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刑讯逼供
4066 人阅读 日期:2009-08-16 19:34:46 作者/来源:时代周报
还记得湖北京山的佘祥林吗?那个在油菜花开的时候被抓进去,又在油菜花开的时候被放出来的人——中间差了11年。
我们都说佘祥林很“幸运”,因为他“杀死”的妻子11年后活着回来了。和佘祥林一样“幸运”有云南警察杜培武、河南农民胥敬祥;比他不幸的有湖南屠夫滕兴善、河北工人聂树斌——以及许许多多不知名的人。
这一切都是因为“刑讯逼供”,我们可以与它告别了吗?
有你在,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 有你在,不仅冤假错案频发,更重要的是你让我们对司法的信任感越降越低。我们早就希望和你告别了…
佘祥林因“杀妻”嫌疑被关了十天十夜。审讯人员对他“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接下来佘祥林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结果入狱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
资料新闻
国际在线消息 “那些人要对我的冤案负责,否则他们还会害更多的人。”前天是佘祥林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第一天,从此他将告别沙洋监狱的高墙。面对媒体,他表情平静。“有人制造冤案,还不是一个两个,很多。”他补充说,审讯中他遭遇刑讯逼供。
11年前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洗不白之冤。而此时,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的39岁的中年人。
前日早上7时许,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人佘祥林终于出狱了。他说:“蒙受11年的冤狱生活使他的身心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他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佘祥林将提出国家赔偿
前日上午8时许,沙洋监狱总医院住院部三楼走廊里站满了佘的亲属及记者。在记者们的强烈要求下,院方同意他与媒体作简短会见。
佘祥林说,他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对那些使他蒙冤的人,他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们的责任。佘祥林说:“我在监狱里表现很好,获得了减刑,如果她不回来,我今年8月也会出狱了。”
“我将提出国家赔偿。”佘祥林当众表示。
当地纠错工作紧张
展开“肯定会有国家赔偿的。”京山县公安局政委金士国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但目前的《国家赔偿法》里对精神赔偿并不支持,对此,有关方面也会考虑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其他合理要求,一切都将以合法而最快的程序进行。据了解,当时经手佘祥林一案的有关人员岗位均未发生变动。
“亡妻”在山东又“结婚”
就在佘祥林一家为他的出狱悲喜交加之际,张在玉还在几十公里之外的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至今,他们还未能见上一面。一些记者到医院欲探访张在玉时,未能获得允许。
据《荆门晚报》报道,与张在玉一同回家的还有他现在的丈夫和一个10岁的儿子。据张在玉说,1994年,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她和丈夫的关系一直十分紧张,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自己的精神一度濒于崩溃。后来自己索性离家出走,一路乞讨流浪到了山东,并在枣庄古邵镇(音)陈庄村与一男子结婚,后生下一子。
暂时不愿面见妻子
昨日上午,佘祥林在病床上对记者:暂时不会见妻子张在玉。佘祥林说,获悉张在玉平安回家的消息时他很平静,因为在监狱里就总想着有一天她会回来。“但她给我带来的伤害实在太深了,短时间内我都不想见到她,那会又把我推进噩梦般的回忆中。”
南方都市报记者贾云勇《成都商报》《潇湘晨报》供稿
对话
“今早出来还以为要枪毙我呢”
佘祥林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被抓后曾多次遭毒打
前天上午10时许,在佘祥林体检间隙,南方都市报记者与之作了短时间的对话。对话期间,他双手拘谨地搭在膝盖上。然而,这时的佘祥林,开始说出与在大众面前不同的话语来。
记:对于现在的结局,可能向你表示祝贺会让你更感到悲凉。你是什么时间得知要重获自由的?
佘:这几天我本来就没在监狱里。我们监区有个犯人要做肾移植手术,我被领导安排在那里陪护。可不知怎么回事,这几天一直睡不好觉,心里好乱,饭也不想吃。昨天(4月1日)一大早,我就被管教干部带出医院,先是上了一辆警车,而后又转了一辆警车。我不知有什么事儿,还以为要枪毙我呢,但我不是死刑呀,我也不敢乱问,心里扑通扑通乱跳。
警车一直把我拉到监狱门口后才停下来告诉我“可以回家了”,我当时就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以为听错了。可就在这时,有人拉开车门,我看见了围在车门外的我的家人和那么多记者。下车后,又没怎么停留就上了另一辆车,一直把我拉到了医院,说是要给我做全面检查。
记:当你得知你的妻子又活着回来时,你感到惊讶吗?
