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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5282 人阅读  日期:2011-04-17 10:41:52  作者/来源:贺卫方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功课”。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浅析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江帆

草民原本对司法公正性,是不抱多大的怀疑的,因为草民看见了很多穷凶极恶之人,最终遭伏法处决。虽然近年来司法系统出现了一些腐败的东西,但是瑕不掩瑜,据草民的观察与切身体会,中国的整个司法系统,还是算得公正而作为的。所以草民对法律上的一些东西,相应地不是特别关心,甚至是“漠然视之”。因为我知道有专门的“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在主持公道呢。这也许还与草民非法律专业出身,对这一行当缺乏必要的敏感性有关吧。但是近段时间却不一样了。只因一个“药家鑫杀人案”,案件的性质可以说是清楚明了,连老百姓都可以断案的一个案子,可是事情的演变,却远非如此。先是有李姓专家联合某电视台的公然为其辩护,创“激情杀人”之将注定“流传千古”的“新型杀人方式”一说;接着是“腾讯”搞了一个“李玫瑾PK孔庆东”专栏;然后是南方某报的粉墨登场,用“赔偿”来游说药案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要他们放弃“判药家鑫死刑”;紧接着,贺卫方大法学家来了,于是,大戏正式开锣上演。草民竟然也身不由己地,加入了贺教授所深恶痛绝的“万众狂欢”之中。此诚非草民所愿也。只是,当今有太多无耻的专家、学者呱噪得不行,把一个案情清楚明白如癞子头上的虱子般的凶杀案,搞得好比山雨欲来、满天乌云,甚至公然为凶杀犯辩驳,而且扛着的大旗,却是什么“人道主义法制”、“废除死刑”与堂而皇之又模棱两可的所谓的“人性”。草民就觉得不得不站出来说两句想说的话了。如果不说,也会如贺教授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所写的那样:“颇感焦虑,如鲠在喉。”

贺卫方在《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么?》中,写到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受害人的正当要求”。但他在这篇文章中,更多的着墨之处,在于“废除死刑”、宣扬“司法独立”,以及曲解、反对为受害者说了几句公道话的孔庆东教授。大家以为贺教授被南方某报撺掇上位,只这样简单地耍耍花枪,就会善罢甘休吗?错了。紧接着,真正的戏肉来了——4月12日,贺教授发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而发表这封信的背景,除了重庆“唱红打黑”这个大背景之外,还有一个小背景,就是“李庄漏罪案将于4月19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去年甚嚣尘上的“李庄案”,想来不用再做过多介绍,简而言之,李庄,就是黑社会的讼棍之一,所谓“黑律师”是也。大家可以自行检阅围绕“李庄案”的方方面面的报道,以及南方报系、“北京打捞队”等于此案的上蹿下跳、“上穷碧落下黄泉”,此处不赘述。

我们大家对贺卫方教授的身份的界定,想来是没有多少异议的,那就是“法学专家”。而他对法律的主张,我们也大概知道,就是“一直从事司法改革推动”;改革的目的,他也早就说得清楚明白,是“司法独立”。可是,他的“司法独立”,草民不得不指出,这“独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独立”;是高于国体、政体,高于所有国家机器,不受任何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独立”;是主题先行的“独立”。也就是说,他要把法律,打造成悬挂在中国国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及解释者,就是他们那群所谓的“法学家”。大家应该知道,他们所追求的“司法独立”是个什么东西,以及这背后所包藏的是何等居心了吧?这世间,有高于一切、想怎样就怎样的“自由”吗?我们知道了他的目的,再来解读这篇《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可以说对他的种种意图,以及为了实现这意图,他是如何玩弄“文字手段”的,那简直是明察秋毫地了然于胸啊。

