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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需要良性互动


1367 人阅读  日期:2010-12-01 19:21:38  作者/来源:黎伟华 民主与法制网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向来是法律界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众多新闻媒体聚焦多年和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尽管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推出了一系列廉正建设的举措,用以规范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楚河汉界”,但“物理隔离”“防火墙”“单方退出”等等词汇的频繁出现,也反映了本是同根生的法律人内部正在滋生着、发展着一种互不信任的情绪。

2004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这个美好设计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圆满实现。如何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仍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向来是一个微妙的关系,也是一个吸引眼球的关系。

本刊副总编刘桂明先生曾提出过十大疑问:法官与律师之间究竟是“亲家”还是“冤家”?是一定要有距离还是一定要隔离?法官与律师最需要考虑的是政治意识还是法律意识?要敬畏的是法律高压线还是道德底线?法官与律师所面临的问题究竟是百废待兴还是积重难返?其职业换位究竟是双向沟通还是单向流动?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是已成气候还是难成气候?其立场视角是着眼于个人人格的独立还是职业共同体的团结?法官与律师之间面临的障碍是受制于政治权力还是个人思维?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个学术命题还是一个实践难题?

2010年9月18日,由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广东法官学院顺利举行。

会议吸引了一批来自学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如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贺卫方教授,华南理工大学葛洪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副教授等。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白皋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刘兴桂副院长、中山大学任强教授等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来自法院系统和律师行业的实务界代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刘桂明副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有关同志也参加了会议。

禁令:频设“防火墙” 仍难阻贪腐

近年来,民间对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颇有微词,而一系列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司法腐败的案件又进一步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也损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威信。

最高人民法院则一直致力于构建一道树立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防火墙”: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的规定就将回避从法官扩大适用到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其实质是指律师回避,而非审判人员回避。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再予细化和规范。该规定明确:“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五项禁令。具体内容为: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禁令还规定,法院的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然而,这一系列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仅很多律师从不避讳与法官的交往,一些法官也不把接受律师的宴请当回事,这难免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不信任和对司法不公的担心。事实上,很多法官的落马都与律师有关。

2004年武汉中院窝案,13名法官落马,牵出44名律师。

2005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

2006年11月,深圳中院窝案案发,多名律师与涉案法官联手进行幕后拍卖。

2009年底,辽宁多名法官因审理驰名商标假案被抓,另有数十名律师被调查。

2009年11月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乌小青在押期间自杀身亡,曝出其与重庆律师胡燕瑜联手作局的丑闻。

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单方接触,不仅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法官和律师之间有正常的业务交往无可厚非,怕只怕在正常业务交往外还存在私人感情甚至权钱交易,以致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近些年,各地方人民法院也纷纷出台各种措施,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划清楚河汉界。

如上海法院和重庆法院相继施行的“单方退出”机制等,对法官与律师实行“物理隔离”,但效果如何都有待观察。

律师:独立思考中 期待互动

“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一直都很微妙。有的时候,法官和律师水火不容,更多的时候我们看到一些律师和法官结成不正当的利益共同体。”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孙敏律师作了题为《论遏制法官和律师间利益输送的路径》的主题发言。

孙敏律师介绍说,此类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现象,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而产生“三同”和“三案”的直接原因,孙敏律师总结为:

其一,是人情社会根深蒂固,法制观念薄弱。中国一直是一个人情气氛很浓的国家,历来缺少对法制的尊崇与敬畏。而这种传统恰恰为法官和律师间利益输送的行为提供滋生的土壤。

其二,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较多漏洞。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法律的保底性条款太多,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其三,法官和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造成部分法官心理失衡。

其四,惩罚制度可操作性差,具有较多的“人治”色彩。

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潘少华律师认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用五个词来形容,就是彼此独立、互相尊重、互相制衡、相互协作和相互流动。

 彼此独立意味着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是法律职业应有的要求。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则是律师职责的首位。

法官和律师虽然社会角色相异,但只是分工不同,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而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社会的公正程度。这就是互相尊重的含义。

最值得一提的是相互流动。在西方法律共同体,除了恪守共同伦理外,法官往往从律师团体中产生,对法官的选任律师协会也参与评判。而我国则出现了法官向律师单向流动的态势。法官辞职当律师,没有制度上的阻却,但是律师想从事法官职业则难上加难。

如何提高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杜绝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非正常关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谢文辉律师提出了八项对策。

谢文辉律师认为,不要以为斩断和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各种交往就可以万事大吉,这只能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我们应该从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全面反思,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具体而言,一是要改善法治大环境,杜绝人治,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在人、财、物方面脱离地方政府,各级法院对中央政府负责。二是要完善立法,尽量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强化裁判证据规则,很多案件仅仅是因为当事人的证据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模棱两可性,才导致律师向法官输送利益。四是要加强人民法院裁判的公开化。五是加强人民法院内部对被二审裁判案件、改判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法官的追究及惩戒制度,这样可以使法官在追求利益输送时考虑可能付出的相应代价。六是简化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实行审执分离。七是对法律观的思想道德教育。八是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与规范。

