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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1017 人阅读  日期:2011-09-08 14:56:50  作者/来源:法院报


孙某与逄某系夫妻。2011年3月3日,因琐事争吵,丈夫孙某在妻子逄某工作车间内,拳打脚踢殴打逄某。经医院诊断:逄某头外伤反应,双眼挫伤,右肩、胸等部位软组织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逄某伤情构成轻微伤、十级伤残。逄某出院后,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经审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令孙某赔偿妻子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6142.3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审判实务中婚内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山区还相当普遍。对这类特殊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婚内侵权索赔,如同“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执行意义;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人身权利受损理应获得赔偿,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和婚内有无财产均不影响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不因侵害人身份不同、不因侵害人有无财产而得不到保护。不管是谁,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夫妻之间财产权利可以共享,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却相互独立。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无本质区别。婚内侵权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不应成为人身侵权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障碍。

其次,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者尤其是妇女人身权益的需要。在我国,殴打、残害、虐待妇女、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婚内侵权行为仍然存在。若获赔只在离婚时才能实现,这样规定太过苛刻和残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相当于变相鼓励侵权人藐视受害人的权利,使侵权行为得以持续。同样是人身伤害,陌生人之间存在侵权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却存在身份上的豁免,这实在有违公平正义。

最后,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婚姻法向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挑战,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迈向文明的象征。我国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这就为该案确立了执行基础。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赔偿要求相当于用自己的财产赔给自己,无赔偿的本来意义。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妻子在遭受人身损害时提出赔偿,可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得到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夫妻平等地位的强化,也对采用家庭暴力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以极大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更有利于家庭的长久和谐。

张玉霞 张 莉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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