贺卫方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中,开篇即写到“十年浩劫”的文革,并说:“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文革的是非对错,这已经自有公论,草民不愿多去深究。贺教授自己,也是把文革定性为“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这一点,草民表示尊重贺教授的看法。只是,贺教授马上笔锋一转,写道:“然而,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注:指重庆)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就这样轻描淡写地,贺教授把重庆的“唱红打黑”与文革相提并论了起来;而且,我们知道,在贺教授的眼中,文革是“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那么,我想请问贺教授,今天的重庆,“无法无天”表现在哪里?难道只是因为“打黑除恶”,惩罚了一些黑社会败类么?“生灵涂炭”又表现在哪里?难道黑社会是“生灵”,而被黑社会践踏的老百姓,就不是“生灵”吗?这就是贺教授别有用心、很可玩味的开篇。可以简练地概括之:首先,执政者反对A,贺教授也反对A,现在的贺教授=执政者,贺教授先把自己摆放在了一个道德制高点;第二,执政者支持B,贺教授利用A来等同B,从而反B,这时候,贺教授用执政者的反A来反它支持的B,是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贺教授首先就把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啊。只是,他唯一的错是,A永远不会等于B;重庆的“唱红打黑”也永远不是“文革”。好似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二者的绝对区别在哪里,贺教授在此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是不如我等草民的。如果,“文革”就是发扬民主、改善民生、打黑除恶,那么,这样的“文革”,我想老百姓是拥护的。老百姓宁愿生活在这样公平、放心的“红色中国”,而是不会愿意去贺教授想要构建的“朗朗乾坤”、“法律高于一切”的子虚乌有的“自由王国”的。

所以,当我们知道了贺教授的“法律高于一切”之主题先行,又知道了他把重庆的“唱红打黑”与文革相提并论的荒诞逻辑之后,再来看他的那封公开信,又还有什么客观公正的见解,值得重庆市法律界的同志必须予以答复呢?我想,是没有的。重庆法律界的同志们,也大可不必理会那为了“中心思想”而写作的呓语、谎言的。“命题作文”,贺教授已经知道不大好写了;而先有“中心思想”,再来据之舞文弄墨,贺教授想来还不知道,这也不是那么好写的。既然此信重庆法律界的同志殊无回应的必要,那就还是让草民从“文学”的角度,胡解一番吧。“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贺教授有草民来“谬托知己”,也许会少了些得不到回应的落寞。

贺教授云:“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群众自发的检举犯罪活动,对贺教授来说,属于“社会密告”。“密告”在汉语言中,是有贬义色彩的一个词,从“由于叛徒汉奸的告密,敌人抓获了我党大批地下党员”等句子可以佐证。可是,在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中,都有“悬赏”一说。美国也不是悬赏多少多少美元,捉拿本·拉登吗?“悬赏”的目的,当然就是鼓励群众“来信和检举”啊,这难道不是您贺教授苦苦标榜、追求的“民主”的体现之一吗?在任何国家的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中,检举、揭发犯罪活动与犯罪事实,不都是值得肯定与表扬的,法律也会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吗?其实,法庭上的证人,与贺教授眼中这样的“告密者”,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很多检举揭发者,最后不是站在了证人的席位上吗?贺教授有什么资格贬低、轻视他们?这是贺教授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一。

贺教授说:“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草民实在愚鲁,我真的不知道“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不分彼此、联合办案”有什么不妥?难道司法、执法者,是完全不能见面的人?难道他们不是为同一个统治阶级服务的?难道他们非得老死不相往来、见面如仇敌?而且,办案前的“开会协调”,就可以等同于“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吗?贺教授于此,证据何在?依据为何?如果您找不到证据来证明您的“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您已经构成了“毁谤罪”,作为“法律专家”的您,该是不会不知道吧?这是您的“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二,臆测之一。贺教授并且又开始玩起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小把戏,您既然肯定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那您那响遏行云的“司法独立”的出发点与指归,又在哪里?我们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准则,我们的制度设计也追求的是“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如此完美的制度与宪法、刑法,您贺教授还是要来反它,这是您“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三。

贺教授说:“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再一次告诉“法律专家”,您需要的是证据、证据,还是证据,而不是“很可能出自于”!刑事诉讼法也许没有“证人出庭与否,不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但是,是否有“他们可以不出庭,但是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同样可以作为呈堂证词”的这一条规则呢?草民非研究法律为生,所以不知道答案,这得留待于“法律专家”来给出相关正确答案。这不是重点,重点仍是草民想说的,您贺教授如果拿不出“威逼利诱”的证据,这将是您“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四,臆测之二。

