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指导 > 正文

自助保险卡被转让时投保人的认定


961 人阅读  日期:2011-12-15 10:25:02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卡式电子保单中,自助保险卡的购卡人通常是投保人。在自助保险卡被转让的情况下,购卡人将卡及其附随的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转让,受让人通过激活或委托他人激活自助保险卡成为投保人。

案情

原告顾建华为其公司员工购买了多张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华夏保险公司)出售的“特惠保自助保险卡”,并将其中一张交给施必华,施必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激活了该卡。电子保单载明:保险责任期间一年,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3万元,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与赔付比例对应为1-3类100%,4类80%,5类40%,6类20%;依据被保险人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确定其职业类别,并按规定的比例赔偿。产品说明手册中附有《团险职业分类表》。网上激活过程中,投保人须先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并在投保声明页面中“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的提示内容下方,点击“同意”后,才能激活生成电子保单。后施必华在安装维修塔机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必华出险时从事的工作,对应《团险职业分类表》中的4类人员。原告在垫付医疗费用并向其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取得接受理赔款权益转让承诺书。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3万元。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助保险卡的购卡人通常是投保人,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将该卡及其附随的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转让。施必华受让该卡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故施必华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通过其网站上的流程设置,在投保人激活自助保险卡的过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电子保单中的《团险职业分类表》以及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的规定等内容应予适用。施必华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对应《团体职业分类表》中的4类人员。根据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的规定,应按80%理赔。2011年7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在自助式保险卡被转让,购卡人与激活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首先要确定投保人,才能判定保险人是否正确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电子保单中的《团险职业分类表》以及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的规定等内容能否适用。审理中,关于投保人的认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规定,交纳保费的是投保人,故购卡人是卡式电子保单的投保人。但同时保险法又规定,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顾建华在购卡时,尚未确定每张卡具体的被保险人,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无法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询问,亦无法判断这个尚未确定的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是否可以接受为被保险人。这种意见面对保险法的规定相互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

第二种意见认为,购卡是预付保费,激活自助卡才能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故激活时电子保单成立和生效,激活人是投保人。但这种意见又与保险法关于交费人为投保人的规定不符。同时,如该自助卡在有效期内未被激活,有效期经过后卡无法激活,而保险合同并不成立生效,保险人也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是否形成保险人的不当得利?此时,如持卡人来退卡,保险人是否应当返还保费?

第三种意见认为,购卡人购卡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购卡人通常是投保人。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购卡人将卡及其附随的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转让,受让人通过激活或委托他人激活自助保险卡成为投保人。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首先,自助保险卡的购卡人通常是投保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故保险人出售自助保险卡并收取费用,即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激活保险卡生成电子保单,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通常情况下,具有投保意图的购卡人是投保人。其次,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通过激活或委托他人激活自助保险卡成为投保人。以在网上激活自助保险卡的形式生成卡式电子保单,所缔结的是一个开放式的简易保险合同。只要是以符合承保条件的个人资料通过网上设定的流程激活该卡的,保险人均接受其作为被保险人。保险人通过这种投保形式,把本应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履行的说明和询问义务以及投保人告知等程序,顺延至激活时完成。购卡人取得了激活该卡并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后,既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本人投保,也可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激活该卡为他人投保;既可本人使用,也可将投保之权利随卡转让,受让人亦可将卡再次转让。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只有激活人才能以确定的投保对象作为被保险人,在激活过程中根据投保流程,去阅读具体的保险条款以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等说明内容,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输入被保险人各种信息,就被保险人的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过审核程序后,最终激活自助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在卡被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通过激活或委托他人激活自助保险卡成为投保人。

本案中,原告将其购买的自助保险卡交给施必华,应认定原告将该卡及其附随的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投保权利转让。施必华受让该卡后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激活,故施必华既是电子保单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通过其网站上的流程设置,在投保人激活自助保险卡的过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及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案电子保单中的《团险职业分类表》以及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类别赔付比例的规定等内容,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而予以适用。故法院的判决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2011)鼓商初字第396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邢嘉栋 张 琳

相关链接: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