佘:一点也不感到惊讶,因为自己杀没杀她难道连我自己也不清楚吗?要不是有这个意念支撑着我,我怕是早就没命了,我活着就是要为自己翻案。再者了,当时发现那具女尸身上穿的衣服跟她穿的衣服都不一样,身上还有好多特征都与她不同,可当时就是没人听我的。
我在监狱里这些年一直就没想着她会死,总想着有一天她会回来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认为她也有可能死了,因为她有精神病,不定遇到啥事也会死在外面,要是那样的话,我这一辈子就真的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记:你在被审讯期间承认过杀人的事儿吗?
佘: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记:你在监狱里面一直在上诉吗?
佘:是的,我在监狱里一直都在上诉,包括我的家人到监狱里去看我时,我都求他们替我在外面上诉。可我怀疑我在监狱里面的上诉材料根本就没被报上去,要不然咋会到现在还没有人来查我的冤案呢。
记:你在被抓后挨过打吗?
佘: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我刚到监狱里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记:能有今天这个结局,你感到意外吗?
佘:确实感到意外,首先得感谢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大哥,为了给我跑事,差点弄得家破人亡,我四弟到现在30多岁了还没成家,全都是为了我。我女儿也跟着受罪了,这么多年,全都是我的家人在照顾她。
记:你现在回来有啥打算没有?
余:啥打算?家也没了,啥都没了,我还能有啥想法?指望俺闺女呗。但我还是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也希望你们新闻媒体能够自始至终将这件事监督到底。
有你在,许多人没被定罪就被“执行了死刑”
2008年8月8日下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丙种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万建国,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审讯室死亡,死亡时全身上下伤痕累累。据事后法院查证,在2008年8月7日晚6时之后的长达17个小时中,万建国遭到两批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被反身吊挂、电警棍电击和木棍击打等…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日上午,因江西“博雅球蛋白事件”引发的万建国被刑讯逼供致死案一审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南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邓鸿飞有期徒刑12年,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原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夏向东有期徒刑1年,原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六中队副中队长郭松林,以及原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熊玉儿则被认定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万建国的妻子吴佩奋认为这一判决结果“非常不公”,表示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涉嫌球蛋白夺命案被刑拘
2008年5月22日至28日期间,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注射江西博雅公司生产的“静注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事件。事发后,南昌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列为嫌疑人。 7月5日凌晨,万建国被警方带走调查,然后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8月8日,万建国死在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审讯室。按万建国妻子吴佩奋的说法,万建国 “全身上下伤痕累累,惨不忍睹”。
法院查证,万建国死前17个小时之内,曾遭两批审讯人员轮流刑讯逼供,被反身吊挂、警棍电击、木棍击打、头部撞窗户栏杆等。
9警方人员被查仅4人被公诉
“博雅”案中案发生后,9名警方人员涉案被查,检方最终对邓鸿飞等4人提起公诉。今年7月1日至2日,本案首次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万建国过程中,邓鸿飞、郭松林、熊玉儿等人直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其中邓鸿飞对万实施了严重致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松林、熊玉儿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夏向东授意办案民警实施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条款,法院对4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
“球蛋白夺6命”案至今无结果
一审判决后,吴佩奋表示不服,认为处罚太轻,判决不公,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博雅药品致6人死亡事件”仍无结果。万建国被刑讯逼供致死案发后,警方对“博雅事件”的调查也停止,至今已近一年。
有你在,司法的公信力遭到了伤害
由于侦查技术的原因,也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宿疾,刑讯逼供一直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最受诟病的领域。由于刑讯逼供嫌疑永远不能避免,司法系统的基本的公信力将丧失;同时,冤案的概率也将无限上升。今年两会期间,两高的工作报告赞成率最低,不是没有原因的…
时代周报3月26日报道云南“躲猫猫”后,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数起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矛头都被指向一个古老的话题—刑讯逼供。
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刑讯逼供大量存在
在北京的律师圈流传着一句戏谑之言:“你又不是警察,凭什么打人。”刑讯逼供,在一些公安部门成为一种破案的重要手段。
一位公安系统内部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非主动招供,否则少有不打的。
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的一篇题为《刑讯逼供调查报告》的文章显示,47.54%的警察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近20年因刑讯逼供立案查处的案件平均每年在400起左右,涉案人数近千名,涉及警察400名左右。
来自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在2006年对刑讯逼供所作的田野调查数据显示:检察官方面,在其办理的案件中,只有17%的嫌疑人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在法官和律师方面,这一数字分别为11%和1.33%;有70%的服刑人员知道与他关押在一起的人遭受过刑讯逼供。当然,认为自己受到过刑讯逼供的服刑人员只有44%。调查数据的一个推论是,刑讯逼供存在比例较大,但也有部分嫌疑人、被告人试图以遭受刑讯逼供来逃避公正审判。
著名律师李肖霖经办了大量有关刑讯逼供的案子。“在1997年前后我经办了第一个有关刑讯逼供的案子,那时,打人还算比较好,比较轻。”李肖霖说,“刑讯逼供大量存在,公众知道的只是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在刑讯逼供期间闹出人命的事件,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公安内部一小部分人看来,把犯罪嫌疑人打死,只是他们运气不好。”
