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
891 人阅读 日期:2010-05-19 22:06:59 作者/来源:南方周末编辑部
推荐:何 满
No.1 党有自身利益是客观存在
《学习时报》,5月5日,作者:王长江
(原文摘编)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党的利益都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党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组织机体,一旦运行起来,自然会消耗一部分资源。众所周知,资源是稀缺的。参与稀缺资源的分配,就不得不面对利益。举个例子:党要活动,就需要有经费。经费多些少些,对党开展活动的成效影响甚大。如果党没有利益,党的活动经费算什么?我们既不可能说党的活动不需要经费,也不可以说,党的经费和人民的财产不分彼此,是一回事。所以,对这些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不能采用“鸵鸟政策”。这样做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徒添公众对执政党的不信任。而且,与不讲利益相关,在执政中也必然不讲成本。我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不计成本地搞政治运动,公款消费数额之大乃至直到现在都令其他许多国家的执政党咋舌,很大程度上恐怕正和把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混淆在一起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党内腐败分子前“腐”后继,部门利益、既得利益躲藏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的大旗下分肥这种令人担忧的状况。分析起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过去对党的利益问题很少研究,没有划清党的正当利益和这些特殊利益的边界。
客观存在的东西,不去研究它,只会使我们无法认识和把握它的规律性,以致走弯路,付出沉重代价。现实不止一次告诉我们,只有实事求是地承认党的利益的存在,才好客观地研究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研究人民的利益和他的代表者——党的利益的关系,把党的利益摆在恰当的位置上。“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不但不承认党有利益,而且否定一切利益的虚假“高尚”,已经使我们党吃了太大的亏,其惨痛代价足以使我们时刻牢记。我们不应当在这个问题上再稀里糊涂地“高尚”下去。
【推荐理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近来就党是否有自己的利益展开了一场理论争鸣。我们选择了一篇推荐给读者一读。开诚布公地探讨执政党是否有自己的利益,这在党的理论建设上是个突破。
No.2 如何面对连环惨案
《新世纪》,5月5日,作者:萧瀚
(原文摘编)校园凶杀案事关孩子们的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感,公众享有天然的知情权,这是无可疑义的,但是如何才能达到知情权与正面效应的和谐状态?
如果为了防止恶性案件带来的模仿效应,政府取缔正常报道,显然是不可取的。当鸵鸟并不能解决问题,反倒可能使得真相屏蔽导致案外的社会怨怼累积,从而引发其他的弊端。只有在报道后有证据表明是媒体主动故意教唆了后来的类似事件,公权力才可以介入调查,甚至进入诉讼阶段。但这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公权力在此类事件的公众知情权问题上,应该事先不干涉。
同时,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也应谨慎保守此类案件审讯中获得的作案技术性细节以及血腥的内容,防止此类信息不当外流(正如西方诸多国家的刑事重罪法庭会禁止媒体报道刑案的详细细节,理由可能是宣扬暴力、践踏隐私等),但以不影响司法信息公开为限,例如法院不得以此为借口而不允许外界了解当事人是否获得应有的正当程序的基本诉讼权利。
政府还应当在惨案连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的情况下,迅速开启应急保护机制,即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增配警力,加强巡察,以内松外紧不引发居民莫名紧张的方式保护校园安全。但这样的做法不能成为日常政府行为,其警戒状态应当有期限。同时,学校的保安措施应该制度化。
【推荐理由】在校园安全以及类似的惨剧发生时,政府的应急、媒体的自律,再加上社会自身自我组织化应对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然而,上述三个因素之中,如果有一个运转不良,就可能导致恶性循环,比如媒体不讲职业伦理,政府愈发回避公开,社会失序。不过,让人庆幸的是,任何一个环节的进步都足以打开上升的良性循环,就看我们如何选择了。
No.3 民主不受限制必然导致暴政
《南方都市报》,5月8日,作者:景凯旋
(原文摘要)河南孟津县中学生雷梦佳被全班同学通过投票赶走,致该学生不幸身亡。组织这次投票的教师解释说,投票决定其去留是按照班规的要求,“对重大事件进行民主测评”。于是有论者说,这种投票赶走同学的行为是一种伪民主。我不这样看,这当然是民主,而且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我们所一贯理解的民主,即民主是一种公意的表达,一种形式上的多数决。
民主的倡导是为了人人平等自由的观念,但民主本身却并不能保证个人权益不受侵害。企图通过民主来保障个人权益,只能是一种幻想。要保障个人权益,还得靠法治保障,是法治框架下的民主。这是因为,只有法治才对公权力构成限制,也只有法治才是对个人权利的切实保障。对现代人来说,个人权利在排序上应当是首位的,绝对的,存在着一个最低限度的自由疆界,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任何政府或群体都不能侵犯的,无论出于何种高尚的目的,采用什么民主的手段,其结果都必然会导致多数的暴政。因此,鉴于历史的教训,今天的社会应当达成一个共识:民主必须受法治限制,以不侵犯个人权利为限。正如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所指出的:“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
【推荐理由】亚里士多德早就区分过民主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好的民主制,一种是糟糕的暴民制,并称后者是所有政体形式中最坏的。民主干的坏事不少,流放过苏格拉底,也把希特勒送上台。人类用了两千年想方设法来抑制民主之恶,以保障自由、平等、权利不受民主侵害,且成效斐然。让人悲哀的是,我们的老师实践的却是最糟糕的“暴民制”,并影响着我们的下一代。
<<上一篇文章:薛涌:在美国怎么讨薪
>>下一篇文章:一个大佬的诞生与覆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