贺教授说:“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贺教授想来是知道学术中一个重要原则的,那就是“孤证不立”。同理,法院的判决,是不会以被告人的一面之词为量刑依据的。法院所依据的,只会是事实与证据。李庄是律师,自然知道判决结果出来后在公堂上咆哮一番所会产生的“轰动效应”,这不,您贺教授不是就拿着他的片面之词在做文章了吗?如果,仅仅为了被告人的当庭咆哮而推翻所有的事实证据,再来延缓判决,那好,法院每判决一次,李庄就可以咆哮一次,这样下去,何时是个尽头?总不能禁止李庄开口吧?那样你们还不得把裤子都“咆哮”于地啊?“人权!人权!人权!”你们又将如此高喊。贺教授说:“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想来该知道草民将会说什么了,是的,草民会弱弱地问:贺教授,请您说道说道“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的“虚假”,表现在哪里?难道依据仅仅是李庄的“当庭咆哮”吗?故,这是您“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五,臆测之三。

贺教授说:“……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重庆的“打黑”,是重庆市委、市政府一手主导的,虽然看似审判在地方法院,但是地方法院就不属于重庆市政府了吗?审判这样一个被你等“北京打捞队”搞得满城风雨的“黑律师”,市政府为慎重与公平起见,亲自过问审判程序与结果,这有何不可?是不是“我审判谁,其他人无权了解、监督、旁听,判决结果,我几个说了算”,才算是您贺教授孜孜以求的 “司法独立”?不过是这样正当的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行为,也会被贺教授解读为“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可是,真正可笑的,是谁呢?这是您“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六,臆测之四。

贺教授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哦,原来贺教授不过是在反“体制”。在您心中,把“体制”定义为什么呢?还是草民来帮您给出答案吧,因为想来大家也都是知道的了,不外乎是“专制”与“独裁”而已。而您贺教授扪心自问,这是不是您的“主题先行”?这又是不是您的为了“中心思想”而做文章?这世间,又有什么法律,可以超越于它所依赖的“体制”?在贺教授的法律词典中,难道“成功的法律教育”,就是培养出一批可以罔顾事实的反“体制”的“法律先锋”?就好比您贺教授这般?可是,您再次扪心自问,您是一个完人吗?您的品行与专业素养,难道不是出了大问题了吗?这是您的荒诞之七。

贺教授说:“……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前面已经解读过贺教授所追求的“法律”是个什么玩意,不再赘述,所以他给某个人的定义就是:如果你不用尽各种办法、哪怕是投靠敌人而追求“法律高于一切”,那么,你就不是一个好的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你必须反“体制”,必须“推翻”与“颠覆”,你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狼子野心,昭然若揭,这就是当今大名鼎鼎的“法学权威”!还有,堂堂教授所依赖的学术依据,竟然是“网络水军”遍布的“网络民意”,这就让俺等草民,很是有些怀疑贺教授的学术修养,何以可以低到如此地步?!这是您贺教授“主题先行”、为“中心思想”而作文的荒诞之八。

随后,贺教授对王立军局长说了一大段话,还是也容草民来“歪解”一番他的真正用意吧。

他说:“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净化社会”的结果,贺教授之所以会认为是“危险”的,就在于他认为“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不知道贺教授所谓的“特性”,是不是就是指黑社会的凶残、冷酷、贪婪、自私呢?“人性”中固然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如果这“特性”,没有危害他人、不曾危害社会,法律会来干涉你吗?法律有那能力判决你的潜意识吗?可以因为你“人性”中肮脏的一面,就来把你定性为“黑社会”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当这“特性”表现为现实中的为非作歹、烧杀抢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时候,那么,我们难道就还要为了保护人性中的“特性”,而不来“净化社会”吗?自由与秩序,无非是一个辩证的关系:自由,是从属于秩序的,好比没有“高于一切的法律”一样,也是不会有凌驾于秩序之上的自由的。如果为了容许“黑社会”那“高于一切的自由”,而来改变或者不重视社会秩序,恐怕连贺教授自己,都无法给予其一个合理、合法的借口吧。

