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的公信力丧失……

 2009-07-27 12:43:08 网友
[5楼]:
杭州飙车案,张礼礤是不是胡斌的替身?

为了不使神圣的法庭随意成为一些人娱乐大众的舞台,网民们穷追猛打的精神值得提倡,然而从胡斌到张礼礤,离替身真相还有多远?技术不是问题,上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干预却显得尤其关键,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再沉默了,伸手尽快还一个真相给群众吧!
 2009-07-21 18:05:23 网友
[4楼]:
是不是飙车,这是关键。
车辆如果用作交通用途,那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应该没有问题的。
如果它用了,不是以交通为目的,在城市道路上高速嬉闹,具有明显的危害公共行为的特征,那么应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杭州的这次判决,等于默认飙车是一般的交通行为,其社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009-07-21 17:55:37 网友
[3楼]:
这可能是一个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人也许觉得胡斌的闹市飚车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相比,危险性较低,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其闹市飚车行为的危险性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只是人们对飚车行为有些司空见惯,容易低估其危险性罢了。
 2009-07-21 17:55:19 网友
[2楼]:
但实际上,“过失”也可以构成该罪,只不过量刑轻些罢了,这一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即“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看来,胡斌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和解释“以其他危险方法……”。也就是说,“在闹市区飚车”这样的行为算不算“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09-07-21 17:54:41 网友
[1楼]:
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一些刑法学家认为,能否以该罪名对胡斌判刑,主要看其是否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共1页 5条记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25条评论/页 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