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协议
1375 人阅读 日期:2008-05-25 13:21:00 作者/来源:何震达
职业病防治协议
甲方: (用工单位)
乙方: (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就乙方职业病防治一事,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开具职业病防治治疗证明至市疾控中心,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治疗,治疗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治疗期间,甲方按乙方标准工资按治疗期间发放;
三、乙方治疗结束后三日内,应回甲方单位报到。超过五天未回单位的,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
四、如甲方因前条原因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关系时,应书面出具证明交由乙方或按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的地址邮寄送达;
五、如乙方未去市疾控中心体检或治疗,也未回单位上班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结清乙方工资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任何要求;
六、以上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甲方工会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二00八年 月 日
注:1、甲方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第 条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达五天以上(包括五天)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职业病防治协议.doc
<<上一篇文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附证明书)
>>下一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