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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校内遭意外 百万天价索讨赔偿款


911 人阅读  日期:2008-06-26 21:38:20  作者/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3月20日电 (包蹇 潘文婕)高一男生参加校内运动会时意外摔跤,辗转医院5年多最终确诊为高位截瘫,家长与校方协商未果后,与学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赔偿各项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96万余元。今天,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越(化名)全部诉讼请求,朱越所在学校一次性补偿其20万元。

今年刚满21岁的小越,按理说本应还徜徉在菁菁校园中,抑或是即将离开校园踏上社会,可事实上他已离开校园近6年,并将从此与轮椅终身相伴。为何一名花季少年会惨遭如此厄运?事情还得从5年多前的一次意外说起。

2002年10月的一天,刚考入高中的小越兴高采烈地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他报名参加的是跳高和1500米长跑两个项目。当天上午,小越首先参加了跳高项目的比赛。比赛时,他采用了跨越式的姿式跳越横杆。不巧的是,就在越过横杆后,他直直地摔在沙坑中,而且是背部着地。小越当即感到两眼发花、胸口发闷。小越称,当时他立即赶到校医处,可卫生老师简单检查后,向其言明并无大碍。到了下午,小越仍感不适,便向班主任请假要求放弃长跑比赛,但因没有校医的证明,班主任未予同意。随后,小越还是完成了1500米比赛项目。运动会结束后,小越一直感觉双腿乏力。

没多久,小越便开始感到右脚趾冷热感觉减退,继而双脚肌力减退。嗣后,小越入院经检查,其脊髓颈3至颈6有大面积出血,伴水肿,压迫中枢神经,在医院保守治疗13个月后仍造成高位截瘫,双手感觉减退,并诊断为急性上升性脊髓炎、不完全性脊髓损伤。2004年4月至2006年8月,小越因病情恶化多次入住多家市级医院治疗。后经四五五医院手术治疗,切片化验了其2002年的陈旧性血块,并检查无血管畸形,至2007年1月24日出院最后确诊为外伤引起,是学校运动会跳高无防护摔跌所致。

自小越开始住院时,其家长便与学校进行了多次交涉,但一直未获得满意的答复。现在的小越左手远端瘫痪,右手指更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他认为,正因为学校体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体育老师与卫生老师未尽责,才造成他目前的症状,学校理应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3月12日,经历了5多年医院生活的小越决定与母校对簿公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医疗和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396万余元。

学校在法庭上辩称,小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并不存在,从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校运会时原告参加跳高项目比赛时曾发生摔跌,且校运会时被告组织管理到位,并由班主任老师反复交待注意事项,比赛安全及赛场急救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并无过错。原告跳高比赛时采用的系跨越式姿式,已列入初中体育教学大纲,应在初中体育教育时即已掌握。另原告自2002年11月起治疗至今,其病情症状早已明确,原告至法院诉讼,已过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小越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小越目前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属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营养二年,需要轮椅加截瘫行走器的残疾用具。其目前损害原因主要是其颈髓内病变,摔跌为诱发因素,与目前损害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告伤后无明显临床症状,故未及时就诊,若伤后及时就诊治疗,原告病情为颈髓内病变,治疗效果不佳,不一定能康复。

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本案诉讼中委托法医鉴定,已明确其目前损害原因系其颈髓内病变,摔跌为诱发因素,故确认造成原告目前损害后果主因在于其自身潜伏病灶,故其主张卫生老师及班主任拖延治疗,让其继续参加其他项目比赛,以及加重其病症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小越在校运动会期间参加跳高项目比赛,发生摔跌事件,因其发生于瞬间,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此校方并无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经主审法官耐心地协调,鉴于原告小越目前状况,学校愿意一次性补偿小越20万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等集体活动,符合国家教委教育大纲要求,旨在培养学生个人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本案中,学校组织召开田径运动会,其使用场地业经验收,符合中国田径协会竞赛规则规定,且校方在运动会前已对所有参加的学生进行了运动会纪律教育,落实运动会的具体组织措施,制定了详尽的比赛规程,故在此节事实上,校方并无过错。原告小越在运动会参加跳高比赛项目时,其采用的系跨越式姿式也是初中阶段课程教学的内容。鉴于原告摔跌后无明显临床症状,学校卫生老师并非专业医师,要求其对原告颈髓内病变及时作出诊断,实属苛求。

但值得注意到的是,法院虽认定校方对小越的人身损害不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此案也足以引起相关教育机构的重视,作为向广大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的学校等组织,应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加强校内医生的专业培训,保障所有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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