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

 2010-05-28 20:38:00 网友
[8楼]:
律师为某些刑事诉讼被告辩护而遭受非议,主要是由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任何人受到指控均有权获得辩护等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中,也往往漠视 “无罪推定”原则,为了突出其“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成就,也往往在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大肆制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甚至罪大恶极的舆论;有的司法机关甚至刻意抹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而挑起民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仇视和憎恨,进而挑动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非议。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2010-05-28 20:35:31 网友
[7楼]:
师即使没有什么水平,在法庭上的表现往往也很糟糕,但由于其有关系,总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司法裁判的结果,那他也会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个不能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律师是难以生存的。因此,在司法不够独立的情况下,为了得到满意的裁判结果,当事人往往都会希望律师去搞关系,而一些律师也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拉关系之类的事上,从而使律师失去其本来的作用,甚至可能对律师自身及律师职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并最终破坏律师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2010-05-28 20:34:52 网友
[6楼]:
司法的独立性不够,必然的结果就是:司法裁判的结果往往不决定于审判者对法律的认识和自己的良知,而取决于法外因素。 
因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好坏,往往难以影响判决的结果。而当事人聘请律师,追求的都是司法裁判的结果,一个律师即使水平再高、在法庭上表现再好,如果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往往也会失去当事人的信任;相反,一个律
 2010-05-28 20:33:30 网友
[5楼]:
司法制度直接决定了司法环境,也决定了律师的素质。你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潜规则就是 “吃了原告吃被告”,要胜诉就得靠行贿、托人情、走关系,那么律师还能有什么选择呢?在这样的环境下,律师队伍怎么可能得到健康的成长呢?如果司法判决书就是没有任何分析推理的 “八股”,胜诉也根本不靠摆事实、讲法理,律师素质又怎么可能得到提高呢?司法制度直接决定了律师的现状。 
 2010-05-26 07:38:13 网友
[4楼]:
美国人不重视背教条。如果说教条的话,我们看来,在美国只有两条。一条是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宣告,所有的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另一条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民言论出版和信仰等自由权利的法律。
 2010-05-22 10:40:18 网友
[3楼]: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张思之
 2010-05-22 10:33:51 何震达
[2楼]:
在一个社会,为弱者代言的律师越少,弱者越出法律制度之外,采取激烈行动改变现状的可能性就越大,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中国亟待律师为弱者代言,这是时代赋予中国律师的责任。
 2010-05-22 10:30:49 网友
[1楼]:
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

在许多律师看来,律师业仅为一个谋生的职业而非追求正义的事业,律师执业时考量更多的是眼前利益而非正义,许多律师正在抛弃理想,勾兑权力,突破底线,沦为法律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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