不过,在刘焱焱和其他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法学家看来,刑讯逼供的情况正在逐步好转。“整体趋势来看,随着法治观念的增强,刑讯逼供现象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特别在一些大中城市。只是因为网络媒体的发达,使得相关案件得以曝光。”刘焱焱说。
“躲猫猫”事件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成为了热议的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提交了2658号提案,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民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也在“两会”期间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梁慧星称,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看守所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这使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手段,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以此有罪供述作为获取其他证据的手段成为可能。
一个积极的信号是,“两会”代表们对于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不公现象越来越难以容忍。在今年的“两会”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赞成2172票,反对519票,弃权192票;最高检工作报告赞成2210票,反对505票,弃权162票。反对票和弃权票正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刑讯逼供的土壤:古来有之
事实上,刑讯逼供在司法界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司法界对此的研究从未中断过。在有关研究中,刑讯逼供的源头被指向数千年来封建集权思想的残余。
“中国历来就有刑讯逼供的传统,与西方法治社会不同的是,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起步也就近30年的时间。像刑讯逼供这类的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有质的改变,需要从观念上先培养法治观念。”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家说。
法学界公认的事实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口供证据的作用过分重视,形成了所谓的口供中心主义。
司法部研究室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口供在证据链中起到的作用太大,分量太重。”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从实招供的义务,而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的缺失,也被认为是造成口供以及刑讯逼供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调查报告》中,当问及“如果已知某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你作为审讯员会采用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还是放弃审讯”时,有83.61%的调查对象选择前者。
更不利的是,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得的非法证据,在法庭上不被排除。
法律的缺陷还在于,涉及刑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司法帮助太少。“大量的刑事犯罪,在被告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宣判了。律师也没有办法第一时间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李肖霖说。
一个实证是,即便是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仍然频繁遭拒。
“如果律师能够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应该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刘焱焱说。因此,在他们的研究报告中建议,每次讯问笔录必须经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签字,律师拒绝签字的,应写明原因。
在刘焱焱看来,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很多嫌疑人、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但他拿不出任何证据。”很多刑讯逼供手段,可以在打人后不留痕迹,而且,除了肉刑,还有精神上的刑讯逼供,诸如拿家人安全相威胁、或者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进行长时间轮流审讯(三天不睡觉就会导致死亡)。
在王公义看来,除了法律修订的缺陷,在实际办案中,破案率指标、大案要案限期破案,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即便是在刑侦手段发达的西方,不少案件也是破不了的。制定破案率、限期破案极不科学。我们的现状是,警力少、配备不尽合理、刑侦技术手段有限,以致刑讯逼供成了破案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王公义说。
广州检察系统的一名办案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安在名义上还有检察院监督,而检察院甚至没人监督,在其自侦的案子中,刑讯逼供更是没法监控。“之所以刑讯逼供,是因为来自上层的压力,实施暴力,对我们自身的心理也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司法独立是方向
在很多人看来,制定《看守所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司法部门有责任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自然会监督刑讯逼供。“移交以后,99%的刑讯逼供就可以杜绝。”王公义说。
这一建议并非今年“两会”首次提交。“这是持续了20年的老话题。十六大期间,公安部、检察院、司法部、法院、安全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五家提出这一建议,只有公安部一家反对,羁押权仍然没有移交。公安部的理由是,看守所移交司法部门,会导致破案率极大地降低。”一名知情者透露。“这其实涉及到了部门利益,这一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迟迟不能落实,其背后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目前,全国拥有多个为《刑事诉讼法》修订成立的调研项目,也都提交了各自的调研报告。不过,《刑事诉讼法》会修订哪些条款,会修订到何种程度,目前仍然悬而未决。
“修改法律是一方面,法律执行是另一方面。”刘焱焱说,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中,一个普遍的规律是逼供、诱供、指供、暴力取证,证据链几乎全部依靠口供而来。当然,这些证据破绽百出。因此,公检法机关,只要有一家能够真正按照法律办事,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
在轰动一时的“昆明杜培武杀妻案”中,庭审期间,杜培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他被刑讯逼供的照片,被拒绝;后又拿出缠于腰间的血衣,也不被法庭质证和采纳。