贺教授说:“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草民是很欣赏贺教授的创造姓名词“白社会”的,也很同意他说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只是,不同意他所说的“白社会”出问题的原因是“司法不彰”。贺教授在这里再次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因”,什么是“果”。“司法不彰”,是“‘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的“果”;而导致“‘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的“因”,却是黑社会对“白社会”的渗透、腐蚀、收买、威逼利诱等等。所以,要澄清这个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中华大地,舍打黑之外,又还有何?吴邦国委员长因此说道:“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真是触目惊心!不打不行,不得了啊!同志们做了很多工作,这是有风险的,很不容易。看了之后惊心动魄。从全国来看,重庆的黑恶势力还不一定是最厉害的,看来其他一些地方也要‘打黑’,不打不行!”(《中国人大新闻》4月11日据《重庆日报》http://npc.people.com.cn/GB/14359706.html。又,《重庆日报》4月11日刊登了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4月12日,贺卫方就抛出《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贺教授的或许巧合、或许刻意,让草民有胆战心惊之感。)当黑社会被消灭殆尽的时候,中国社会就将迎来海晏河清、歌舞升平、繁荣富强、欣欣向荣的真正的和谐盛世。老百姓的民主、自由与合法权益,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在以“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体系的保护下,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贺教授说:“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首先,必须得说的,依然是支持“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证据”在哪里?贺教授您能不用“臆测”来做文章吗?草民把“证据”这个词,都重复得令自己生厌了。其次,“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真是这样吗?中国有句老话:“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当贺教授站在黑社会的立场,来说这番话的时候,草民是能充分理解贺教授的“良苦用心”的;而且从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这句话,说得是何其正确啊!只是,为何重庆的普通老百姓,对重庆的“打黑除恶”,无一不是拍手称快呢?在他们那里,怎么就没有“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呢?原来,站在人民的立场来解读贺教授的这段话,竟然是如此地错误反动与强词夺理。立场决定一个人的态度,看来此话非虚。第三,“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贺教授用这段话,否定了中国法治进程的所有成就,把那些恶性犯罪产生的原因,直接推诿于曾经创下辉煌战果的“严打”。据草民所知,最广泛的“严打”,是文革后打击所谓的“三种人”,其煌煌战果,至今为“十年浩劫”劫后余生的精英、学者所津津乐道。贺教授不也是这样的精英中的一员么?照理您也应该充分肯定这“严打”的啊!所以我们就看到,贺教授是“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地既反文革,也反后来为文革中的“受害者”“平反伸冤”的“严打”的。如此,贺教授您究竟意欲何为啊?这不是让俺等草民浮想联翩吗?并且,据俺等草民观察,真正的“反社会力量”,并不是来自“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而是帝国主义在中国豢养的,打着“自由”、“民主”、“法制”、“独立”等表面光鲜、实则污秽不堪的招牌的,好比做了妓女还要立牌坊的汉奸走狗以及民族分裂势力。不知贺教授以为然否?

贺教授说:“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不知贺教授能否列举一、二实例,来证明“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呢?公安机关不过是一个执法部门,它们怎么可能超越于检察机关、法院为代表的司法系统呢?难道在重庆,是公安机关判决的文强死刑吗?这显然是胡说八道嘛。恰恰是在重庆的“打黑”运动中,公安机关严格做到了“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这是有各项数据、实例可以查询、佐证的,贺教授大可以到您曾经实习的江北区法院实地调查。当然,在这里,贺教授还是不忘为文强辩护了一番,也把他的死,归结到“没有独立的司法”,而浑然不提文强是黑社会的保护伞,作恶多端才是他获死刑的根本原因。难道贺教授为了您那“高于一切的司法”,就可以这样昧着良心地颠倒黑白吗?究竟是谁赋予了您这样胆大妄为的权利啊?

这封公开信的最后,贺教授很抒情了一把,他说:“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这话确实说得太好了,草民对贺教授的文采——只是文采——还是有几分“羡慕嫉妒恨”的。只是不知道贺教授您自己,是“权倾一时者”呢?还是“屈辱偷生者”呢?您悲黑社会的死亡,您可曾悲过被黑社会屠杀的老百姓的死亡?

贺教授引诗一首以“言志”,草民也效仿一番吧,转引汪精卫的“关于死亡”的诗一首,作为本文的终结:

衔石成痴绝,沧波万里愁。

孤飞终不倦,羞逐海鸥浮。

姹紫嫣红色,从知渲染难。

他时好花发,认取血痕斑。

慷慨歌燕市,从容作楚囚。

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

留得心魂在,残躯付劫灰。

青磷光不灭,夜夜照燕台。

——可是,这又能说明什么呢?

