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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生命代价太沉重


1361 人阅读  日期:2009-05-06 10:04:19  作者/来源:法院报


女儿出游遇车祸 父母状告旅行社

本报讯  年轻游客出游在外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渠门营业部赔偿原告钱福珍、张秀荣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6万余元,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9日,钱文晰等九人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钱文晰交纳了旅游团款228元。2007年10月1日下午,钱文晰等九人抵达丰宁坝上草原后,钱文晰与孙萧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2007年10月1日15时许,徐兵驾驶一大型普通货车超越前方同方向孙萧驾驶的四轮草地摩托车时,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起火,孙萧死亡,钱文晰受伤。

2007年12月10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徐兵未保证行车安全,孙萧驾驶四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从事非交通活动,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对四轮草地摩托车上公路行驶疏于管理为由,认定徐兵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萧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07年10月1日,钱文晰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766.1元。2007年10月2日至2007年11月20日,钱文晰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住院费275036.01元,其中10万元系被告北青旅支付。2007年11月20日,钱文晰死亡。

原告钱福珍、张秀荣系钱文晰之父母。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县鼓楼街道白檀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张秀荣退休工资556.47元、钱福珍无收入。2007年11月26日,北京卫星制造厂证明钱文晰2007年8月1日参加工作,现处于见习期,月收入2421元。

据查,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为被告北青旅。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查实,北青旅于2007年10月1日组织赴河北丰宁坝上草原旅游团所委派的“导游”胡洋是不具备导游资质的人员。

庭审中,二被告称对钱文晰等九人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但未举证。另查,钱文晰等驾草地摩托车游玩时,胡洋未在场。

法院审理认为,钱文晰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钱文晰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当为钱文晰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文晰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被告北青旅作为上级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违约行为导致悲剧

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9日,原告的女儿钱文晰与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广渠门营业部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钱文晰参加广渠门营业部组织的前往丰宁坝上草原的二日游。2007年10月1日,钱文晰一行九人出发并于下午1点到达丰宁坝上大滩镇后,按照被告广渠门营业部预先安排的旅游行程参加草地摩托车项目。钱文晰与孙萧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在前往活动区域的途中,被一辆河北牌照的大卡车从后面撞翻并起火。钱文晰被重度烧伤,送往丰宁医院医治,后于10月2日转院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钱文晰被诊断为“热烧伤60%、双足坏死”,虽经多次手术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2007年11月20日死亡。

钱文晰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广渠门营业部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合同,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但由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的违约行为,导致悲剧的发生,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对给钱文晰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定赔偿责任。被告北青旅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的上级单位。

原告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0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被告北青旅辩称: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于徐兵、孙萧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的钱文晰死亡。我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京北第一草原是国家4A级景区,该景区的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时,我公司做了安全提示;导游要求旅客租符合景区要求的车辆,符合景区的规定;景区内有多处安全提示;出租车辆人员在出租车辆时,再次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在公路与村口交叉处,有法定的公路界桩可提示游客;游客的住宿及吃饭处的墙上都有《游客安全的提示》。导游无导游证,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钱文晰等参加草地摩托车娱乐项目是在自由活动期间,是自费参加的项目,不存在导游脱团的问题。

旅游合同是基于双方间的信赖,旅行社相信旅游者能够在旅游合同中遵纪守法,谁违反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旅游合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被告广渠门营业部辩称意见与被告北青旅相同。

新闻观察

防患未然 依法维权

旅游业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行业发展时间尚短,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消费者乘兴而去却败兴而归的案例不在少数。

如何避免“花钱惹一肚子气”,让消费者轻松出行,满意而归,北京一中院法官通过分析大量案例,总结出了游客们在外出旅游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北京一中院的法官李军就旅游维权的常见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谨慎签订旅游合同

据李军介绍,旅游消费者遇到相关纠纷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举证非常重要,但会遇到不少困难,所以消费者为避免产生相关纠纷,要谨慎签订旅游合同,做到对合同的内容心中有数。

