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城镇生活工作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

 2009-01-26 07:36:50 公平处理
[1楼]:
2006年4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对云南高院的复函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通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这可以说是对《解释》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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