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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村官抱团腐败乱象


2022 人阅读  日期:2009-12-21 21:08:11  作者/来源:孔令泉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浙江省一些农村,村支书与村主任搭档联手腐败的现象近年来呈高发势头。在近6年浙江省被查的1164名涉及农村职务犯罪案件中,村支书与村主任等搭档共同犯罪就占了近半数。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上,还不能拿村官不当干部。

“我们算什么腐败分子?我这个钱不拿,那我们就饿死在那里,光为村里干活?”杭州市桐庐县旧县街道原尹峰村村支书钟加平获刑后抱怨道。

钟加平抱怨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他任期的3年时间,他将21万余元公款占为己有。钟占有这些公款的理由是村干部工资太低。

在这种心理下,钟的搭档、村主任洪关星以及村报账员与他一起同流合污,共同瓜分公款。结果,3人均被判刑。

这种村支书与村主任搭档联手腐败的现象,近年来在浙江省呈高发势头。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在近6年浙江省被查的1164名涉及农村职务犯罪的村支书、村主任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书与村主任等搭档共同犯罪的占了近半数。

“一些村干部自认为是没人管的土皇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再加上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村级腐败窝案、串案频发。”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国对本报记者剖析道。

穷庙里的富方丈

钟加平所在的桐庐县尹峰村原是一个贫困村,几乎没有什么工业,村集体收入靠几块林地的承包款。2002年钟加平上任尹峰村村支书后,就千万百计向外争取资金和项目。钟加平这样做有他的算盘,有了项目和资金,才能从中捞钱。

但是村里的钱,村报账员要做账,每一笔钱取出要有村主任签字。没有报账员和村主任的配合,钟加平无法拿到钱。

“像我们村,我们每月工资才几百元,我们不搞点钱,难道我们就饿死在这里,还要为村里干活?”钟加平的这套理论“说服”了村主任洪关星和村报账员郑树洪。

在洪关星看来,村支书是一把手,本来村里的事都是钟说了算,钟带头搞钱,何乐而不为?

于是,只要是钟拿来的票据报销,洪关星看也不看就在上面签字。

2003年11月,桐庐县国土局按规定将一块宅基地委托尹峰村施工。在第一笔10万元工程款到账不久,钟加平就叫郑树洪从中取出1.5万元,和洪关星一起3人各分5000元。

2004年春节前,钟加平把洪关星和郑树洪叫到村委办开个小会。钟加平说,春节到了,大家分点奖金。钟叫郑从账上取出3000元,3个人平分。洪关星拿了钱离开后,钟又叫郑取出3600元,两人各分1800元。

郑树洪说,钟所谓分奖金,无非是一种借口,因为除了他们3人,其他村干部是没有的。

随着钟加平在外争取的宅基地项目和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3人“分奖金”的频率也越来越多。

按规定,街道每年都要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如此“分奖金”,这账如何做?3人决定用虚开工程款发票来做账。

2002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钟用虚开票据的手法占有21万余元。

钟的所为,刺激了郑树洪的胃口。2003年,尹峰村一宅基地完工,在结算工程款时,郑以他人名义开了两万元的工程款收据入账,然后又拿出1.8万元,连同两万元一起以他个人名义借给村里。在案发前,郑悄悄地将两万元归还村里,没有人察觉。据办案检察官分析,表面上看,从账上取钱要钟、洪、郑3人签字,但是实际上郑一人签了3个人的名字。

在这种上行下效的运作下,尹峰村的财务一片混乱。

2005年以来,桐庐县检察院多次接到村民举报,反映村里的招待费用较高。检察官经过侦查,发现这个贫困村3年的招待费用竟达16万元,从中挖出了“穷庙里的富方丈”。

抱团腐败花样繁多

浙江省检察院的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8年10月底,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650件,而2008年前10个月立案412件,占到同期立案总数的四成,其中共同犯罪比例平均高达41%,且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案值越来越大,窝串案越来越多,涉农岗位已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刘建国副检察长说。

在这些窝串案中,尤以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等村官“抱团腐败”更为明显。据浙江省检察院统计,在近6年浙江省被查的1164名涉及农村职务犯罪的村支书、村主任及其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中,村支书与村主任等人结成“搭档”共同犯罪的占了近半数。