刘仰: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近日,著名法律人士贺卫方的一篇文章在网络广泛传播,该文的标题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落款日期是2011年4月12日。文后还有一个附注:“作者欢迎传统媒体和网络转载本文,尤其欢迎重庆市媒体转载,无需征求同意。”这条附注仿佛是一个网络动员令,虽然还没有见到传统媒体转载(可能因为传统媒体比较慢),但是,诸多网络媒体以及博客之类的“个人媒体”,的确如“附注”所言,纷纷响应。可见,贺卫方的名字还是有不小的号召力。读了贺卫方的这篇文章,有点想法不得不说。

自从重庆开始打黑唱红后,对重庆的批判反对声音就一直存在,其中最主要的代表,就是南方系媒体。但是,面对重庆打黑除恶的坚定行动,南方系媒体玩弄的一些小花招、小动作,都没什么作用。比方说,南方系时常对被判刑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表示“人性化”的同情;对王立军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双起”表示“齿寒”;大声疾呼保护民营企业家,拐弯抹角地暗示重庆在打击民营经济;对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办事,以莫须有证据表达质疑,仅仅为质疑而质疑,却不顾事实和证据;等等。我倒不是说重庆的做法就十全十美,就不可以批评,但是,如果批评不敢正大光明,不能摆事实讲道理,只是含沙射影地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那么,它既不能使我们对重庆的一系列做法有清楚的认识,也不能正确地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我认为,南方系媒体对重庆持续的冷嘲热讽和围攻,其实很失败。因为,广大民众的眼睛看的清清楚楚,打黑除恶对于社会是一件大好事。于是,当南方系挑衅重庆以卵击石之后,贺卫方作为一个重量级的法律人物,又站出来了。他不像南方系那样,只是说一点兔死狐悲的文艺腔,而是高屋建瓴地站在“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高度,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为切入点,向重庆法律界表达了他的看法,或者说道德判决。显然,贺卫方教授的文章,把南方系那些“小鬼”们比下去了。有了贺卫方教授的重击,南方系以往那些打向重庆的暗器、冷拳、群殴,即使都绵里藏针,也都像是挠痒痒了。那么,贺卫方教授的“一封公开信”又说了些什么呢?我觉得,贺教授的这篇文章让我明白了一个问题:他所提倡的法治理想,不过是“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这里的“我们”,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

例如,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在这个问题上,贺卫方与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所以,那是贺卫方等人“我们”的看法,而不是事实。有过文革经历的人应该知道,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作的一切,都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与文革“砸烂公检法”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当然,贺卫方教授可能认为,重庆的公检法已经被“造反派”掌握了,因此,“我们”的法治理想已经受到威胁了。那么,贺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

贺卫方的公开信写到:“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我想说,贺教授的这段话,再次表明了他的“我们”不是群众,他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群众对黑恶势力坚决抵制、支持打击的态度,通过勇敢的举报反映出来,其中,70%的群众检举是实名的。这一现象表达的是群众相信政府会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而不担心打击报复,并且对自己的检举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打击黑恶势力的社会正气,在贺卫方眼里,不过是“当局发动群众密告”。贺卫方是法律教授,从最普通的法律概念说,要确定嫌疑人是否犯罪,就需要证据和线索,如果群众检举的线索是真实可信的,正是重证据的法律精神的体现,贺卫方教授为何对此如此不屑呢?如果把贺卫方教授的“我们”理解成被检举者,我们就能理解,他心中的那一份法治理想,究竟是谁的理想了。当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贺卫方们便要大力反对,我们大概就能知道,贺卫方所称的“我们”究竟是谁们了。贺卫方显然对文强的伏法有点不服,他在公开信中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我不明白的是,文强自己都没有喊冤,贺教授又有什么证据替文强喊冤呢?如果只是捕风捉影、凭猜测和臆想就做出判断,这难道就是贺教授的“我们”的法治?

贺卫方在法律界的名声很大,但是,他的一段话,让我怀疑他对法律常识的理解。贺教授说:“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据我所知,美国就有这样的规则,美国有世界上最严密的“证人保护法”。这个法的要义就是,公权力机构为证人提供保护,包括改名换姓、异地安置等,条件就是换取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美国证人保护法的本质就是: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出庭与否”,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因为,如果美国政府提供的保护条件达不到他或她的要求,他或她就可以不出庭作证。贺卫方先生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怎么做教授?也许,贺教授是知道的,只是在面对重庆的时候,故意装作不知道,以给看他公开信的读者以误导。这就是贺卫方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多次提到重庆司法机关的“刑求”、“威逼利诱”,但是,贺教授用的却是“可能”、“如果”这样不确定的字眼。贺教授从事法律,应该知道,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讲证据,贺教授的“可能”、“如果”又有多少可信程度呢?如果不能将猜测和假设落实了,贺教授在“可能”、“如果”后面写的一大段对审理的质疑又有什么意义?也是,只是对“我们”今后能否逃避法律制裁有意义吧?

