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事儿”究竟有无底限
1216 人阅读 日期:2010-04-17 18:26:39 作者/来源:贺卫方
我们当然承认,随着社会文明的演进,人类过去加于自身上的种种不合理的枷锁需要砸碎。
我们也知道,在这些枷锁中最严重者莫过于在性领域所施加者。所以,两性关系可以成为检测一个社会开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宋明理学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一种野蛮而缺乏人性的口号;将人欲灭掉之后,那天理不要也罢。
我们还从历史了解到,那种禁欲式的倡导往往导致的是一种伪善盛行,宣扬者往往反而是最堕落的人。所谓“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不仅如此,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禁欲主义最严厉的时候,其实不过是满足性欲机会的某种再分配而已:一些人必须禁欲,而另一些人却可以纵欲。甚至在离我们不远的某个时代,这种情况依然存在着。
所以,我们的社会在这个以前充满禁忌的领域也在见证着观念与行为的逐渐开放。离婚自由获得越来越多的价值认同。通奸罪已经从刑法中消失。婚前性行为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甚至同性恋也得到公众越来越强烈的同情。尽管改革开放不过三十余年,但在与性有关的一些问题上,国人的观念乃至行为可谓赶英超美,不落人后。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是否存在或应该存在一种底限?例如,我国刑法仍然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即通过刑法处罚三人以上的群体性行为,这样的条文是否还应该保持?南京的那位副教授的案件把这一严峻问题提到了公众的面前。
已经有性学家提出了辩护。不过,从法学的角度观察,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文规定,执法和司法机关就要对于行为人作出处罚,这里谈不上是国家公权对于个人私权和自由的侵犯。如果立法上有缺陷的话,需要通过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而修补。假如该教授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性学家们的呼吁至多可能带来在法定刑范围内的从轻处罚,前提还是案情存在着法定从轻事由。
值得关注的是,性学家称参与这种性游戏的都是成年人,所选择的地点是“私密场所”,因而并不造成社会危害。我对于这种辩护不以为然。所谓公共场所或私密场所的分别,并不在于某个场所的名义功能。夜深人静,公园树丛里热恋中的一男一女之间的性行为不应该说是在公共场所公然发生性关系;而一个宾馆房间里,假如聚集了十个人进行群交,那个场所就算不得是私密场所了。三人成众,公共性意味着由于参与人数多而使得一个事件或行为产生更广泛的影响。
至于说是否危害他人以及社会,这涉及到复杂的因素。国外性学研究表明,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群体性行为,其间产生极度嫉妒和性心理扭曲,甚至可能引发武力冲突。变异的性行为与性环境会损害婚内性关系的正常感受。群交更加便利艾滋病传播也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背弃结婚时诺言的行为,尤其是像群交这样去掉了所有羞耻感的性行为或许会促使行为者人格产生某种分裂。还有子女,习惯于放荡淫乱的父母给自己子女的性观念以及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也是一个缺少研究但却不容回避的大问题。
总之,我坚持认为,性之于人类是极其美好的享受,不应该受到不合理的限制。但是正如节制是一种美德,我们的性学家不可以走得太远。一味地倡导自由开放,甚至认为群交也应当合法化,那实在是突破了底限,把人类混同于动物,将美丽毁损成丑陋。
关于换偶的傲慢与偏见——兼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清净心看换偶,放下傲慢与偏见——兼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李扁 2010-4-14
换偶的这个事情,最近炒得很热。大家都有积极性,很多人站出来表态,发表意见。比如,前北京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贺卫方先生,就提出来:“那事儿”究竟有无底限?答案是有底限。他说:“国外性学研究表明,多人在同一场所进行群体性行为,其间产生极度嫉妒和性心理扭曲,甚至可能引发武力冲突。变异的性行为与性环境会损害婚内性关系的正常感受。”
虽然贺教授的文章很有意思,但我不能赞同他的基本观点。我看到,贺卫方先生对于换偶的看法,过于执著了。
一个是执著于“正常”,忽视“易”与“无常”。俗话说得好,人生无常。无常是真相,正常是幻有。
其二,贺卫方教授看到群体性行为可能引发极度嫉妒,这也是对的。但这个看法不完全、不究竟。社会学讲,人是建构的、后天的。因此上,引发极度嫉妒的过程,实际上也是认识嫉妒、消解嫉妒的过程。如何一任嫉妒驾驭人心、驾驭社会,那么社会未必不会回到用石刑处死通奸者的状态。索马里和伊朗现在还在用这个法、行这个刑。
这就说到第三点了,贺卫方教授在博文中说,“从法学的角度观察,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文规定,执法和司法机关就要对于行为人作出处罚,这里谈不上是国家公权对于个人私权和自由的侵犯。如果立法上有缺陷的话,需要通过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而修补。”贺卫方先生是法学教授。这个事情是在他的地盘上。所以从行文来看,他的信心出来了,节奏也出来了,不紧不慢,悠然自得。如果这种心态是正常心态的话,那我就不懂了——为什么孙志刚事件出来以后,新一届政府立即废除《收容遣返条例》能如此大快人心?另外,最近些年种种死法都出来了,有关“修改法律的程序”却不见启动,这又是何故呢?究竟是“法律的程序”不可信靠,还是贺卫方教授在忽悠人民?
