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合同
990 人阅读 日期:2011-07-22 10:06:22 作者/来源:何震达 何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地产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
出 租 人 :绍兴xxxx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编号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代表 人 :
开 户 行 :
户 名 :
账 号 :
联 系 电 话 :
承 租 方 :
营业执照编号 :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代表 人 :
开 户 行 :
户 名 :
账 号 :
联 系 电 话 :
二、租赁物业
租赁物业坐落:XX市XX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
承租方租赁物业用于:
租赁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际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
本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物业(包括服务设施)完好无损。
三、租赁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期间包括起始日与终止日在内。
3.2 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共计 日的装修期(免租期),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装修期(免租期),该期间为租期的一部分。在此期间承租方无需支付基本租金,但需要支付其间的能源等费用。
四、租赁用途
4.1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在所承租空间内严格按照本合同之规定,进行合法的经营活动。承租方应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及场所的安全性,同时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出租方之声誉。
4.2 在未事先书面通知出租方及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空间的主体结构、租赁用途、经营性质、经营名称及承租者。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3 出租方对租赁用途的适当性、合法性有监督的权利,如发现承租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出租方可随时终止合同,而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五、租金和押金
5.1 承租方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期限内使用上述租赁物业,需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房屋租赁税金由承租方承担,并由承租方负责缴纳。下表所称租金为出租方税后实得租金。各年租金商定如下:
|
租期 |
租金(万元) | 租期 | 租金(万元)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5.2 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 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在支付第一笔租金后该定金转为押金,以保证承租方如期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该押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出租方保留,若承租方不能及时支付租金、能源费、通讯(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出租方有权自押金中部分或全部抵扣,承租方须在7日内补齐;若押金不足以垫付,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5.3 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租或出租方依约(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业的,对租赁物业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方法为在不破坏主体结构前提下,按租赁期限届满之时承租人使用的现状(包括装修)返还出租方。同时承租方已结清应付租金、能源费用、通讯(信)费及所有承租方使用之其它应付费用,并偿还所有因承租方未能遵守本合同应承担之义务而引致出租方的损失且将承租方注册于租赁物业内的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移出租赁物业后的 日内,出租方将承租方所缴纳的押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六、支付方式
6.1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当日,向出租方支付本合同第5.2款所述之合同押金,租金按年预付,并明定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年的整付租金。承租人应在每一租赁年度届满 日前将下一租赁年度的租金支付给出租方,租金及租赁年度为本合同第5.1款表格所示。
6.2 承租人应以人民币的形式将租金、押金、以及应向出租方缴纳的其他费用按前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出租方的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6.3 承租方无论何种原因,对应交的各项费用不予缴纳或延迟缴纳,出租方可以每日加收所欠费用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超过15日的,即构成违约;出租方有权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物业服务(如停水、电等)、终止本合同等措施,并对承租方不作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追偿。
七、续租
7.1 若承租方欲延长租期或续约,须于租赁期届满前至少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双方商讨与续约和延期有关的条件或条款。
7.2 若第三方有意于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本合同所述租赁物业,则出租方应通知承租方,如承租方无不良履约记录,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7.3 出租方有权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续签本合同的决定。
八、赔偿
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由于以下直接或间接原因引起或导致的所有索赔、支出、要求、损失和损害的全额赔偿:
1、承租方违反本合同所包含任何条款和承诺;
2、第三方与承租方有关的任何损失、伤害或诸如此类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3、本合同届满、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继续占用租赁物业的,按照当年租赁年度每日租金的2倍支付使用费,计算方式为:当年租赁年度租金/365*2*占用天数。
九、提前终止
如承租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预收的当年租赁年度的剩余预付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还应支付出租人当年租赁年度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租赁物业及押金的返还方式按照本合同第5.3款的规定履行。
十、通知
10.1 一方送达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如果以书面形式发出,则按本合同第一条租赁双方法定地址发送。前述通知必须由快递、专人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传送。如用EMS方式送达发生退回等不能送达的情况亦视为送达。
10.2 任何一方如更改地址均要在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出租方义务
11.1 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提高房屋租金。
11.2 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11.3 协助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承租方义务
12.1 在租赁期内,有权对租赁物业进行装潢、修理,但不得破坏其主体结构。
12.2 出租方提供的设备,承租方应爱护使用,并做好日常保养工作。
12.3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遵纪守法,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2.4 承租方要注意安全(租赁物业),承担防火、防盗等责任,如因承租方经营、工作及生活不慎,造成租赁物业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12.5 租赁期限届满未续租或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租赁物业内的添加附着物一律不能拆除(家具电器等可移动的物品除外),承租方必须在 日之内搬离,到期后租赁物业内仍有余物,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可自行处理。出租方亦可视情况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向承租方索赔使用费。
12.6 承租方必须付清能源费、通讯(信)费等一切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
12.7 如因政府征用,承租方要无条件搬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政府赔偿的装潢款归承租方,其余费用归出租方,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出租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十三、不可抗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规划、拆迁等)、政治因素(动乱、戒严、战争等)等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十四、违约责任
12.1 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当年租赁年度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12.2 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还需承担另一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兑现定金的前提下,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双方及担保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租赁物业产权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随。
出租方:绍兴xxxx有限公司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承租方 担保人:
的一切违约行为及对出租人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