贺卫方的公开信还说,李庄案“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贺卫方由此得出结论说:“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我觉得,可笑的是贺卫方本人,而不是重庆的司法。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审理,贺卫方也许会说,那是独断专行;如果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众多法学专家讨论,又被贺卫方说成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那么,到底应该关起门办案,还是开门办案?是否只是因为没有咨询贺卫方等“我们”的意见,就没有了“程序正义”?这个程序是谁定的?是谁的正义?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还说:“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我想问一下贺卫方教授,你凭什么认为这是一场“司法闹剧”?你凭什么认为重庆的法律界是“消极顺从与积极逢迎”?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重庆的司法行为是“非法行为”?看看民众对审判黑恶势力的拥护,是否因为审判结果不合“你们”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当贺教授在打黑除恶问题上,坚决地与民众对立的时候,你的“我们”,莫非是同黑恶势力一伙的?换个好听点的说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营企业家”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你如此兔死狐悲地义愤填膺,不让人如此理解,实在讲不通。贺教授将“司法闹剧”的出现归结为“目前的体制”,他还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样认为:只要是当前的体制,一切都是坏的。也许,贺教授所谓“我们”法治理想,就是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从而,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都能在你的程序正义之下,把实质正义抛到九霄云外?我曾经说过: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贺教授是否要保护这个催生婆?

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还向王立军局长提出了四个问题。其中说到:“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我想问贺教授,净化社会的观念有什么不对?有什么危险?难道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才不危险?才是你说的“健康的社会”?才是你所说的“自由”?那么,民众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说,黑社会是否就是“人性的弱点”,该让老百姓容忍?

贺卫方还对王立军局长说:“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我理解贺卫方的意思是说,重庆黑社会的严重程度,是王立军局长等人“声称”出来的,实际上没那么严重,所以重庆打黑属于扩大化。贺教授,你是这个意思吗?我想,这个问题,你最好还是问问重庆的老百姓,别在自己的书房里瞎想。同时,你高瞻远瞩地指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难道你没有看到重庆公检法对自身内部的蛀虫大力清理的成果吗?如果你认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样,替文强喊冤呢?难道你是希望“白社会”的问题始终存在下去,以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

贺卫方的这封公开信,充满了偏见,因而处处显得自相矛盾。贺教授可能以为,凭着自己的身份,登高一呼,就能认定重庆打黑除恶都是“非法的”。我觉得,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我想引用一段吴邦国委员长最近在重庆说的一段话作为结束。

吴邦国说:“看了‘打黑除恶’的资料,真是触目惊心!不打不行,不得了啊!同志们做了很多工作,这是有风险的,很不容易。看了之后惊心动魄。从全国来看,重庆的黑恶势力还不一定是最厉害的,看来其他一些地方也要‘打黑’,不打不行!”贺卫方教授别再为黑恶势力辩护了,别再给中国社会尚存的社会正义抹黑了,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最多如你自己所说,只能在你“心中”。如果把你的那个“我们”的法治理想变成现实,中国社会将遍地都是黑社会。

致刘仰、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

方绍伟

贺卫方按:我致重庆市法律界的公开信发表后,引起了很多评论。刘仰先生与我商榷的公开信我曾在微博里推荐,这里转发方绍伟先生针对刘信的公开信,以广见闻。重庆所发生者,事关中国未来走势,理应得到各界关注。我期盼无论持怎样观点,都认真说理,而不是像文革文风那样以扣帽子打棍子为能事。

“认理不认人”是我的一贯主张。读了刘仰先生的“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后,我对这位“文化评论人”的“拙劣误读”感到十分震惊。贺卫方的“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几乎一点没错,而刘仰先生的“致贺卫方的一封公开信”则几乎无一不错。我自己常常不满于“右边的朋友”不讲道理,但实在没想到,“左边的朋友”的不讲理居然能够达到如此低级的地步。我忍不住要问:到底所谓的“文化评论人”是“有文化”还是“没文化”的“评论人”?

