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为何发生——《清白的罪犯》读后
1379 人阅读 日期:2010-04-03 11:39:34 作者/来源:刘仁文
美国著名的民权律师诺伊菲尔德为“修复受损的正义”,于十多年前在纽约发起成立了一个“拯救无辜者计划”,通过申请启动DNA实验等方式来帮助被错误定罪的人洗清冤屈。他们与专栏作家吉姆·德怀尔合作,出版了《清白的罪犯》,通读下来,受到不少启发。
目击“真相”不可靠
1902年,德国犯罪学家沃·里斯特在一次关于目击准确性的课堂实验中得出结论:一位记忆最好的学生在重新回忆整个事件过程中,有26%的重点细节发生错误,其他人在回忆他们看到的事件中发生80%的错误。后来,心理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无意识的移情”:在眼前发生的事情进入大脑后,重新定义,重新侵袭,重新储存,像生命一样不停止地进行着修饰过程。心理学家还支持:人在压力下的判断准确程度会更差。经过成千上万次的类似实验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在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证人的目击回忆并不可靠,它有可能使无辜的人被错误指认并定罪。例如,在桑德被控强奸一案中,正是因为被害人事过3个月,仍然向侦探指认他就是那晚强奸她的人,导致他蒙冤入狱7年。
正因如此,“拯救无辜者计划”指出:应对目击证人(包括我们所说的被害人)的辨认规则进行很好的设计,如应有一名独立并经过培训的辨认主持人,且他本人应不知道嫌疑犯以避免可能影响证人的暗示或反应;在辨认之前将告诉辨认人实际罪犯可能不在列队或照片中;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应使用系列呈现的方式而不是同时呈现的方式,这样证人在看下一个人时就必须在每一个人身上做出决定;“一对一辨认”只能在很少场合使用,即只有当一人在犯罪现场附近被拘留,或在犯罪发生60分钟内(或更短时间)让证人辨认嫌犯时使用,除此之外,合适的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使用填充人员)将在指导下进行;在进行辨认时,警官或检察官应询问证人,对他或她的可信性进行评估。
屈打成招
与许多国家一样,“刑讯逼供”曾在美国泛滥成灾,并成为制造冤案的元凶。1932年,埃德温·博查德在其《被定罪的无辜者》一书中指出,许多定罪都是建立在过度的威胁、折磨和拷打的基础上。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一案中作出决定:在讯问时使用暴力是非法的。1966年,最高法院又在米兰达诉亚利桑州一案中进一步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及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场的权利。据此,有学者乐观地认为:美国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基本降到了零。但是,本书的作者却告诉我们:实践中,有不少嫌犯放弃了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他们或在长时间的讯问中崩溃,或在心理压力下自认其罪,“刑讯逼供已被心理技术代替,很难留下看得到的伤痕。”而不幸的是,自认其罪在法庭上具有绝对的力量,大多数陪审团成员都不会去进一步怀疑。在“拯救无辜者计划”中,通过DNA实验卸去罪责的案件中,高达23%的定罪是建立在错误的自认或承认的基础上。基于这样的教训,美国现在越来越多的州通过立法,规定讯问嫌犯时应录像或至少录音,以便留下客观记载。
迷信“科学证据”
科学证据被恰当运用,可以成为案件的最好证据,但是不可信赖的实验也将是最危险的结论,这是《清白的罪犯》一书给我们的忠告。书中披露,在1985年以前,美国居然也有75%的法医实验室隶属于警察局或检察官办公室,而不是作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存在。在这样的体制下,就难免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书中所举的赞恩和埃德曼两个“草包实验员”的例子就是这方面的明证。前者在伍德尔强奸案中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结果“‘科学证据’成为愚人之金”,对陪审团造成巨大的误导,而事实上他并没有认真地做实验,一些证词纯粹是杜撰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鉴定人员的故意造假或敷衍塞责,科学证据有时还会因实验设备或实验手段的原因而打上折扣,即使像DNA这样的实验,也完全可能出现错误。例如在达拉姆一案中,检察官声称拥有最强有力的证据——DNA实验,但最后律师抗辩成功:基因屏幕实验充满了质量问题,“如果忽略这些问题,会把有力的科学变成废物” 。
进一步的改革建议还包括:法医科学家们应当对操作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使刑事犯罪实验室作为刑事司法系统中独立的第三支力量而存在,经费等不受制于警察或检察部门的同时,其工作也不受控辩双方的影响,不偏向任何一方;法医实验报告应对操作过程作出可理解的解释,而不只是结论性断言;各州应以纽约的法医科学复审委员会为蓝本,推广建立类似机构——一个由科学家、检察官、辩护律师、刑事犯罪实验室指导员、警察和法官组成的独立机构,给实验室提供权威有效的规则,并负责调查法医鉴定中的不轨行为;作为一个必经程序,鉴定人员必须亲自出庭,陈述其操作过程和他们是否失败过,该操作的错误几率是多少等信息。
警察和检察官的不轨行为
在许多的冤案形成过程中,警察或检察官的不轨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自1963年以来,美国至少有381起被纠正的所谓“谋杀罪”是因警察或检察官的不轨行为造成的。这些不轨行为五花八门,有强迫证人的,有草率对待举报信息的。如克拉扎涉嫌强奸谋杀一案中,举报人因为听说有悬赏,就将克拉扎这个当地有名的无赖汉举报给警方,如果不是因为真凶在另一个案件中暴露,等待克拉扎的将是死刑!
对于如何防治这类不轨行为,作者给出了三个层次的建议:一是要对比较严重的不轨行为进行起诉,依法定罪判刑;二是要建立特别的“惩戒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检警不轨行为;三是要对有关制度作出改进,如应明确规定,检察官不得故意掩盖无罪证据,被控告的人有权知道检方掌握的有利于他的证据。
针对这种现象,作者建议:加大联邦基金对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投入,以提高公共律师的待遇,使其薪水达到当地检察官的水平;公共律师的案件承担量不能太大;每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强制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律师的质量;在对死刑犯提供法律援助时,必须保证是有经验的律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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