一般而言,消费者应注意合同中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旅行社安排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标准;2.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游览时间;3.消费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4.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5.需要消费者在合同费用之外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以及价格、游览时间等;6.消费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方式;7.旅行社对消费者遇到人身、财产损害时的免责条款。

如果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有争议时,就应积极和旅行社协商对争议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应因怕麻烦而置之不理,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何判断旅行社的服务品质

李军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该类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时,一方面要考察旅行社实际的服务情况,同时还要考察合同约定的标准。比如入住酒店星级标准、乘用车辆型号等问题,这些都与消费者在旅行中的舒适程度密切相关。合同相关条款如果约定明确,那么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游客所享受服务低于上述约定,是可以认定旅行社服务不达标的。但如客房的“准三星”这种并不明确的约定,应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即按三星标准予以对待。

即使合同约定不明确,保证游客住宿和出行的安全、卫生等是旅行社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对于上述服务标准的认定,需要通过游客的主观感受来评判,因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上述情况下,作为法院来说,评判服务标准是否达标,还要综合考虑旅游服务的价格等因素。

旅游中受伤如何依法索赔

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问题是旅游纠纷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李军介绍了一个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案例。

2006年1月,王杰(化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同年2月1日,该旅游团乘坐的云南省某旅游汽车公司的大客车在从香格里拉返回丽江的途中,因车辆失控与山体相撞,包括王杰在内的3人死亡,23人受伤,客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管部门主持调解,旅游汽车公司与王杰父母达成协议,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2230元。此后,王杰父母作为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3540元,要求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人身损害发生系基于道路交通事故,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旅游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在交管部门的调解协议中并没有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承担问题,也没有明确受害人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故原告起诉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最后判决旅游汽车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另外此案虽系侵权之诉,与旅游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但因被告旅行社同意返还部分团费,故法院未干涉,遂判决旅行社返还团费。

李军说,依据损害事实不同,消费者可以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责任进行起诉。本案中王杰父母以侵权之诉请求赔偿,赔偿义务人应当为实际侵权人,即由于旅游汽车公司所发包、支配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旅游者死亡的后果,故旅游汽车公司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损失。选择侵权之诉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

除了侵权责任,消费者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其责任人应当为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公司。只要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不符合约定的(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伤亡),消费者即可以旅游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军说,主张违约责任通常在实际中相对便利。因为在现实情况下,消费者与本地旅游公司签订合同,而到外地后,通常会有地接社来具体负责行程。这种情况下,地接社的服务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合同签订方旅游公司的行为,旅游者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的,应当以签订旅游合同的本地旅游公司为被告,而不必去向外地的地接社去主张,减轻了诉讼成本。

在违约行为确定后,旅游者的损失通常会得到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但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以违约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无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因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侵权案件中适用,这也是以违约主张权利的一个弊端。

在采访中,李军提醒消费者,跟随旅行团外出旅游需要游客的配合与互动。因游客按自己意愿行事不配合导游、不听从导游合理的指导、告诫而造成意外的情况也屡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样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新闻链接

好朋友出游身亡

两家庭对簿公堂

好友一起驾车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双双死亡。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对簿公堂。今年初,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夫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李某夫妇46万余元。

2007年5月,李某夫妇之子乘坐王某夫妇之女驾驶的车辆出游,途中发生事故,二人均不治身亡。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王某夫妇之女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夫妇与王某夫妇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在此期间,王某夫妇将女儿遗留的房产出售。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大兴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之女在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因过错导致事故发生致使乘坐其车辆的李某夫妇的儿子死亡,王某夫妇之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王某夫妇之女已死亡,且留有遗产,故应由王某夫妇之女的继承人王某夫妇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对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旅行社压缩景点

要补游游客起诉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马先生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父子要求“补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马先生父子称,2007年4月23日原告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期间,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购物点。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考虑到本案系争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并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对马先生父子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并要求“补游”的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元。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经治疗恢复健康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抚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或者继续治疗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护理费或者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

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为限,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其总额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权人只赔偿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其实际年龄的预期生存年限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根据扶养人余命年岁计算的实际扶养年限,最低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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