1,三个没文化

刘先生一上来先作了背景的铺垫,说“南方系媒体”用“文艺腔”在“含沙射影地想彻底否定重庆的做法”,“不能正确地判断重庆模式的真正意义和价值”;而贺卫方则以“普世化”的法治精神,高屋建瓴地向重庆法律界表达了他的“道德判决”。

刘先生认定,贺卫方的“法治理想”其实“很可能只是贺教授自己的小圈子”的“法治理想”,“它与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是不同的”。什么是“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什么又是“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们带着这两个问题,先来看看刘先生是如何“拙劣误读”贺卫方的。

首先,刘先生提出:“贺卫方与南方系是一致的,即:故意把重庆的打黑除恶歪曲成'文革'。……文革是砸烂公检法,群众闹革命。而当前重庆所作的一切,都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问题来了:文革真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吗?现在不“砸烂公检法”就不是贺卫方说的“文革重演之感”了吗?

这就是刘先生第一个“没文化”的地方:贺卫方说的是“法治精神”,说的是“程序正义”;如果没有“程序正义”,现在再怎么不“砸烂公检法”,现在跟文革还是同一个本质;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和现在的“不分公检法”确实是同个本质,那就是“人治”的本质。现在的“行政至上”和“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同文革的“砸烂公检法”只是“人治程度”的差别,不是“人治本质”的差别。

如果刘先生想说的是“现在只能这样”,那我无话可说,可他说的是现在有所谓的“按照公检法的法律程序办事”。刘先生是外星人么?说这种话你自己信么?现实中的“程序不公”难道就是刘先生所说的“民众和社会的法治理想”?我要提醒刘先生注意,我这里不是以“贺卫方小圈子的法治理想”来批评你,我是以你对现实的明显和故意的误读来批评你。如果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贺卫方还用得着写这封信吗?你硬要说“现实好”我没意见,我会尊重你自己对现实的立场。但现实存不存在“程序不公”是个“有没有”的问题,不是个“好不好”的问题;不能因为你认为“现实好”,你就公然胆敢说现实里没有“程序不公”。这就是刘先生第二个“没文化”的地方。

其次,刘先生把贺卫方说的“当局发动群众密告”,硬生生地定性为“他已经把自己与群众对立起来,群众对黑恶势力坚决抵制、支持打击的态度,……当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贺卫方们便要大力反对,……文强自己都没有喊冤,贺教授又有什么证据替文强喊冤呢?”

这到底是“哪跟哪啊”?贺卫方批评的明明是“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及“程序不公”,怎么到了“文化评论人”那里,就变成了“与群众对立”和“反对群众和政府走到一起”了呢?群众支持打黑除恶,政府就可以理所当然地一直“运动群众”了吗?如果“程序正义”被打了折扣,为什么就不能替文强或任何被告喊冤呢?“群众运动”到底是刘先生的法治理想,还是刘先生认为的“民众法治理想”,还是现实中那个真实存在的“民众法治理想”呢?

再次,刘先生在暴露了自己对“程序正义”的糊涂认识之后,突然在李庄一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说贺卫方误导读者、“故意装作不知道”法律常识。刘先生援引了美国的“证人保护法”,说“为了让证人出庭作证,政府以其他条件作为交换,所以,证人'出庭与否',的确'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刘先生还以此嘲笑说:“贺卫方先生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怎么做教授?”

在我看来,刘先生有意无意地曲解了美国“证人保护法”的含义。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证人保护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证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证;“政府提供的保护条件”的确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但不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贺卫方依据的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不是美国“证人保护法”中的“法理”。中国的实际“法条”的确在“传闻法则”、“非原始证人的作证资格”、“反询问权”、“交叉询问”、“证人资格豁免”、“证人保护”等方面,还可以根据“法理”进一步补充或完善。但以目前的“法条”,贺卫方说“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并没有错。刘先生对贺卫方的嘲笑反而表明自己对“法条”与“法理”的关系毫无认识,这是刘先生第三个“没文化”的地方。

我在“人大常委无权修改代表法吗?”一文中,曾批评过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令人感叹的是,刘先生为了替现实辩护,也起用了把“法理”当成“法条”来讨论问题做法,这说明,中国知识界在“混淆规范与实证”的问题上,已经到了何等不堪的地步。

