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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遭遇精神疾病“陷阱”


1639 人阅读  日期:2009-12-21 21:01:04  作者/来源:孔令泉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因对财产分配不满,离婚后一方以患精神疾病为由起诉民政部门,民政局大多败诉。国内大量此类案件引起了民政部的关注,寄希望于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立法解决。

在浙江省常山县当法官的徐峰目前处于婚姻的尴尬阶段。

(面对因精神疾病为由提起的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民政部门处境尴尬,图为10月20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区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的排起了队)

7个月前,他与妻子李娜在常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李娜父母因对财产分配不满,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理由是李娜有精神病。

徐峰虽然是一名法官,但他并不清楚这场婚姻官司陷入了一场法院与民政部门长期博弈的困局。

近年来,浙江省发生了数十起因精神疾病离婚引起的民告官案件,起因多为财产争执。结果是民政局无一胜诉,而这种情况在全国也较普遍。

民政部门对此反映强烈,民政部曾就有关法律法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以求解释,但至今尚未答复。

据最新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精神疾病总患病率达到15%,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逾亿。因财产问题引发的以精神疾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民告官案件,也越来越多,被称为“精神病门”。

常规离婚登记引来败诉官司

常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刘静是办理徐峰、李娜夫妇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刘静对当时经办的过程记忆犹新。

2009年3月6日,徐峰和拄着一根拐杖的李娜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刘静了解到,双方是在8年前登记结婚,有一个8岁女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家里的一套住房归女方,一套店门房归男方,购买店门房的贷款由男方归还。

刘静问:为何要离婚?两人答:性格不合。看到李娜拄着拐杖,刘静问脚怎么了?李娜说是意外。

在询问中,刘静发现双方神态平静、正常,思维清晰,而男方又是本县的法官。

徐峰和李娜按规定填写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这份格式的声明书上,两人声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了解离婚登记的法律规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我们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离婚登记民事行为无任何隐瞒事项。

于是,刘静为徐峰和李娜办理了离婚登记。

对刘静来说,这是她经办的上千件离婚案件中的一起,与其他离婚案件并无不同。但她没有想到,不久,李娜的父母找上门来,称李娜有精神病,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李娜父母提供的资料显示,李娜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曾被诊断为“烟雾病”住院。2008年劳动部门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实,李娜父母是为女儿鸣不平来的,老人认为,徐峰凭借自己是法官,在财产分割上欺负女儿,女儿吃了大亏。

刘静告诉李娜父母,李娜的离婚是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程序登记的,法律规定只有胁迫婚姻登记的才能撤销,因此不能撤销该离婚登记。

李娜父母委托了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李娜属脑器质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李娜向常山县法院起诉县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因徐峰是当地法官,案件被衢州中级法院指定开化县法院审理。

徐峰根本不认为李娜有精神病,他说“烟雾病”与精神病是两码事,他不认可李娜父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要求法院重新鉴定。

8月13日,开化县法院委托的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李娜鉴定,结果与上一次鉴定结果相同,认定李娜办离婚登记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开化县法院认为,常山县民政局为李娜办理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9月1日,开化县法院判决撤销常山县民政局为李娜办理的离婚证。

开化县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前者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后者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查验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样的判决,再度在浙江省民政系统中掀起轩然大波。相同的判决已在浙江省发生多起。

民政局败诉案件国内多发

来自浙江省民政厅的统计,近年来,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案件有数十起,民政局均败诉。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主任孟洲军说,这些案件大多是精神疾病患者亲属对财产分配不满引起的。

据民政部有关人士介绍,全国各地类似案件败诉的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向民政部反映,要求予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

在孟洲军看来,《规范》只是民政部的一个文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法院适用的法律只能是《条例》。法院以《规范》作为适用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孟洲军认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查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指的是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该证件和证明材料应由哪个部门出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常山县民政局对法院的判决难以接受,该民政局副书记徐水珍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在办理李娜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没有主动出示病情材料,婚姻登记员询问时又没有如实回答,也没有如实填写声明书。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书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出具的。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至今仍依据《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均未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精神疾病的证明材料。

“如果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询问有无精神疾病并要求出具这方面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还不抽你嘴巴!”孟洲军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政部门必须履行某种义务,但是民政部门自我设定义务,并告知社会,如果发生争议,法院可以要求民政部门按照自已设定的义务履行;假如民政部门认为该义务设定过于严格,可以修改。

法院系统对离婚登记判决也有争议

其实,对此类案件,法院系统也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在形式上合法,就应办理离婚登记,至于材料实质上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不属审查职责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作出裁判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宜直接作撤销判决。这种观点已多应用在判决实践。

浙江省高级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审查的内容之一,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并登记,该行为从一开始就违反程序,应判决撤销离婚证。该法官依据的是民政部的《规范》。

这位法官是根据浙江省德清县法院一个案件得出这个结论,在该法院审理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法院判决撤销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这位法官的观点得到浙江省高院的支持,并将此案作为判例列入全省法官培训考题中的标准答案。

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内各基层法院操作不一,有的不得不向最高法院请示,而判决结果也五花八门。

在今年6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莲都区民政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审核职责,如果原告在登记时确属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且当事人存在隐瞒和虚假陈述的情况,也应通过其他途径对相关权利予以救济解决。

不过,该判决被丽水市中级法院撤销,法院判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法。

同样,在今年3月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也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裁决在二审中被撤销。

在仓促应诉的过程中,民政部门也对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颇有异议,司法鉴定机构无一例外地对原告作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

民政部门:只是形式上的审查

9月底,常山县民政局认为开化县法院的判决严重错误,已上诉到衢州市中级法院,县民政局副书记徐水珍专程赶到衢州市中级法院沟通。徐水珍表示,为这个案件,她从市、省一直请示到国家民政部,答复意见均一致:不需要当事人提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只是形式上的审查。

由于民政部门坚持认为依法履行职责没有过错,对法院的判决有抵触情绪,有的即使法院判决民政局违法,民政局也不愿纠正,出现当事人仍持有离婚证处于离婚状态。

一位民政局官员称,即便法院撤销了离婚证,男女双方也不可能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因为离婚登记不可逆性。况且官司都是当事人亲属挑起,目的是为了重分财产。但这样的后果扰乱了婚姻登记的正常秩序,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影响。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也认为,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已发生,却可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撤销,势必造成相关当事人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混乱。

这种现象已引起民政部的重视,为此已行文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但至今尚未接到答复。

民政部曾有明确意见: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行完成办理登记的所有程序,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当事人有任何异常,即排除当事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当事人离婚意愿真实。如果登记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其中一方在办理登记时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也不予支持撤销离婚登记。

由于此类离婚基本上因财产而起,一些法官认为慎用行政诉讼,在尚未立法完善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财产纠葛。沈阳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宋宁撰文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而只表示对财产分配有异议,故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人身关系而下发的离婚证予以撤销,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重新处理双方的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即可。

国家民政部也为此向最高法院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做出撤销离婚登记的判决,由人民法院建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据悉,最高法院也正对此专题进行调研。

马怀德教授指出,相关的法律应修改,对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作一个明确区分,婚姻登记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行为,更多是行政的确认和证明行为,应该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当事人隐瞒事实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尽到审查义务,应由当事人负责,如果事后查实当事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予以纠正,撤销婚姻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该婚姻登记行为,当事人再去起诉民政部门,法院应该支持民政部门。

常山县民政局这个案件目前正在衢州市中院审理中。10月21日,徐水珍说:“女方父母称,如赢了官司会向民政局索赔,此案给民政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问题是接下来工作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我们一筹莫展。”

(文中徐峰、李娜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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