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帮我们反腐败”值得反思
599 人阅读 日期:2009-08-11 17:09:55 作者/来源:华商报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被曝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被美国当地法院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言人承认,该公司发现了少数员工的可疑行动,在经过调查后随即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据悉,2004年至今,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两项巨额订单。(8月10日《重庆晚报》)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增多,人们对跨国公司的莲花品格已经不再迷信。在国内这样一个“放纵人性弱点”的制度安排下,既然“不行贿”已然成为中国企业最为难能可贵的品格,国外企业又怎么会在激烈的竞争中放弃使用“通行的潜规则”?
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案件的曝光并非源自中国反腐败部门的调查,而是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总部自己发现旗下的海外公司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丰厚订单;随后,不仅老老实实地向美国证交会主动汇报此事,并且心甘情愿地接受20万美元的处罚。所幸,已经没有人会将美国企业的“自首”行为解释成某种文明的人性或诚实的品格;相反,我们已经知道这只可能是在严格制度约束下的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选择。
根据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海外贿赂行为一旦查实,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在美国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将不再有份,有些公司还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合约。为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何国内没有行贿企业主动向司法部门“自首”,反而让商业贿赂演变为一种通行“潜规则”?
美国企业要为在华行贿行为 “自首”,“自首”对象里却不包括中国的反腐败部门,这本身就很怪异。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证:作为一个商业行贿者,在中国所需付出的代价,实在太低了。而接受贿赂的官员呢,假若不是因为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的威慑效果,恐怕根本不会有东窗事发之虞,难怪有网友戏称这是“美国帮我们反腐败”。
尴尬的“美国帮我们反腐败”,给我们的启示正在于: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和严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否则,不但有巨大的现实利益,而且无严厉的法律惩处,商家岂能不行贿?不但无需公示私人财产,而且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官员焉能不腐败?
跨国公司自我揭丑尴尬了谁
作者:乔新生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披露,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涉嫌在中国行贿被总部举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随即展开调查。由于该行贿被立即制止,所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接受公司总部的罚款建议,决定处以20万美元罚款。
在中国境内披露这一消息的记者采访笔者时询问,为什么中国国有研究机构接受贿赂,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查出呢?我曾经就这一现象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前高官深入交换过意见。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反腐败体制有关。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可以立案侦查公务员腐败案件,而且可以对商业公司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传唤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谈话。中国内地反腐败机构只负责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对商业机构的贿赂犯罪则往往不予办理,这就导致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很可能会因为环节过多而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
香港廉政公署朋友的观察是透彻的。在已经查出的反腐败案件中,贪污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绳之以法,可是,行贿的商业公司及其负责人却逍遥法外。这不是因为中国内地存在“辩诉交易”,而是因为在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分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分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所以,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重复办案的现象。在是否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的问题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辩护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利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我们建议中国应该尽快改变司法体制,将监察部门并入检察机关,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时候,可以行使监察部门取证调查的权力,也可以利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处置。
设置统一的反腐败机构之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应当为辖区内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廉政档案,把公民举报线索统计记录在案。凡是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都有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机构专门委员会公开投票决定立案侦查。所有参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签订回避责任书,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应当立即报告并且主动申请回避。只有把各种线索集中起来,建立一种长期跟踪调查的机制,才能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中国当前反腐败采用的是一种“捕鱼”策略,不同的船只在茫茫大海中,自行确定捕捞地点。他们有时候运气好,可以找到大鱼,但通常情况下会一无所获。这是一种极其糟糕的反腐败系统。正确的做法是把反腐败机构变成情报委员会,然后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各种情报的价值。如果决定立案,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挂一漏万。
除此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着手编制新的刑法典,把现行刑法修正案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刑法典,并且重新梳理罪名,调整刑罚制度。部分学者认为,对那些使用不法手段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企业应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让投资者倾家荡产。不过,由于中国相当多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如果对企业实施财产刑,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难解的悖论。在西方国家之所以出现公司总部举报海外公司贿赂犯罪的现象,就是因为这些国家实行非常严厉的财产刑,一旦发现海外公司存在贿赂现象,海外公司收入计入集团的财务报表,拉升了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那么,执法机关可以对集团公司进行财产处罚,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关闭公司,或者切断公司海外销售渠道。这些处罚措施对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很难落到实处。所以,中国必须修改自己的刑罚体系,尽快取消当前的数罪并罚规则,对被告人行为逐一定罪量刑。这样既可以防止被告人心存侥幸,利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漏洞,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可以避免伤及无辜,让那些作奸犯科者被判处终身监禁,永世不得翻身。
当然,将经济犯罪的立案侦查权集中到检察机关之后,会不会出现超级腐败机构?修改数罪并罚规则之后,会不会鼓励或者纵容犯罪分子疯狂作案?所有这些都值得学术界和司法界认真考虑。但在笔者看来,反腐败既是民主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投入产出的经济问题。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集中到检察机关,可以提高办案的效率;实行数罪并罚,在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终身监禁,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近些年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中国香港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已经向中国的司法机关移送了大量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受贿赂的案件证据材料,有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已经被绳之以法。但是,这种依靠外来力量肃贪的做法,多少有些令人感到尴尬。什么时候中国的司法机关才能摆脱被动地位,在反腐倡廉方面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呢?
