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1508 人阅读 日期:2009-11-05 15:29:39 作者/来源: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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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2、该场合应具有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基本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
3、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不会对该场合附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4、拟举办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的目的、内容、场合、起止时间、主持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及其构成;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供集体宗教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承诺书;
4、该场合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由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当地宗教团体(集体宗教活动的举办方)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项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培训计划;
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
3、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
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
2、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
3、其他有关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向当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5、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l、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历史,信教群众众多;
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
3、拟修建、制作的景观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投资;
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该宗教在拟建景观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群众情况的说明;
4、征求拟建景观所在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证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7、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该宗教的省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景观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9、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有关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l、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2、省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资金。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或者迁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扩建或者迁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5、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由有关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3、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
4、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
2、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省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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