现行的体制下,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在所难免。但改变正在发生,去年11月底,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此轮改革的重点将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具体包括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政法经费保障、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核心的四点为: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系统经费由国家统一保障,不再受制地方。在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看来,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必须独立。“就刑讯逼供而言,另外一个重要的工作是,进行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和教育。”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任波)
如果非法取得的证据依然能够被法院所采用,在办案压力下,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不会消失…
最初:法律上,禁而未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证据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并规定对这类案件要从重处罚。2006年7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详尽规定。但法律一直禁止,行为却一直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依旧屡屡发生…
“只有把社会监督和体制内的约束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合力,并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才能从整体上解决刑讯逼供这一世界性难题。”日前,在吉林省辽源市举行的遏制刑讯逼供学术研讨会上,法学家们得出了一致结论。
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巨大痛苦,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从制度上来对其进行预防和制裁。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人权,一贯反对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在立法和司法上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的证据收集方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罪名,并规定对这类案件要从重处罚。2005年,我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同时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2006年7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的立案情形都有了详尽规定。
尽管如此,不时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提醒人们,刑讯逼供的遏制和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程序
执行效果不理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短板。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执法、司法人员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得采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审判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然而,这些粗线条的规定难以规范具体办案过程,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尴尬状态。“目前主要的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性太差,实践中能够通过这一规则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太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告诉记者。
除了规定过于抽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得到执行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高憬宏表示,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物证”的传统观念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力。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口供而证据充分确实的,也可以定罪量刑。然而,“如果只有物证没有口供,一些法官会觉得不踏实,侦查人员不放心,由此出现刑讯逼供现象。”
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程序,降低并消除非法证据的证明力。2008年初,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就曾提出,应按照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尽最大努力解决广受关注的非法证据效力问题、刑讯逼供问题。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破解诸多难题。例如,现有法律仅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那么侦查人员用非法手段强迫被告人提交的赃物等实物证据该如何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再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使某一证据被判定为非法,也会对审判人员的心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审理,那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到底应该怎样设置才算合理?……
“事实证明,遏制刑讯逼供光靠说教不行,必须要靠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说。令人期待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樊崇义透露,他已经参加了几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讨论,这次修改将引入几种新的制度,针对刑讯逼供问题制定一系列的制裁措施。
落实检察机关监督权强化体制内约束
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够完善,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也不尽如人意。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侦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也是体制内约束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有权进行审查,并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可是在执行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常常得不到完全落实而显得不够“硬”。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表示,刑讯逼供作为一个顽症长期存在,原因是复杂的,检察机关在其中负有重要责任。“现在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不够,对刑事侦查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投诉不能及时调查,而且纠正刑讯逼供的措施也很有限。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改革中加以解决。”
