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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辞职被疑为抵消刑责 复出备受争议


914 人阅读  日期:2008-10-17 11:50:58  作者/来源:北京晚报


(联合早报网讯)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导致婴儿结石、山西尾矿库溃坝致使无辜百姓被埋……一起起耸人听闻的噩耗在今年接踵而来。

伴随着这些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批官员相继落马,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去职……从中央到地方,一时间掀起了一股“问责风暴”,各地政府也相继着手制定专项规章来规范官员责任,我国的行政问责正朝着常规化、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新闻回放

事故频发数十名官员遭问责落马

9月8日山西临汾市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被埋死伤数百人。

9月11日中国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河北省三鹿集团被曝生产的奶粉含三聚氰胺,结石娃娃被发现遍布大江南北。

9月14日因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引咎辞去山西省长职务。山西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临汾市和襄汾县多名主要领导或被罢免或停职检查。

9月16日石家庄市的副市长、畜牧水产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质监局长被免职。第二天,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冀纯堂被免职,并辞去市长职务。

9月22日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因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免职。同一天,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曾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然而话音未落,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黑龙江“9·20”鹤岗矿难以及登封市“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领导官员在3天之内都被问责免职。

国庆期间,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督查组在山西省吕梁市等地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私挖滥采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吕梁市随即启动行政问责,对部分失职渎职官员严格追究责任,免去张枝华汾阳市常务副市长职务,免去任斌汾阳市市长助理职务,撤销汾阳市石庄镇党委书记任双钢、镇长段忠友等人的职务。

根据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从9月14日开始,至少19名县处级以上官员落马。最多的一天,共有6名官员被问责。

问责·历程

少有引咎辞职的勇气大多数官员被强行拉下马

“这是一场问责风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用这样的词语形容接二连三的行政问责。

在一些发达国家,问责制是一种追究官员责任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在记忆中,我国的官员问责是在2003年“非典”的危机中启动的,也因为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等领导的引咎辞职而被人们熟知和记忆。当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施行,其中规定了行政首长的引咎辞职事项。

随后的2004年,密云县委、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北京密云灯会发生游客踩踏特大死伤事故引咎辞职;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县副县长彭仲华分别因特大火灾和矿难引咎辞职……舆论由此认为,当时的问责风暴标志着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场风暴过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施行,其中列出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9种情形,包括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等等。

2005年《公务员法》实施,其中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胡锦光教授的说法,引咎辞职和问责还有区别。前者是官员基于政治良心,自认为有过失、有责任主动辞职,而后者则是被强制通过法律程序罢免。

而在这次问责风暴中,并不是每个官员都有引咎辞职的担当和勇气,大多数还是被强行拉下马。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问责显示出了它的决断和力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行政问责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落马官员级别之高,都绝无仅有。

问责·争议

大官为事故担责冤不冤?

对于如此迅速而猛烈的问责风暴,舆论和社会群众一片叫好,但也不乏特殊的声音:有人认为作为省市一级的领导很难事无钜细,全都明察秋毫,为自己没有直接过错的事故丢官多少有点冤。

“《组织法》中对官员的罢黜由谁来问责、问责主体是谁有明确规定,这是问责制的重要法律支持。官员在主政期间出现责任事故,被问责追究政治责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胡锦光教授表示:“并非没有直接过错就没有责任,领导干部在获取权利的同时就有相应的领导职责,失职就要承担责任,这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中再正常不过的了。”

用辞职丢官来抵消刑事责任?

还有人担心,行政问责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司法问责,用辞职丢官来抵消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胡教授认为,政治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追究哪种责任主要是看领导干部的行为和事故结果的关系,如果官员仅仅是领导、监督不力,就只承担领导责任;如果像溃坝事故中的那些乡政府领导,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那既要承担政治责任,又要背负司法责任。

启动官员问责谁说了算?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由此也引发了公众对问责尺度的疑问:“官员问责的程序还需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启动,怎么启动?不能想启动就启动,或者有人关注就问责,不关注就不问责了。”

胡锦光教授认为,目前这些问责个案说明问责制仍然存在我国社会发展背景和事件影响等因素。比如溃坝事故,能被人力控制的可能较高,况且事发前暴露出的安全隐患未被重视。像三鹿问题涉及面广、侵害的又是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影响很大。这也反映出,我国的问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出现多大的事故或失职到什么程度要相应承担什么责任还不明确。比如说事故中死伤多少人、财产损失多大就要罢免,并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就会更透明和便于掌握。此外,作为被问责的官员,也要给其申辩的机会和权利,这是目前所缺乏的。

但胡教授认为,专门制定问责法律不太可能,只能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法规来完善问责制度。“问责制度的内容并不多,而且追究的又是政治责任并非法律责任。官员被问责的原因可以是失职、事故、违法等多种,单纯的领导能力不够也可以问责,这还需要进行政治判断,就不是法律能够掌握的了。”

问责官员能不能复出?

与官员被问责同样受大众关注的是被免职领导的去向问题,这也是行政问责制度一度被争议的焦点。舆论认为,只有免职官员去向透明,处罚透明,才能避免假问责、问责秀。有网友甚至认为重大责任事故中被免职的领导永远不再起用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领导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目前,国内尚没有法规规定被问责的官员不能重新起用。”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也正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

人大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认为,问责官员复出首先要前一个问题有了结论,党纪政纪上有什么处理应该公开透明。免得官员自己不服气,社会大众也蒙在鼓里猜疑。有了结论之后,再根据其在其他岗位上的工作业绩和对其考察的工作能力综合评定再起用。当初被免职已经是承担了责任,也不能因为一件事就一辈子付出代价。

问责·前景

没有任何一种权力是可以怠慢的

虽然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没有启动制定的兆头,但地方上也没闲着,着手建立自己的官员问责规定。

据报道,截至目前,全国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的省、区、市已达十多个。今年初,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让全社会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

除了“事故型问责”之外,一些地方还启动了“日常型问责”,吉林省公布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了44种纳入问责的行政行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甚至将行政机关的诸多“衙门习性”都纳入问责范围。

同是在9月,除了重大责任事故中的官员被问责之外,也有一些“小官”因为看似不起眼的“小事”丢了乌纱帽。巴中市市政府将放假通知的“中秋节”误写成“端午节”,有关部门的3名干部被免职。四川剑阁县人事局长因为质疑茅台酒质量和价格,当众扇卖酒老人两个耳光,被免去党内外领导职务。

行政问责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细,广到工作生活中的言行和琐事,细到为官主政的心态和做派。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问责发出了同一个警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是可以怠慢的、放任的,没有哪一个官是好当的、不用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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