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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可版权性


1314 人阅读  日期:2011-10-12 12:50:13  作者/来源:法院报


近来,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关注,学界对于计算机字体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不同意见,法院的相关判决也不尽相同。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能否构成作品?如何判断计算机艺术字体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本文试对上述问题阐述个人见解。

一、保护什么——具有审美意义的汉字艺术表达

1.字义、字形与字体——思想与表达

思想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指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原创性表达,而不保护表达反映的思想。两分法的功能在于,划分一部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确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讨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首要解决的是,可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对此,须运用两分法分析和解构汉字的属性。

汉字单字具备三重属性:一是字义,即汉字作为信息交流媒介所表达的意思;二是字形,即汉字固有的写法;三是字体,即汉字写法的不同表现形态,如手写的楷书、行书,印刷的宋体、黑体等。

在日常生活中说到汉字,通常是指字义层面的文字,即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此种意义的汉字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范畴。

字形,是汉字的固有写法。同一个汉字,其写法有一定规范,不能随意改变,如偏旁部首不可缺少,上下结构不能颠倒,先里后外、先上后下的写法也不能无序,否则就是错别字或者使人难以辨认。因此,字形是有限的或者唯一的表达方式,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字体,是汉字的不同书写风格和艺术表现。汉字在字形规范的前提下,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度等外观形态具有无限的想象和创作的空间,可以有丰富多样的表达形式。因此,书法成为我国特有的美术作品。

可见,即使给予计算机艺术字体著作权保护,受保护的也仅是字体,而不涉及汉字的写法,更不涉及汉字的字义。因此,保护字体的著作权不会造成对汉字的垄断,也不会妨碍人们对汉字的使用。

2.单字、字库、软件——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程序

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中包括书法。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二者的区别在于作品的展示及利用方式上的差异:计算机字体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于光盘中,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下载和打印的方式重复和再现;书法作品通过展示手稿或复制件、字帖的影印等方式重复和再现。但这只是复制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对复制行为的控制。

字库是含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物。由于汉字字库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汉字数量和字形规范制作的,在内容及数量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计算机字库并非汇编作品,而是数据库。

字库软件是一组对字库数据进行编译调用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安装了字库软件后可以在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显示并打印相应的字体。字库软件受软件著作权保护。

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分别对应的是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程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单字由字体设计师逐个绘制,绘制的过程是作品的创作;字库是将绘制好的单字转换成计算机代码、数据文件形式的集合物;字库软件是一组指令代码,供用户在计算机上显示、调用字库及单字。使用字库软件在计算机上调用和显示单字,是对作品的接触和利用。一个字库软件光盘,内含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客体——单个的艺术字体和计算机程序。但是它们各自具有独立性,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字体文件的程序代码,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单字艺术表达。

二、为何保护之一——计算机艺术字体具有独创性

1.字体独创性的判断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即独立创作又具有个性特征。字体设计是一门综合艺术,既要求字形规范,又要求字体具有艺术特色能够产生美的视觉效果。计算机艺术字体和书法作品一样,是以线条和结构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字体的创意可体现柔美、优雅或庄重、古朴,也可营造现代时尚、个性趣味,字体设计通过安排笔画位置,变化线条造型,使文字具备了或柔和优雅、或苍劲古朴、或随意洒脱的不同面貌和特征,经过设计的每一款字体具有不同的外观形态,形成一种特有的艺术风格,即可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独创性与创作过程

独立创作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这两个方面互相结合,构建起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标准。“独立创作”,关注的是有无创作行为或作品产生的过程;“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关注的是最终结果即对象本身。由于每个作者都是独特的,只要是独立创作,都会把个性特征烙印在作品中。因此,从作品亦即对象本身寻找个性特征是判断独创性有无的主要方法。分析计算机字体的独创性,应当关注该字体是否具备个性特征,是否明显不同于现有字体,而不应当孤立地追问其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创作行为。一款字体只要具有特色鲜明的形体外观,而这种独特性是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就足以证明该字体具备独创性。

3.独创性与创作工具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体现在作品上的独立创作和有个性的最终结果,它与作品表现的物质材料无关,也与实现作品的技术和手段无关,一个创作成果是以何种工具实现的,不应对著作权产生影响。比如,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是通过机器制作的作品的代表,其制作技术从最初的电子设备发展到现代数字设备。在这些作品刚刚出现时也受到过能否成为作品的质疑,但终因其符合独立创作且具备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而在著作权法中占据一席之地。既然不以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的制作借助于计算机和数字技术而否认其作品性,那么,何以苛责计算机艺术字体的独创性呢?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创作过程加入了计算机和软件的运用,但计算机和软件是辅助性的,并没有代替也不可能代替设计师对字体的造型设计。字体设计通常从手绘字稿到形成6000多个单字的字库,每个单字都经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靠设计师对字体美感的把握,最终结果完成的字体是设计师取舍、安排和组合的结果。因此,在科学技术辅助创作的领域,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创作出的作品仍然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4.独创性与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同一行业共同使用的既定的客观准则,体现为数据指标。计算机艺术字体的设计和制作,没有一个既定标准可遵循,也不可能依据既定标准进行。计算机艺术字体的设计先是设计师手绘数百个汉字的手稿,分解出基本笔画,再根据基本笔画和偏旁部首组成合体字,由于每一个字的偏旁部首比例不同,仅仅将基本笔画拼接不可能完成新单字的创作,必须根据重心、留白和结构的匀称进行修改调整。合体字之外还有几百个独体字须单独绘制。字体设计依据的是设计师主观的审美眼光,这种主观选择的结果因时而异,以致字体的修改也会表现出差异。这一过程完全是主观的创作活动,其结果也必然是体现独特风格的创作成果。

其实,正确区分了字形和字体,就可以理解字形才是通用的形式法则,而字体是汉字的艺术表达,字体设计者依照汉字标准的写法设计字体,只要独立创作且制成的字体具有独特风格,就可以享有著作权。

三、为何保护之二——计算机艺术字体具有审美意义

1.字体审美意义的判断

具有“审美意义”是构成美术作品的又一条件,但“审美意义”并没有客观标准。著作权法上“审美意义”的要求,可以看作是独创性判断的另一种视角,只要创作者将其独特的美学观点以视觉可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可以成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艺术字体以汉字书法为根基,通过线条的变化、结构的搭配和组合以及实画和虚白的布置,表现出汉字的美感。因此,计算机艺术字体只要在外观形态上明显不同于公有领域的通用字体,并且为字体使用者接受和喜爱,其审美意义就应当得到承认。

2.审美意义与实用功能

计算机字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既具有传递信息的实用性,又具有视觉美感的艺术性。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可分离性”,即如果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地交织在一起,则无法构成独立的作品。

“可分离性”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主观性很强。为了避免受主观的影响,人们试图将可分离标准建立在客观的普通观察者如何认知之上:如果物品的外观能够激起消费者的注意,引起其对美的感知,该设计即满足了可分离性标准。如果存在多种设计,设计之间的变化差异代表的是不同的美学选择,而不是实用方面的必然结果,该设计具有作品性。

计算机艺术字体能够满足“可分离性”的条件。首先,汉字字体品种日趋多元化,既有楷、宋、黑等通用字体,也有多种个性化的字体,既有已成为公有物的字体,也有反映现代美学观念的新型艺术字体,丰富多样的字体完全可供使用者自由选择。其次,将优美的字体用于产品,能够产生外观吸引力,发挥了汉字以形表意、以形取胜的功能,且该外形设计可增加产品实用方面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汉字字体的审美意义和字义的实用性是可以分离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字体可构成独立的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 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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