另外,羁押看守场所也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每个看守所都配有驻所检察官,以监管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法。长期关注看守所工作的中国刑警学院刑侦一系主任许昆认为,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颁布于1990年,有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他看来,由于驻所检察官的工作细则并不完全明晰,不同看守所检察官工作的情况很不一样,有的检察官甚至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同化”,对一些刑讯逼供行为不能及时处理。
“随着全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该成为看守所工作的重要内容。”许昆说。“在此基础上,应完善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制约机制。驻所检察官应该怎样开展工作?主要监督哪些环节?有哪些配套机制?这都需要认真研究。”
羁押巡视制度在吉林省辽源市成功进行了试点。
建立羁押巡视制度扩大社会监督
“完全封闭的系统就会一定出问题,这与人的素质无关。”因此,扩大羁押看守场所透明度,通过广泛的社会监督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近年来兴起的羁押巡视制度,就是进行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羁押巡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公众代表对羁押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独立巡视,巡视内容包括查看羁押条件、查验羁押记录、与被羁押人进行单独访谈等,以预防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全世界已有许多国家成功进行了羁押巡视的实践。
羁押巡视制度有许多优点。首先,它是一种程序外机制,不依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第二,巡视的主体来自各行各业,他们从普通民众的视角去近距离观察羁押状况,得出的结论更能为公众信服。第三,与录音录像相比,巡视不依赖科技设备,成本低廉,便于推广。
在陈卫东看来,羁押巡视制度在当前国际社会反刑讯逼供工作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必须深入探讨我国引入这种巡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能面临的困境。”
2008年3月到9月间,陈卫东带着自己的学生和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合作,成功进行了羁押巡视制度试点。半年的试点过程中,共有20名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中选出的巡视员参加了巡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巡视员们基本保持了每周一次的巡视频率,提交了总计40份巡视报告;他们反映的看守所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大都得到了解决,被羁押者的权利意识也有了显著提高。
按照计划,羁押巡视制度的试点还会进行第二期,后续的试点将逐步提高巡视员社会化程度,并延长巡视时间,拓展巡视内容,使整个巡视程序更加规范完整。“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待时机成熟,我们会提出立法动议。”陈卫东表示。
“羁押场所向社会打开了大门,是一种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万春说,“现在应该不断扩大这种社会监督的渠道,同时要考虑怎样将它与体制内的约束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多管齐下治理刑讯逼供。”
只有把社会监督和体制内约束结合起来,形成制度合力,并进一步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才能从整体上解决刑讯逼供这一世界性难题。
令人期待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专家透露,这次修法将引入几种新的制度,以制裁刑讯逼供。(王逸吟)
后来:制度上监督,仅是尝试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中国首次试点羁押巡视制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中国首次试点羁押巡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万春表示,遏制刑讯逼供,一方面要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内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司法体制外的群众监督机制,应该把这两种制度衔接起来发挥合力。但这个制度,还只是试点而已…
人民日报1月14日报道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去年3月与辽源市公安局共同起草《辽源市羁押场所巡视员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据悉,这是国内首次试点羁押巡视制度。
焦点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是说得不明确吗?不是,禁止刑讯逼供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光靠说教是不行的,必须要创设一种制度来卡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制度与理念转变并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之路,而此次辽源试点羁押巡视员制度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于法有据。
试点工作中形成的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的选聘、工作程序、培训等,比较科学,易操作。所以这项制度推广应该有可行性。如何把遏制刑讯逼供制度化,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立法机关如何在立法上给予支持。
“以前我对看守所里的羁押人员没好感,认为是坏人该受罚,这种心理在进行巡视工作之后开始改变。”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教研部主任、试点监督巡视员刘竞红老师通过上岗前的培训和一年的工作实践,在观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种偏见的改变很重要。同时,也要改变一些关于刑事侦查工作的思维和导向,如限期破案和一些不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等,应该鼓励通过提高审讯技能、技巧,通过科学方法、人文关怀、心理战术获取口供。
调查
监督须内外结合
王龙是辽源市中医院院长,自从成为监督巡视员以来,“我们查访看守所的各个角落,包括厨房,讯问室,监舍等。开始指定犯人,随着次数的增多,可以在羁押人员名册中任选,进行单独访谈。在巡视后如实、负责地填写巡视报告。”
据悉,整个试点工作中,20名巡视员共巡视21次,访谈在押人员32人,共反馈了审讯室不规范、入所体检不详细等6个方面的问题与建议,目前看守所已进行系统整改。