2,六个强词夺理

由于刘先生自己的“三个没文化”,接下来他对贺卫方的另外六个方面的批评,就完全属于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第一,刘先生说:“如果关起门来办案、审理,贺卫方也许会说,那是独断专行;如果听取很多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众多法学专家讨论,又被贺卫方说成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程序正义,那么,到底应该关起门办案,还是开门办案?是否只是因为没有咨询贺卫方等'我们'的意见,就没有了'程序正义'?”在这里,刘先生居然不懂“开门办案”和“关门办案”都可以没有“程序正义”。

第二,刘先生说:“你有什么证据认定重庆的司法行为是'非法行为'?看看民众对审判黑恶势力的拥护,是否因为审判结果不合'你们'的意愿,就不符合你之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当贺教授在打黑除恶问题上,坚决地与民众对立的时候,你的'我们',莫非是同黑恶势力一伙的?换个好听点的说法,是否那些被南方系美化成'民营企业家'的黑恶势力首要人物,就是你的衣食父母?”在这里,贺卫方强调“治本之策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刘先生却公然否定存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和“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现实,并继续莫名其妙地把“与民众对立”及“同黑恶势力一伙”强加于贺卫方,其拙劣已到了“欲加之罪”的地步。

第三,刘先生说:“贺教授将'司法闹剧'的出现归结为'目前的体制',他还是像南方系很多人一样认为:只要是当前的体制,一切都是坏的。也许,贺教授所谓'我们'的法治理想,就是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从而,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都能在你的程序正义之下,把实质正义抛到九霄云外?我曾经说过: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的催生婆。贺教授是否要保护这个催生婆?”在这里,贺卫方“要改变当前的体制”也许是真的,但刘先生的“程序正义”保护“黑恶势力”一说,实在只是又重复了自己的无知和野蛮,提“实质正义”就更是不知所云了。连“人治程度”与“人治本质”都分不清,连“有没有”与“好不好”都分不清,连“法条”与“法理”都分不清,我们还能指望刘先生分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吗?

第四,刘先生说:“净化社会的观念有什么不对?有什么危险?难道被黑社会搞得乌烟瘴气才不危险?才是你说的'健康的社会'?才是你所说的'自由'?那么,民众的自由又在哪里呢?按你所说,黑社会是否就是'人性的弱点',该让老百姓容忍?”在这里,贺卫方批评政府“净化社会的观念”,指的是不能“重秩序轻自由”,不能“以黑制黑”,根本与“容忍黑社会”是两回事。

第五,刘先生说:“我理解贺卫方的意思是说,重庆黑社会的严重程度,是王立军局长等人'声称'出来的,实际上没那么严重,所以重庆打黑属于扩大化。……你高瞻远瞩地指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难道你没有看到重庆公检法对自身内部的蛀虫大力清理的成果吗?如果你认为'白社会'出了严重的问题,你又何必像南方系一样,替文强喊冤呢?难道你是希望'白社会'的问题始终存在下去,以符合'我们'的法治理想?”在这里,刘先生开始说胡话了,贺卫方从头到尾强调的“程序正义”变成了什么“打黑属于扩大化”,贺卫方说“白社会”有问题变成了“何必替文强喊冤”和“符合贺的的法治理想”。《中国不高兴》里的“忽悠病”又在这发作了。

第六,刘先生说:“贺卫方教授太把自己当回事了,或者说,太把贺教授心仪的'我们'当回事了。贺卫方没有资格、没有证据可以得出重庆的打黑除恶是'非法'的结论。贺卫方把重庆打黑除恶称为'以黑制黑',更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这里,贺卫方说政府违反“程序正义”成了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污蔑”,在刘先生看来,现实中存在的“程序不公”应该就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歌颂”了吧?

3,简短的结语:中国文化快崩溃了

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列举刘仰先生上述这些“无聊细节”,目的只是为了印证我在“'腐败的中国人'新论”和“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什么?”两文里提出的观点:中国文化已经快崩溃了,那些所谓的“文化人”已经只为了纯粹的“立场”而不顾廉耻地蛮不讲理了。你写出这样的文章来,人家一看就知道你有没有文化;连你这样的“文化人”都这么不讲道理,你还指望谁相信你所捍卫的那些有权人真会讲道理?

从“认理不认人”的角度讲,如果当权者不断有刘仰先生这样不讲道理的“文化人”出来辩护,中国的“程序正义”还能不是空想么?(方绍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家;作者文集:http://blog.sina.com.cn/fangshao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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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8 09:40:05 网友
[1楼]:
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的还是广大的好人。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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