至少在性学领域,若要指望贺卫方教授来启动一些修改法律的程序,我看是遥遥无期。因为,贺教授对于“那事儿”的认识,实在说不会比我对于法律的认识好得太多。2006年,我曾向全国人大递交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我现在能理解,两个原因导致泥牛入海。一者,这一份建议书,攻不破那个地盘的傲慢;二者,它与那个领域的认知,互为偏见。
为什么说贺教授对于性的看法是偏见?贺教授在文中说:“尽管改革开放不过三十余年,但在与性有关的一些问题上,国人的观念乃至行为可谓赶英超美,不落人后。”这一句话,实在是似是而非。从这一句话看来,在“那事儿”上,贺卫方教授混同了,迷失了。这样的文章,发在南方都市报这样的大媒体上,实在是以盲导盲。
何谓“国人”?贺卫方教授没有说清楚。实际上,国是国,人是人。贺卫方教授没有看到因果,也没有看到事实的两个方面。从国的角度看,英美在国家层面是非常重视性教育的。美国是5岁到18岁,120到150课时,教给四个层面的内容(性的科学知识、价值观、社交技巧与能力、责任意识)。新西兰把性教育/生殖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新西兰并且规定:12岁是合法性交年龄。
而在中国,除了李银河教授等寥寥几个拿国家工资的学者,在恳求人大代表们帮她递递建议案,国家层面,公务员们除了暗地里包包二奶、记记日记、录录相,又做了什么样的正经事,以促进性文明的进步?像前几年深圳公安局那样抓几个妓女游游街,就能体现国家的法治精神,就能代表国家在性文明上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如果说南京换偶事件,惩罚马教授可以重申法律的威严,这个性教育的事情,学校若是没有做,又该问谁的责才能让“国人”对法律乃至法学教授肃然起敬?
所以,我说贺卫方教授是太执著于他的那个“法”了。孰不知万法皆空、一切法由心想生。
所幸的是,对于换偶这个事,有贺卫方先生这样执著于一端的,也有另一种开放、宏阔的思路,对于种种执著,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一个很活跃的学者型企业家,卞洪登先生,写了一篇很短的博文:《比换妻更开放的康有为大同书》。文中说“康氏在书中主张:无夫妇则无有色欲之争,奸淫之防,……无宗亲兄弟则无有望养、责善、争分之狱,无爵位则无有恃威、估力……佞谄之事,无私产则无有田宅、工商、产业之讼”,“无家族,男女同栖不得逾一年,届期须易人。不搞一夫一妻制”。当然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办法,描绘了一个大同世界。
卞先生提出这个论断,实实在在是浪漫。使我想起前些年一个流行的说法:“教授越来越像商人,商人越来越像教授。”这篇博文,实在是提供了最彻底的解决方案。也消解了贺卫方教授对于人性弱点的那些担忧。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家庭终将消亡的论断,也符合四大皆空的佛理,更与中国传统道家的无为而治若合一契。
当然,贺卫方教授、卞洪登先生,加在一起,代表了真实。一个代表过去,一个代表未来,都在现实中交汇。因为现实中有过去、有偏执,所以让人无奈;因为现实中有未来、有开明,所以有点浪漫在里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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