《操作规程》规定,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由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从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中选拔,并组织相应的工作培训。巡视员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巡视员负责对市、县两级看守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巡视,了解、监督上述羁押场所对被羁押人的监管工作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查看对侦查、起诉阶段的被羁押人的监管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项管理规定。
据悉,试点工作接着将在河南驻马店市和江苏张家港市进行。许多专家认为,制度设计再好,也只有落到实处才能起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常务副主任万春表示,遏制刑讯逼供,一方面要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内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探索建立司法体制外的群众监督机制,应该把这两种制度衔接起来发挥合力。如何对未决犯进行监督保护,防止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的确需要进一步探讨。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孟海鹰)
现在:从源头上阻断,任重道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表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而且检察机关还将对刑讯逼供者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可以说这次是试图从源头上截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动力。但它的实现也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要完全阻断,还任重道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官员日前在“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透露,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运用规则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会上表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而且检察机关还将对刑讯逼供者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新京报》8月11日)
随着杜培伍、佘祥林、胥敬祥等人的冤假错案近年不断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这一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专家们总结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诸多原因:传统习惯的不良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的束缚、侦查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等。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其实还是在“证据”本身。相当数量的法学界人士也认为,目前司法实践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即口供。
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指标,本无可厚非。要想破案就要有证据,就要形成证据链。为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于是,刑讯逼供作为其中取证成本最低的方式,便成了一些公安机关的常用手段。
遗憾的是,对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取舍,却一直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即便在学界,也有排除说、区别说、转化说等多种观点。非法证据取舍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致使法律虽有规定却难以遏制刑讯逼供证据屡屡被采纳。
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是公安机关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类似手段取得的。其获取过程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也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采纳刑讯逼供证据,不仅会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会助长逼供行为的发生,长此以往则会使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将“刑讯逼供证据”称为万恶之源也并不为过。
禁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法律,并宣布刑讯逼供证据无效。因此,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确立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原则,可谓意义重大。这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必然能遏制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促使其文明执法、公正施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实现“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被采纳”,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与惩处将继续不能明确,即便监控与防范措施再完备,恐怕也难完全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并不是写入司法解释就能一步到位。它的实现,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要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还任重而道远。
无疑,政府为终止刑讯逼供现象上做了很多的工作,现在我们又前进了一步。但是在高兴之余,我们的担忧也未完全消失…
办案有指标,难免不逼供
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政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政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最高检透露,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如有违规,将被立案追责。(8月10日《成都商报》)
由于权力制衡的缺失,“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或许也将陷于困境之中。
其一,“不采纳证据”缺乏监督者。这种监督可以是另设的权力监督部门,也可以是电子眼设备。但是,现实境况却是这两方面都不到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刑讯逼供时常出现,而终因缺乏认定者而难以定性,其证据自然还会采纳。其二,破案任务的量化规定和政绩思维的根深蒂固很可能让“不采纳证据”成为一纸空文。公安机关有一种刑侦目标叫作命案必破。“命案必破”首先是一种上级任务,其次是一种政绩思维,在所谓的工作压力之下,谁又能保证工作人员不实行刑讯逼供下的证据?
