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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见了?


963 人阅读  日期:2009-01-18 09:14:34  作者/来源:长平


11月7日下午至8日凌晨,深圳市宝安区发生袭警事件,2000余人聚集在宝安区石岩交警中队所在地的大门外,抬尸示威,打砸物品,燃放鞭炮,度过了一个骚乱的夜晚。事态平息之后,在深圳市公安局的通报里,没有出现人们常见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这样的字眼。

11月3日,重庆市爆发全城出租车“停运”事件,当天重庆市政府称“少数人操纵了这次出租车全城罢工事件”。“少数人操纵”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说法。但是,第二天,重庆市政府放弃了它,改称打击“那些阻挠城市正常运行的不法分子”。

这两件事本来没有什么关联,但是其间相继弃用了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的两个惯用语,我认为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好现象。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深圳“11·7”事件中,的确有“不明真相”的群众。7日上午,摩托车驾驶者李国超在行使途中,遇到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交通整治行动检查人员赖某的拦截,企图逃脱,赖追堵未果,便将手中对讲机砸向李国超头部,致李翻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国超的家属误认为此次查车行动是石岩交警中队组织,遂召集30余人到该中队闹事,并引来大量围观群众。

我这才知道,原来街道办也能上街查车。但是,我相信一般群众都和我一样,以为在街上拦车执法、还敢用对讲机砸死驾驶员的人,应该和交警有关。按照这个常识,死者家属到交警中队去闹事,也算对口讨说法,并不算完全不明真相。在交通执法中发生的事故,交警有责任给个解释和处置。至于那些围观群众,就算家属完全找对了地方,如果有关部门不及时出面解释,他们仍然可能不明真相。

民主政治要解决的首先问题,就是要让“不明真相的群众”明白真相。在民主社会,群众不明真相,政府官员就应被问责,而不是反过来藐视普通民众;“群众不明真相”更不能成为发生群体性事件时政府官员推托责任的理由。

群众的眼睛既不是天然地就是“雪亮的”,也不应该被人为地蒙上灰尘。称他们不明真相,忽略了他们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很多群众围堵政府部门,不过就是为了知道真相。政府部门掌握了重要的社会资源,自然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众公布真相。从法律上说,中国也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果发生群众不明真相的事,有关的政府官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对。

我相信很多官员都在逐渐明白这个道理,知道那些陈词滥调很愚蠢,也不合法,他们正在寻求更好的办法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在“瓮安事件”的教训之后,上个月,贵州德江又发生了类似的中学生死亡事件,德江县公安局再没有简单地凭借暴力工具驱散“不明真相的群众”,而是赶赴现场,耐心解释和疏散,将当事人劝至公安局解释疏导,通过播放幻灯片和文字、口述的方式,更广泛地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控制了事态。德江县公安局因此获得万元奖励,很多网民认为他们只是做了分内的事,不该受奖。但是我认为,公权力部门做好分内的事,奖励是应该的。

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也在文章中为重庆市委和市政府请了功。据新华社报道,深圳市、宝安区两级领导赶到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公安机关一直“保持高度克制”,积极维护秩序,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处置与解释疏导工作;目前,石岩街道办工作人员赖某已被刑事拘留。如果上述报道准确的话,我还要为深圳市的有关部门请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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