法官:超然的中立者和 法律的仆人

2008年11月,广东司法界发生了系列案件,两名律师“放倒”了十几名法官。与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费汉定副主任联系自己十年的法官工作经历,分析了广东法院2008年“11·13”案件发生前后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变化。

费汉定说,以此案为界,广东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存在先热后冷的情况。以前,部分法官和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甚至进行“权钱交易”,但现在又存在互相提防、互相鄙视、不敢来往的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缺乏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除了部分市、县出台了法官与律师沟通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外,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建立日常、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而且各地多数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形式进行联系,没有具体的执行组织或机构。

法院内部过多强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强调“物理隔离”,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划鸿沟,把两者关系变成“互相防范”的敌对关系,致使“法律共同体”建设渐行渐远。

另外,还存在律师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全面尊重和保障;部分律师对促进案结事了缺乏主动性;职业维权代理人恶意兴诉现象突出;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陈雪梅副主任则提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异化,已非一日之寒。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有: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网“无处不在”、法官与律师的黑交易“无法监管”、律师行贿法官“无法选择”、法官与律师利益捆绑“无法自拔”。

所以,陈雪梅认为,解决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应当从“现阶段”和“远景”的双视角出发,并循序渐进。

从近期可操作性层面看,需扩大解释“回避”制度、试行法官晋级晋升征求律师协会意见、建立律师与法官的平等交流沟通机制、建立“从业报告制度”、禁止法官重操“旧业”、引入风险预警管理。从远景看,其根本策略是提升法院与法官宪法地位和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加强律师权利保障,鼓励律师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去竞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究竟什么是法官的角色定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邓肇欣法官将法官角色作了三方面诠释:其一,法官是超然的中立者。现实政策的导向以及媒体的影响,使得法官已经变成了利益的平衡者。因而,审判工作也变质了。其二,法官是法律的忠实仆人。法官是法律信仰的最虔诚者、法律信仰的传道者。法官必须保持对法律的信仰,这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需要,也是法官这个角色应有的品质。但现实中农民工拍卖判决书、判决打白条、信访终结制度等影响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与权威性。其三,法官是正直廉洁的君子。法官不仅要做到“身子正”,还要做到“影子正”。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是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但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对此有所忽视。法官与律师之间交往过密(搞公关)或者交往过于生疏(对抗),甚至刻意放弃正常的朋友关系。这不利于我国的法律进程,也不利于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发展。法官和律师拥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交流。

专家:相互独立又互相监督的良性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作了题为《规制与自律之间——律师自治及律师职业伦理,以日本为例》的主题发言。她在发言中首先指出职业共同体必然导致两者关系的密切,这需要通过隔离来规范两者的关系。她通过对日本的律师自治和律师职业伦理等问题的研究,发现日本所有的伦理规范都是具体的,通过隔离形成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在日本,律师被定位为在野法曹(国家或社会法律工作者)或自由职业。日本的行业自治以及律师、法官间正常的对话使得司法界的廉洁程度比较高。但这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公众对法律人的评价不高,过度精密化使之脱离民众。日本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引进更多的民众评价机制。欧美各国的行业自治在不断加强,然而司法伦理的问题也在加剧。这就出现一个悖论:不可能有完美的制度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能做的是从个人的伦理行为做起。

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刘兴桂副院长提到了2008年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广州市司法局以及广州大学法学院三方联合建立的律师学院。律师学院的建立是培养上岗律师的,学院会定期邀请较高级别的法官、检察官来与他们交流,效果甚佳、关系很微妙。三方处理关系的原则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应当交流;而所采用的方式不能以牺牲某一方或者专业价值为前提。不同职业角色的定位取决于大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身健副教授指出,现实中更多地关注司法腐败的问题,实际上律师和法官、法院的关系不限于此。他指出了律师的两大责任:一是委托人责任。其强调以委托人为中心,包括忠诚、胜任、保密义务;二是法院责任。律师对委托人和法院责任存在冲突,在冲突中,对法院的责任优于对委托人的责任。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伦理研究对技术性的行为规则研究不足。尽管在中国理论与法条有区别,要确定一个翔实的规定以确定现实和标准存在多大距离,同时他认为对律师的惩戒要吸收其他的社会力量。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冯健鹏博士则介绍了美国法官职业伦理的情况。以美国的法官职业伦理为例:在伦理的规范层面,美国法官伦理的基本准则和实用主义都与中国大体相似;但是在伦理的实现机制层面,美国有细致的程序规则来落实法官职业伦理;在伦理实现机制的社会历史因素层面,一方面应当看到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更应关注这一整套实现机制的社会特征,即以宪法为基本理念和基本依据、实现机制的程序性以及多元社会结构下的社会化实现途径。通过这三个层次的比较和考察,可以为分析和解决中国在建构法官职业伦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思路。

总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值得探讨的法学命题。正如广东省司法厅杨日华副厅长在致辞中表示,法官与律师拥有共同的法治理想,同为法律的实践者,存在诸多职业共性,有相同的职业背景、相同的法律认知,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应该彼此尊重、平等合作,形成相互独立而又互相监督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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