杜绝刑讯逼供是一个法律完善和制度渐进的过程,很难指望一纸政令来彻底解决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对付刑讯逼供这种由于公共权力缺乏监督而产生的恶,必须设计一种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制度,让审讯者不敢打人、不能打人”。(王传涛教师)
重口供轻证据,怎能不逼供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以要终结刑讯逼供,就要警惕在办案过程中的“口供依赖症”…
“前几年披露的一些重大刑事错案,基本上都和刑讯逼供有关,这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缺失。”8月5日至6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的“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表示,检察机关在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方面负有特殊责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自身应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地搜集、审查、认定证据,还要对相关机关的搜集、审查、认定证据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监督:为证据“把关”
朱孝清的观点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检察官的积极回应。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据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生命线”,加强诉讼中的证据审查,要强调检察机关在错案监督上的职能,检察机关必须认真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刑事错案的成因大都可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证据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副处长卢宇蓉,以及吕卫华三位博士均认为,加强刑事证据监督,把好证据关,是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关键。
他们还表示,刑事证据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刑事证据内容的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对侦查、审判机关取证、质证等运用证据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包括对自身审查、判断、运用刑事证据作出的监督决定。刑事证据监督应坚持依法定职责、法定程序监督等原则。
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的龙宗智教授认为,基于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负有客观义务,即检察官应超越当事人、控诉者的角色,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包括为其申诉的义务。
口供:警惕“依赖症”
“部分司法人员过分相信言词证据,围绕其组织证据体系,常常为刑事错案埋下了伏笔。”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沈丙友透露,某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2002年7月发生的抢劫杀人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如未作案,就不可能对作案过程交代得如此细致、周详;又没有刑讯逼供,所以林某的供述真实可信。于是,在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还是对林某提起了公诉。2005年7月,真凶被抓获,证实林某没有参与抢劫,法院再审改判林某无罪。
沈丙友认为,口供被严重依赖的原因是:在刑诉法所规定的七种刑事证据中,口供的取证成本相对而言最低;而且口供在通常情况下是直接证据,能证明案情,于是就出现了“无供不定案”,甚至为了口供而不惜刑讯。
朱孝清提醒说,言词证据存在缺陷:一是可控性,犯罪嫌疑人本人对口供可以控制,“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二是易变性,客观性比较差。为防止刑讯逼供,他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那么,非法言词证据(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等)应否“一概排除”?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季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这为使用刑讯逼供后重新调查取得口供(以下简称“二次口供”)提供了依据。他认为,只要在重新调查取证中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该允许使用二次口供。龙宗智对此持有疑问,他认为在实践中,第一次口供违法、第二次口供不违法的情况较少,“建议严格规定使用二次口供的条件”。
戴玉忠总结说,解决实践中过于重视口供问题,有赖于司法人员树立科学的、现代的证据观念、执法理念。他认为,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严禁刑讯逼供、严禁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等,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比较先进的,但执行得不好。“为什么有的国家和地区,侦查期间不轻易羁押犯罪嫌疑人,不怕当事人串供,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录音录像?因为他们有侦查措施的制度保障,能够拿到串供的证据。”戴玉忠建议侦查机关提高取证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侦查措施、手段和侦查管理方面创建科学机制。
证据把关:各环节不能懈怠
沈丙友透露,在前述林某一案中,经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审查了在案证据并参与了讯问。于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人虽然发现一些证据疑点,但因介入案件太深,认为不吻合的证据有的是正常反映,有的可以补充侦查,所以放过了疑问。因此应该强调公诉环节的监督、把关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也持相似观点。他认为,在侦查阶段应让检察官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审查批捕时,应树立检察官“裁判官”的角色,同时可以建立抗辩机制(允许侦查人员、律师以及各方当事人参与抗辩的机制)。
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接触”当事人。戴玉忠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他主张将来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一定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他说,实际上现在各地检察机关也在这么做,因为高检院有关部门下发过文件,要求审查批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旦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要迅速立案侦查。”在研讨会上,朱孝清对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
黄河、卢宇蓉、吕卫华进一步建议,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行为,应立即要求侦查机关核查并说明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录音录像;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无法查清的,要慎重对待各种言词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可能存在上述行为,除要求侦查机关核查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录音录像之外,对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使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认为有必要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自行初查。经初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错案:都不可原谅?
