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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的审判如何实现


1370 人阅读  日期:2012-07-06 07:39:09  作者/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张培鸿


查明案件真相,准确适用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同国家形态对待审判活动的共同追求。但知易行难,君不见,自有审判以来,就一直有冤假错案相伴,以至于一部人类的审判史,几乎可以看作是一部不断试错与纠错的历史。

本文拟探讨审判活动如何实现公义这一亘古不变的话题。

何为公义

公义二字,似可拆分为公平、正义四字。

公平,即横向的平等,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因出身、性别、职业、信仰、教育程度以及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正义,则为纵向的平等,强调个体的人在一生中的价值实现及其所追求的中肯评价。套用法律术语,公平正义即是说,在实体问题上要做到罚当其罪,在程序规范上要做到合情合理。

乍一听很有道理,但做起来未必顺利。在很多案件中,追求查明事实,做到罚当其罪,就不得不附带着做些不合情理的事情,损害嫌疑人的权益。而过于追求程序上的合情合理,切实保障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很多案件又无法侦破,真凶可能逍遥法外,所谓正义就没有得到伸张。

在公平和正义之间,经常存在某种无法调和的紧张状态,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案子中,会形成逻辑悖论:追求公平,就必定失去正义,反之亦然。

于是,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公平还是正义?

两条路径的公义观

审判中的公义,犹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取公还是取义,分化成两种各有侧重的公义观,并演变出两套从价值取向到操作细节均异乎其趣的司法体系,成为两种刑事司法模式的理论渊源。

一种是植根于国家主义背景下的公义观。它在司法活动中的直观表现是以纠问式审判为特征的庭审模式。

国家主义公义观突出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既有秩序的职能,在办案过程中,从侦查活动开始到法庭审理结束,随处可见纠问式审理的痕迹。执法者大多抱持实体重于程序的看法,加之上级对下级存在直接的影响力和干预冲动,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几乎就是必然的。

观察最近几年暴露出来的重大冤假错案,不难发现一些共同问题:过分依赖口供,逼迫嫌疑人认罪,刑讯逼供和屈打成招;破案不但急于求成,还普遍存在上级瞎指挥的情况;忽视被告人权益尤其是辩护权,对律师意见不重视,证人又不出庭,庭审沦为书面审判。

按理说,执法者与被追诉者之间并不存在私仇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为什么会有如此普遍甚至泛滥成灾的刑讯逼供现象?原因或许是办案人员内心那种天然的正义感,即自己在为国家服务,肩负打击犯罪、除恶扬善的崇高职责。

但这同时也构成硬伤。主要依靠正义感支撑的司法体系,最终会变成纠错和自我反省的障碍,因为错误的制造者和承受者很容易就可以将责任转嫁给上级,并层层转嫁到抽象的国家概念身上。

另外一条路径,是植根于个体主义背景下的公义观。这种公义观相信,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有着异乎别人的独特价值。人和人,不单在人格而且在犯罪的倾向性与可能性上,都是完全平等的。这些观念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就形成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

个体主义公义观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强调程序权利重于实体真相,宁可放纵罪犯牺牲正义,也要确保嫌疑人得到公平对待。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整套保护“坏人”的制度被建立起来,比如沉默权、无罪推定、控辩平等、严格限制警察权、陪审团审判,等等。

在这一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是非常罕见的,因为其后果不但会导致被追诉者无罪,执法人员还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最要紧的是,根本就没有实施刑讯的必要和可能。作为执法者的警察,不管被追诉者最终的法律责任如何,只要严格依照规定行事,就不会有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涉嫌强奸的案件中,纽约警察在飞机起飞前一刻将卡恩截下,原因是他下榻的酒店服务员迪亚洛报警声称遭到性侵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卡恩最后被撤销了指控,这等于认定他的强奸罪名并不成立。但因为警察是在依法办事,所以卡恩无罪,警察也没有责任。

深度观察这一司法实践中那些有影响的案子,不难发现值得深思的现象:越是民意调查一边倒的案子,判决结果越是会出人意料。

这样,我们似可得出结论:这些司法未必更能提供真相,准确地说,它做到的是让人们不再继续寻找真相而已。

一条路,以正义之名,易发无辜冤案;一条路,又以人权为由,疑似放纵真凶。到底谁更公义,真正的公义是否可得?答案还得回到文化背景中寻找。

面对现实,寻找次优方案

国家主义的公义观和个体主义的公义观都远非完美,存在不同方向的问题和缺陷,难以实现严格和绝对意义上的公义。置于不同的文化和信仰背景,有人认为,只能是承认现实,放弃最优方案的追求,接受次优的方案,选择一种相对“最不坏的制度”。

人类审判的困境来源于时间的不可逆性,由此导致真相和证据的缺席。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永远不会有绝对的公义。

在西方,主流信仰一般认为,公义的审判并不需要控辩平衡,不需要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每个人从最细微的内心思想到最外在的言论行为,都清楚明白地记录在上帝的案卷中,根本无可推诿。这似乎从如下基本事实得到印证:有超过一半的美国人坚信圣经高于宪法。

这带来的是一个多向度的影响。

就被告人而言,他们认为,相信一种高于人类的力量,会使自己更易接受不完美的审判和结果。如果他本是罪有应得的,会倾向于接受认罪换减刑的交易,这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得到相对较轻的宽恕性裁决;假如他是无辜的,经过法定的抗争程序后,他也相对容易接受不公的结局,因为他的心底有另外的判决。

就被害人而言,他们认为,鉴于大部分被害人同被告人秉持同样的信仰,因此也可以说是被同样的“麻醉剂”所滋养。他们尽管有悲伤,有哀愁甚至于怨恨,但是悲伤有度、哀愁有度、怨恨亦有度。

就审判者而言,他们认为,有同样的永恒性支撑,更难使自己滋生高高在上的正义感。同时,有陪审团替他分担在认定不可知的事实并处分不可知的命运时所要承担的压力。这些机制和制度塑造了法官的独立性,反过来又赋予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时间不可逆转,犹如河流,勇往直前。而人类,一直在理性、知识和技巧之间打转,三十余年中国司法改革走过的道路也跌跌撞撞。

既然国家主义的公义观和个体主义的公义观都远非完美,绝对公义的审判并不现实,打折的公义就是可行的选择。司法改革的现实可行的出路,就在于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次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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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6 07:41:39 苍梧云
[1楼]:
在中国,某些时候公平正义都属于奢侈品。在财富和权力面前,法律的天平很难摆平,执法者总是向权力和财富倾斜,因为他们会从权力和财富那里得到好处。而公正执法,他们就捞不到好处。“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权)莫进来。”这个古语有时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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