这些干革命的人许多都因它而坐了牢,你让他们喜欢它?怎么可能?

还有,法律文本废除了,法律思想、旧法人员还在,怎么办?建国初期,我们采取的是“包下来”的政策,特别是新解放区,组建法院的时候接收了一大批旧法人员。到1952年司法改革前期,全国28000余名法院干部里,旧法人员就有6000多名,占了22%,大中城市里的比重还很高。这些旧法人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部分人解放前担任要职,有些还参与镇压革命,残害人民,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在处理案件中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按旧法办案,作风拖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法院存在着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的严重不纯,司法改革是必然的了。

赵国君:废除六法是破,司法改革是立,关键还是立,随后的司法   改革有哪些特点?

张  愍:司法改革最早是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政法分党干事会提出来的。52年7月给中央打的报告,提出“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方针”,并规定了处理旧司法人员的政策,也提出了如何补充新司法干部的途径,就是选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当骨干,再从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和转业军人里挑选一批优秀分子,动员他们到法院来。中央迅速批转了这个报告。由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开始了。从52年6月到53年2月,前后历时了9个月才结束。

这场运动从学习49年的“中央指示”入手,先从思想上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对旧法思想与旧法作风进行了批判,清算了“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办案是单纯技术”的错误思想,划清了新旧法律与新旧司法作风的界限。不仅如此,在整顿思想的同时,完成了对法院系统的组织改造,主要是对待旧法人员的问题。政策是还是区别对待:对反革命分子、贪污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对旧法作风严重、不宜做人民司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离,或另行分配工作,前后共处理了5000余人,对确有改造和进步的旧法人员继续留用,这部分还不少呢,有近2000多人。与此同时选拔抽调了6000余名优秀分子到法院,充实了法院机构。

按照中央文件的话说,“司法改革绝不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而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

赵国君:您怎样看待这场“破旧立新”的司法改革运动?

张  愍:任何事情都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吧,不该求全责备。历史条件在那摆着呢,认识上有片面的东西,绝对化的思想,也就导致了否定一切法律文化的思想倾向。说起来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是突出强调了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了法律的社会性、共同性和继承性。中央指示里就提出了“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不仅是国民党的法律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切法律都是要否定的,这就完全否定了法律的社会性与共同性。最高法有个老领导叫贾潜,位子高,水平高,受的都是旧法教育,就曾经提出在否定旧法反动性的基础上,对那些合乎科学、对人民民主有用的东西,应该批判的吸收。他还举了个例子:犹如一幢旧房屋,拆除以后,那些砖瓦清洗消毒后还可以利用,还特别说消毒以后可以用,应该是很周密,很有道理的了。可是这样正确的主张马上被戴上“砖瓦论”的帽子遭到批判,反右的时候还被打成了右派,这样就完全否定了对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

赵国君:法律虚无主义也造成了后来的谈法色变和无法无天,这里面有联系。

张  愍:就是啊,不仅如此,突出阶级性必然导致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突出强调法院的专政功能,而忽视了维护社会公正职能这一特点。我们能够理解,作为国家机器,负有对敌专政的职责和功能。特别是在建国初期,三大敌人的残余势力尚未肃清,国家进行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等大型运动时,法院确实担负着重要作用。但把专政功能绝对化,认为它是唯一的功能,或主要的功能,而忽视、否定了人民法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这一根本性职能就片面了,不适当了。这种思想影响很大,到2001年,最高法院终于提出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世纪主题,才慢慢转变过来。

这种“专政工具论”强调的是法院的“刀把子”作用,打击敌人不能手软,结果呢,重刑事轻民事不说,还打出来很多名不副实的“阶级敌人”。有个统计,79年到81年平反冤假错案那会,受理了文革时候的120多万件案子,其中刑事犯罪的50多万件,30多万件是反革命案,30万件案子涉及了32万多人,结果大部分被平反了,证明专政论的后果有多严重。

最后一点比较容易理解,就是造成突出强调了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而忽视了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现在的法官要求多严啊,大学得本科吧,还得经过司法考试合格才行,那时候基本上就是政治合格就合格了,只看政治条件,这个不行,司法是很专业化的东西,不业务精通怎么办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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