对错案的责任追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杨宗辉等学者特别赞同。杨宗辉认为,从目前来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所办理的刑事错案,都是不可原谅的,“现在对结果错误导致的错案追责的比较多,对过程错误导致的错案追究不够”。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办主任李世清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对所有错案并非都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他举例说,去年云南全省共有17件公诉案件被判无罪,其中一件是有几个小工帮贩假烟的人运输假烟。承办人认为小工们主观上是“明知”,属于共犯,对其提起公诉,然而法院最终认定小工们主观上“不是明知”,不构成共犯,作出了无罪判决。“这类案件,是基于检法两家的认识分歧而导致的无罪判决。如果按错案来追责,承办人马上就要被记过、处分,后果很严重。最后,我们研究后认定其‘起诉质量不高’,对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李世清说。
“错案有时候也是不可避免的。”戴玉忠告诉记者,错案的产生可能是由于认识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非法取证,有时也是因为有关方面的干扰。他认为,司法机关不该把“案件数”当做考核指标,“定指标”是一种行政工作手段,不是司法工作手段,司法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根据。
辽宁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周习武认为,应该区分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他主张案件承办人中的主办人和协办人,按照不同情形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他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的错案可免责: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对案件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案件承办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责任等。
据悉,此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来自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各高校的专家学者9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刑讯逼供了,谁来做证明?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目前的规定只是排除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因此,要排除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线索搜集的证据,就需要最高检出台规定时拿出足够的勇气来…
今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透露,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范性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
“佘祥林案”和“聂树斌案”是刑讯逼供制造的标准冤案。这两起案件在侦讯过程中,都有刑讯逼供情节。不同的是,佘祥林因为“被杀”的妻子返家而幸免一死;聂树斌却是在被“正法”后,真凶才落网,冤死的生命在一抔黄土里的叹息,令刑讯逼供的丑陋,显现无遗。
现在,“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首次明文写进规定,这是件好事。虽然这只不过是体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属于常识。基于当前法治基础和环境,这种对常识的体认,仍属一种进步。梳理一下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或许对终结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从侦讯环节的流程来看,出现刑讯逼供,是由于部分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重依赖口供。因为,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种刑事证据中,口供的取证成本相对而言最低。加上“限时破案”和“办成铁案”这类非理性限制的压力,和司法系统内部实行的与破案率、起诉率和结案率等硬性指标直接挂钩的办案人员奖惩制度等因素,使得重口供甚至不惜刑讯,曾几乎成为侦讯环节司法人员办案的潜规则。
当然,刑讯逼供并不只是由这些外因造成的。比如,近日在审理云南“躲猫猫”案时,针对检方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指控,被控狱警并不回避指控,还强调说,只有打骂,才能有效制服这些“坏人”。在他的“凛然正气”里,不难看出,他认为看守所的在押人员都是“坏人”,甚至是“坏人里的坏人”。从一系列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或许就可总结出,“有罪推定”这种惯性的“伪法治”暴戾思维,在为数不少自认为心怀正义感的司法人员心中,还有不小的认同感。同样,在刑讯逼供者心里,“零口供”和“无罪推定”这些法治思维,也从来没有到达其内心。
“一次错误的判决甚于十次犯罪。”侦讯环节的刑讯逼供,实质上就是一次错误判决的前移。这种危害,可以说是从根底上对法治进行伤害,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允许刑讯逼供这种恶行存在。
遗憾的是,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会被否定”,冤错案件数量的减少却不一定成为必然。首先,这里面有一个悖论存在:很难想象,侦讯人员会主动承认其收集口供的过程有刑讯逼供行为,而有举证之责的被刑讯逼供者,又几乎无法提供证据,除非是特别恶劣的致伤致残甚至被伤害致死。这样一来,刑讯逼供者往往根本无须自证“清白”!“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也就近似于一句空话。事实上,刑讯逼供行为,往往是由“真凶再现”和“被害人复活”的冤错案,以及“躲猫猫”这类后果极其严重的事件牵引而出的。这类事件极强的偶然性,更说明制度性的预先介入式监控,很是苍白无力。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联系刑讯逼供的内外成因,如果不理性地施加办案压力;不科学地构建司法人员奖惩升迁制度;不提升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不给侦讯过程最大可能程度的透明性监控;不加大对刑讯逼供者的惩戒力度,刑讯逼供所取得证据不被采纳以图促进司法公正的理念,就很容易蹈空。
佘祥林是无辜的;杜培武是无辜的;胥敬祥是无辜的;滕兴善是无辜的;聂树斌是无辜的……我们不能冤枉好人,所以我们必须反对刑讯逼供。
但是,如果你明知某人有罪,他就是不承认,他不承认就会被无罪释放,这时候你还会反对刑讯逼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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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20: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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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3 19:5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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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送走刑讯逼供这个怪物鼓与呼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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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2 12:2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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