这种村支书与村主任抱团腐败,以联合贪污、挪用土地征用款等犯罪为甚,数额动辄上百万,而且具有较大的隐藏性。

“浙江省近年来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和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不少城乡接合部的农村拆迁补偿款、土地征用款等数额惊人,很容易成为村官们口中的唐僧肉。”刘建国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2007年10月,杭州市临安市乐平乡里伍村支书范理朝和村主任李德明商谋,伪造了一份14位村民宅基地复垦房屋拆迁补偿清单,计25万元,然后从宅基地整理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中将该笔款项报出。实际只支付村民房屋拆迁补偿款7626元,范、李等人瓜分了其中的14.3万元。

两人还虚假公开招投标、虚增工程款,利用他人个人账号和出具的工程款领款凭单,从里伍村宅基地整理项目补助资金中骗取现金30万元,将其中28万元收入私囊。2008年11月13日,两人均被临安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刑十年半。

而在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中村,这种搭档腐败的行为扩大到整个村两委人员。

2007年初的一天,在上塘镇中村村委会议室里,房门紧闭,室内烟雾弥漫,一个秘密的会议正在进行。中村“两委”8名成员都到齐了,大家紧张而激动地商议分钱的事。

要分的钱有两笔,之前大家都商议过。一笔是从永嘉县县城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骗取的补偿款9万余元,这是中村在协助上塘镇政府征用上塘鹅浦河公园地块过程中,采取虚报中村原办公楼前期费用支出的方式骗来的。另一笔是2006年6月,在上塘镇政府征用鹅浦河公园地块并按比例返还三产用地给中村用于安置房建造过程中,村两委以每套19万元的价格将3套安置房指标出卖给他人,赚取差价7.5万元。

8名村干部在这次会议上一致意见是私分这两笔钱,其中村主任叶和兴分1.2万元,村支书蒋大国和其余7人每人分得两万元。

这种抱团腐败花样繁多。温州柳市镇三里村是一个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村集体资产几乎为零。然而,村干部却利用土地流转补偿金大肆铺张浪费,不仅给自己开工资,还借开会名义旅游,将村务会议开到了西湖国宾馆。

杭州西湖国宾馆是接待外国来宾及重要宾客的地方。200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温州柳市镇三里村一行19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朱伍川、村委会代主任朱小孟带队,来到这里召开了为期5天的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扩大会议。

这次会议报账4万余元。而据记者了解,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一年的财政支出也不过4万元。

“集体研究”成心理安慰剂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上半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3件,其中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占到涉农贪贿案件的四成。

“自身素质不高、自我约束能力差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刘建国副检察长分析道,“从查办的案件看,绝大多数被查处的村干部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对自身的责任、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自己是没人管的‘土皇帝’,从而缺乏自我约束。还有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跟正式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

此外,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村干部权力的行使处于自由状态,则被刘建国认为是导致涉农案件高发的另一重要原因。他说,当前,部分村的财务账目不清,财权主要掌握在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收支全凭一支笔、一张嘴,有些村财务收支没有专人审批把关。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这就使腐败有了潜在的可能。

在浙江的一些农村,宗族势力、派系斗争十分活跃。按规定,村主任管村财务,村支书要想腐败,必须拉上村主任。同样的道理,由于村支书是村里的一把手,村主任要想腐败,也必须拉拢村支书。于是,村支书当选后,希望是自己宗族或派系的人当选村主任。于是贿选屡屡发生。一些地方一张村主任选票出到几千元甚至万元。

在浙江一些城郊的旧村改造中,涉及千万上亿的资金都掌握在村班子手里。这里面蕴藏着巨大的权力和利益,一户人家的安置房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给谁先批,批多少,给不给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支书和村主任。而靠贿选当选的村干部自然要捞回“成本”,在旧村改造或村集体项目建设中搞权力寻租。

在钟加平看来,拉上村主任洪关星瓜分集体财产,有“安全感”,“反正这钱是集体用掉的,又不是我个人用掉的”。

“集体研究”成为村干部“抱团腐败”的心理安慰剂。浙江省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正是这种心理,在村干部这一文化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体中形成了“集体研究抱团腐败不是腐败”的错误认识。

而上级部门监督不到位是村官腐败的另一个原因。

别拿村官不当干部

“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农民,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干部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而不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刘建国副检察长说。

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近年来由于村干部腐败导致浙江省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上访案件高发,个别地方村民上访频发,还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有的地方甚至雇用黑社会搞打击报复。

在常人眼里,村官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似乎村官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其实不然,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农村腐败的根本解决之策:“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看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上,还不能拿村官不当干部。

有关专家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监督机关,其行使职责的范围应当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对于典型的腐败行为,例如职务犯罪和渎职罪等具有独立侦查权。所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现象中的作用,是一条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径。

在刘建国副检察长看来,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已取得成效。“检察机关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推进治理涉农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建设,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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