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3722 人阅读 日期:2011-01-29 10:15:55 作者/来源:新华社
法发〔201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两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进行专题调研,发现存在4大问题:对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认识模糊,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
两年后的今天,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将如何解决上述问题?1月28日,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过办案对下指导
意见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说,审判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
意见同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下指导。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但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等方式对下指导。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指导。
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意见意在树立上级人民法院“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四类案件可报请提级
意见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意见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通过诉讼化改造,既可以避免过多案件涌向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使各类案件在诉讼渠道内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指出。
这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等问题,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如酒店免费停车场的“保管”义务问题,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包括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负责人有利益关联、地方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判等情形。
同时,意见还规定,上述四类案件,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提级管辖,以便于形成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
发回重审要释明理由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针对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意见还明确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规范出台审判指导文件
“实践中,有的高级法院发布审判指导意见的程序、形式、内容不够规范。”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指出。
为此,意见要求,高级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文件必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法院发现相关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责令其纠正。
“同时,高级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文件,一般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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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我是四川达州通川区盘石黎福碧案中案中案没人解决望请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帮帮我吧!!!万份谢谢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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