杨耕身:“洋贿赂”频现中国在输出怎样的价值观
不知道那些被力拓驻华代表胡士泰拉拢收买的某些国人,到底收受了多大数额的贿赂。但作为一个事实,这种无耻的媾和已“迫使中国钢企多付出7,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沉重代价”。如果说跨国企业在华行贿危及中国经济安全,力拓案已是一起很明白的大账。
类似胡士泰的“商业间谍”案,可能并不普遍,但其拉拢收买之手法,正与近年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手段没有二致。就在近日,全球不干胶巨头美国艾利丹尼森公司承认,其中国公司为获得订单,曾数次以巨资向无锡研究所等中国政府部门行贿,几名职员向中国官员送回扣、礼物以及提供观光费用;公司总部发现海外公司行贿后,主动向美国证交会汇报此事,并接受处罚。上周《中国青年报》也披露,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不光是力拓案。任何商业贿赂,无不以逾越经济法治的形式危及经济安全。这已自不待言。至于说到这些在其本土形象良好的跨国企业何以“南橘北枳”,“入乡随俗”可谓是一个最深刻也最庸常的视角。这正是《中国青年报》指出的: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其铤而走险;制度供给不足使其肆无忌惮。
但这已是一直以来“卑之无甚高论”的说法。倒是另有一种反省,足以提请国人深长思之。这是来自美国人对这种现象的解读。葛特曼在2004年出版一本名为《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的书。他在书中指出,新一代冒险家不得不痛苦地放弃自己的企业道德文明,“入乡随俗”,去接受中国的游戏规则;这一切使得他们深深地陷入理想与现实相冲突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他们相信自己所做的是徒劳之举,是对自己的理想的背弃,一方面却不得不继续向外鼓吹中国神话,以作为他们继续在中国存在的理由。
当一切归于利益,我们尽可以满怀鄙夷地看待那些跨国企业的所谓理想与文明。但我们也应遗憾,随着一起起商业贿赂丑闻被抖搂出来,一些头顶光环的跨国公司开始黯然失色,而那些曾经为我们所渴望的财富规则及先进制度,也同时在丑闻中沉沦。我们应当明白,一种好的商业环境,即使不能担负起培植良好企业伦理的功能,也不应使企业非得放弃其理想才能生存。全球经济寒冬之下,中国市场已成为许多巨头身上薄薄的棉衣之时,尤其是在“谁输中国,谁就输了全球”的认识之下,我们到底在输出怎样的价值观念?
或许在葛特曼看来,那些在华行贿的跨国企业,并没有以腐败的方式更紧密地拥抱中国,而是以这种方式更快速地失去中国。这样的一种可谓清醒的判断,有基于国外企业在华长久利益的一种远见,同样也基于中国反商业贿赂的信心与努力。而除此之外,它真切地触动我们的内心之处还在于,中国市场的法治与文明同样是中国人的理想与渴望。跨国公司在华的遭遇,并不是跨国公司独享的盛宴或另类待遇,恰恰正是令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人的普遍感受。由此而引发的,是国人对公平与权利、法治与文明的广泛思考。
“中国在能够输出价值观之前,不会成为一个大国。”当跨国公司在华行贿被喻为“失去新中国”之时,我们已经必须反思,一些领域存在的腐败顽疾,对于全球商业文明及价值体系带去怎样的冲击。因此,如何构建基于法治与文明的商业文化,如何输出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观,不仅符合世界对于中国的期待,而且符合中国人对于自身经济安全的坚定,符合对中国未来与发展的期待。
王石川:跨国公司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
8月1日,国内媒体刊发《全球不干胶巨头被曝在华贿赂地方官员获警方合同》后,3日,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言人DavidFrail承认,该公司发现少数员工的可疑行为,在经过调查后随即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了这些违法行为。这家美国公司的总部不仅老老实实地向美国证交会主动汇报此事,并且心甘情愿地接受20万美元的处罚。(《重庆晚报》8月10日)
又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又是率先在境外被曝光,这样的结局已经让人产生审丑疲劳了。只是,让人深感苦涩的是,谈到美国公司总部的旗下公司为何能如此大胆地贿赂中国政府官员,有报道称,“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这应该从两方面看,一是因为国与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在彼国,行贿被严厉追究,在此国则有可能仅受微小处罚,这很正常。另一种可能,则是法律废弛,行贿当然应被追究责任,这在哪里都是基本的法律准则,但在潜规则之下,行贿成为一种常态——大家都行贿,你不行贿就吃亏了,或者违法成本低,行贿了就可能拿到利润丰厚的订单,不行贿就是傻帽儿。
“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这是驻华公司的普遍心态还是少数人的心理写照,抑或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当然需要甄别。但从一连串跨国公司行贿案来看,的确令人担忧。曾几何时,一些跨国公司确实在华享受超中资企业待遇,而且我们的一些法规或部门很多时候确实没能发挥效力,这就导致一些跨国公司如此想像。
应该说行贿于法不容,但为何像流感一样普遍?日前,著名企业家王石再次撰文谈论为何行贿受贿在我们的社会泛滥到如此程度,以致于人们竟对不行贿报以深深怀疑。哲学家卡尔·洛维特有一段话:由于人们不断被迫妥协,这种软弱扩大为一种普遍的人格特质:一种由于对善的荒废而来的罪行。这样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你不行贿就办不了事,大家都行贿了,也就对行贿习以为常。在一个企业家论坛上,一名企业家嘉宾说,“王石先生不行贿,我很佩服,但那只是个案,因为在中国不行贿,一事无成,比如说我自己就行贿。”该嘉宾说完这句话,台下300多位听众报以热烈掌声,而王石却没有赢得任何掌声,由此很受刺激:行贿的反而成英雄了?
行贿者成为英雄,倒也未必,但行贿者罕有被追责的,并非新闻。在某市一次人大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追问:“为什么行贿者受查处的不多?”显然,如果中国人行贿罕有被追究责任的,那些跨国公司就必然更加认为和认同“大胆行贿只因中国处罚轻”。
