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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转移时注册服务机构疏于审查的责任承担


976 人阅读  日期:2010-07-22 09:43:25  作者/来源:法院报


裁判要旨

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域名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都应基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上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域名被非法转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域名转出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上海威多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多斯公司)系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网公司)的域名注册代理服务商,上海宣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宣沪公司)通过威多斯公司注册获得了涉案域名tiyucaipiao.cn和fulicaipiao.cn,注册服务机构为新网公司,而宣沪公司以账户wk198及密码通过威多斯公司的管理平台实现对两涉案域名的管理。2009年3月2日,案外人以账户wk198进入管理平台,将管理联系人邮箱由caco3@china.com改为cuke2008@163.com,并于2009年3月2日至20日期间将会员名称由上海宣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改为黄瑞芳,联系人由汪锴改为黄瑞芳。2009年3月8日,案外人向新网公司提交《国内域名转移注册商(转出新网)申请表》,要求将两涉案域名从新网公司处转出,但该申请表上的落款公章字样为“上海宣泸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3月10日,新网公司工作人员向cuke2008@163.com发去邮件,表示涉案域名的转出申请材料审查合格,邮件回复“同意转出”后将发给转移密码。当日,案外人通过cuke2008@163.com给新网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称“要求转出,请发给转移密码”。此后,案外人将tiyucaipiao.cn转入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名公司)处,将fulicaipiao.cn转入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南公司)处。此时,虽然两涉案域名仍被登记在宣沪公司名下,但所留之联系邮箱并不属于宣沪公司,宣沪公司也不掌握管理信息和管理权限,失去了对两涉案域名的控制权。2009年3月26日,宣沪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锴向威多斯公司说明其从未授权他人更改管理信息、转移域名。2009年4月17日,宣沪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威多斯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简称新网上海分公司)、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四公司恢复涉案域名注册原状。但两涉案域名未恢复原状。

2009年5月13日,宣沪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称被告威多斯公司、新网上海分公司、易名公司、东南公司侵犯其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新网公司为共同被告。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网公司在宣沪公司涉案域名被非法转出导致失控的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宣沪公司对涉案域名失控,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2010年4月22日,法院判令易名公司将域名tiyucaipiao.cn、东南公司将域名fulicaipiao.cn转至新网公司,新网公司恢复对tiyucaipiao.cn和fulicaipiao.cn的域名解析,恢复宣沪公司对上述两个域名的控制;新网公司赔偿宣沪公司15000元,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各赔偿宣沪公司5000元。

一审宣判后,新网上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阐述的判决理由均未涉及上诉人的权利,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与上诉人无关,其上诉缺乏利益基础。新网公司同是原审被告,完全可以自己提起上诉,新网公司逾期未提起上诉,表明其接受原审判决。2010年7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域名被盗案件,由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案外人未能被发现,故原告转而起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寻求救济。

一、原、被告各方过错的认定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一套完整严密的程序。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转出机构须审核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的有效性,且应承担向域名转入机构转移注册信息的义务。而域名转入机构发现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可见,无论是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还是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有审核变更申请材料的义务。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作为专业的商业服务机构,其在服务过程中应尽到较之一般注意义务更为严格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的伪造,作为域名转出机构的新网公司以及作为域名转入机构的易名公司、东南公司,都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并拒绝转出或转入,但由于其疏于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而未能发现,导致域名发生非法转移。因此,域名转出和转入机构在本案中都存在过失。域名转出和转入机构在本案中虽无意思联络,但其同意转出和接受转入的行为是案外人能够顺利实现域名非法转移的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连续行为,其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共同违反了对域名合法持有者的注意义务,基于共同的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威多斯公司、新网上海分公司没有参与案外人转移域名的过程,既没有审查的可能,也没有审查的义务。因此,威多斯公司、新网上海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原告,其管理账户和密码被盗系案外人所为,各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

二、域名转出机构与转入机构的责任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转出设有审查程序,负有首要的审核义务。本案中,案外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上存在明显的伪造,但新网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未能在审查中及时发现并通知原告,导致涉案域名被转出并导致失控,在此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将涉案域名分别转入易名公司和东南公司后,该两公司分别成为涉案域名新的注册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转出机构应向转入机构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易名公司、东南公司获得转来的申请表复印件时,应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但其疏于审核,未能发现申请表上存在的伪造原告公章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原告,且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绝恢复涉案域名原状。因此,易名公司、东南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案号:(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52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冯 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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