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书 > 正文

绍兴市手语研究会章程


1989 人阅读  日期:2008-10-29 17:55:02  作者/来源:何震达/《中国手语研究与推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绍兴市手语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绍兴市手语研究会是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研究和推广中国手语,为加快残疾人无障碍软环境建设,促进中国手语的普及和提高作出应有的努力;为中国手语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作出应有的努力;为加强海内外交流,促进中国手语和国际接轨的进程,推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国手语事业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四条  指导和管理:本会接受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手语实践和理论研讨活动;

(二)收集、整理和研究地方手势语现象及资料;

(三)举办有关讲座、辅导班,培训和推广中国手语;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从事手语研究的团体及个人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创办学术刊物,促进交流;

(六)开展其他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支持本会事业,参加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入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闭会期间,个别选举新任理事,决定特聘理事;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讨论通过、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心手语事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卸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例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推荐个别新理事人选;

(四)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签发本会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主管部门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捐赠、资助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同意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意见,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文章: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 专家释疑为何未被判死刑
>>下一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