值得玩味的是,艾利丹尼森公司亚太区传讯部经理卢凯欣接受采访时承认,其中国子公司为获得订单,曾数次以巨额资金向无锡研究所等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行贿,因此得到利润丰厚的警车采购合同。这就提醒我们,如果行贿者被其所属国家追究了责任,那我们的受贿者——相关政府也更应受到我们的法律制裁吧?否则,跨国公司会怎么看?如果不及时捍卫法律尊严,他们必然愈加相信中国的法律太软太虚。
马红漫:“洋贿赂”大行其道的内在逻辑
“洋贿赂”丑闻再次曝光。近日,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表声明承认,2004年至今,其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涉嫌行贿,即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了两项巨额订单,总部现已就相关情况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据《东方早报》)。
这并非是跨国公司首次爆出的贿赂丑闻。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摒弃了“公平竞争”理念,在我国集体演绎“金元外交”的违法商业行为,朗讯、德普、IBM、家乐福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大型跨国公司均曾深陷“洋贿赂”风波。尽管所有这些行贿事件,最后均被海外司法部门曝光,但其此前在中国境内,均曾至少成功运作过一段时间。
“洋贿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国公司将视线从研发、服务等本职,转移到了对“关键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有报道显示,跨国公司的“实践”结论是,后者的投入将会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国市场业绩。
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走的正是这样一条“捷径”。该公司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根据中国现有规定,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由此让掌控审批权力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成为决定商业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终让手握审批权的少数人员,享受着该公司以“咨询费”名目支付的“福利”。
除了行政力量人为设置准入门槛外,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当前,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极不健全,现行的一些惩戒手段也效用不彰。此前,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事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导致“黑名单”几乎被架空,对“洋贿赂”行径缺乏威慑作用。
相形之下,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则更像是悬在众多跨国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再次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贿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该公司总部之所以会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自首”,根本原因还在于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所以,若不是“断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个公司或将面临灭顶之灾。
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历史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严厉的司法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洋贿赂”的一再发生。曾几何时,商业贿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舆论哗然。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因此辞职,但他随后发表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首相以此为契机,对该案件进行了彻查。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推进,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所以,在我国市场秩序的净化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体制构建不可或缺。
可见,只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准入的干预、加大对受贿人员的法律惩戒力度,透过成本与收益的强大制约作用,国内跨国公司群体性贿赂行为才会真正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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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17: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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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我们和美国人的思考方法不同点在于:美国人找法律,中国人找关系。美国是自由、正义、公平的象征!美国是个伟大的国家,优越的社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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