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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赔偿可以拿双份


1242 人阅读  日期:2008-10-20 12:28:34  作者/来源:法院报


生活在社会中,难免不磕磕碰碰。遭受侵害不必惊慌,只要运用法律得当,合法权益就必定能够得到维护,甚至还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什么情况下能够获得双倍赔偿呢?睁大慧眼吧,切莫让双倍赔偿从身边溜走。

消费者:遭遇欺诈买假货,可索双倍赔偿金

案例:两个月前,徐先生在某商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手机待机时间短且经常无信号,于是将手机拿到指定的售后保修处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告诉他:该手机为水货。

徐先生认为,摊主销售水货手机系欺诈行为,遂将商场告上法院,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场双倍赔偿货款。经过法官调解,商场向徐先生道歉,并赔偿了两倍货款。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前述规定不难看出,商家欺诈行为是否成立是消费者双倍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一般来说,商家欺诈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中,购买了含有虚假成分的商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才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双倍索赔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买一两回假货,都难以避免。其实,不小心买了假货,只要你巧妙地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赋予的维权利剑,锁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过双倍索赔,最大程度地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者:重复投保人身险,几份合同算几份

案例:2007年9月1日,夏某在A小学报名时,A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夏某开具了“学生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单。1个月后,夏某转学至B小学,B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夏某开具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今年5月14日,夏某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因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B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赔付了住院医疗保险金5万余元。当夏某要求A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时,A保险公司以夏某不应重复理赔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并未禁止重复保险,因此,A人寿保险公司“重复保险不应理赔”的辩解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A人寿保险公司支付夏某医疗保险金4万余元。

评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按比例理赔,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投保人获得的赔偿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众所周知,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保险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保险金。

夏某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人身险,在理赔事由发生后,这两家保险公司均应按各自所签的保险合同理赔,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免赔。对于保险者来说,人身保险的合同就是索赔依据,有几份保险合同,就可以得到几份赔偿。

劳动者:拿了工伤补偿款,莫把侵权赔偿忘

案例:林某是一公司员工,2008年3月,他驾驶公司配发的小车上班,不幸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而受伤致残。林某向所在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林某受伤为工伤,并发给工伤补偿款3万余元。

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林某积极向肇事方索赔。经调解,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出租车司机赔偿了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5万元。

评析:遭遇工伤,可获工伤补偿。但是,如果工伤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获得工伤补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侵权赔偿呢?回答是肯定的。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补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样,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工伤补偿款和侵权赔偿款,对于劳动者来说,并无取舍之抉择,他们可以将二者统统收入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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