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员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565 人阅读 日期:2010-12-19 07:18:18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因违法行为发生于新罪名颁布前 被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今天上午,3名电信企业的员工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二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7名购买信息的“私家侦探”也因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四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新罪名颁布之前,法院判决没适用新罪名。据了解,电信企业员工因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在北京尚属首次。
电信“内鬼”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吴晓晨利用其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的工作之便,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张荣浩、张荣涛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41800元。
200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唐纳宇利用其担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的工作之便,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被告人卢哲新,从中获利2万元。被告人卢哲新再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张荣涛、任发等人,从中获利2万元。
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张宁利用其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亦庄区域中心中级座席维护的工作之便,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林涛,被告人林涛再将非法获取的信息向被告人李磊出售,被告人李磊再将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张荣涛。被告人李磊从中获利11万元,被告人林涛从中获利5万元。
“私家侦探”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张荣浩先后以个人名义或与被告人李洪建、任发共同注册成立了5家商务调查公司,与李洪建、任发等人所在公司之间资源共享、相互配合,雇佣被告人徐楠、陈明磊、肖国刚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法院确认,张荣浩等人涉案的约定债务标的金额高达1087万余元,收回债务金额358万余元,收取酬金166万余元。
2008年4月16日,东方天目公司接受被害人李某的委托,为其追讨债款。同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楠伙同他人,以李某提供的欠条系伪造为由将其强行控制,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向其索要赔偿款12.9万元。后在李某支付6.4万元并对余款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将其释放。
判决没有适用新罪名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荣涛、卢哲新、李磊、林涛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吴晓晨、唐纳宇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荣浩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徐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被告人吴晓晨、唐纳宇、张宁出售、非法提供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当时刑法并未单独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该3名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由于该3名被告人明知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于实施违法活动,仍大量向调查公司提供,为非法经营犯罪提供帮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故法院对该7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丽英)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是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
从量刑上来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量刑是3年有期徒刑。看似新罪名的量刑上限降低了,但打击更为精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对于明知个人信息将被用于非法经营犯罪而仍然倒卖的,仍可以以非法经营的共犯论处。
电信行业监管漏洞凸显
法院向电信企业和工信部发送司法建议
本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发出一份司法建议。建议联通、移动两公司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强化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意识;完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规范管理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强化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抽查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使用情况;完善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管理规定,正确规范、引导公司职工的行为。建议工信部督促电信公司做好教育培训、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严格规范信息的查询、修改程序,并对重点岗位的电脑进行严密的安全设置和全程的技术监控,形成预防与打击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的有效机制;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完善电信工作人员的从业规范,制定严格统一的行业保密规定,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有力的常态监督机制。
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希望通过司法建议引起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促使相关单位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并逐步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给公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放心的信息和生活空间。(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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