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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机制若干问题探讨


1141 人阅读  日期:2011-03-16 09:27:12  作者/来源:法院报


在我国,少年审判机制从无到有,经过几代少年法庭的法官20余年不懈努力,逐步发展成熟的。由于目前尚无独立的少年诉讼程序,有些问题尚存不同认识也很自然。笔者就若干机制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公开审判的例外原则

“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也就是应当把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从目前法律理解有三层意思: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公开,但要限制旁听人数;宣告判决一律公开。根据司法解释及规定分析,对未成年人案件具体审理时也有公开与不公开的两层意思:案件审理情况向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公开。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对于可能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听取其意见。未成年当事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资料、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不公开。如应当注意保护其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其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询问地点应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场所。我国已加入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结合上述国际公约及国外先进的立法例,笔者认为,现有的例外原则存在问题是,既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防止未成年犯罪人精神受到创伤,促使其回归社会,那么对于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就应该全部不公开审理,不宜规定“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因为,实践中,“一般不公开”容易被滥用,一不小心,未成年当事人的资料信息会流入社会。同理,笔者建议,对未成年人宣告判决也应该不公开。当然,这并不会影响将案件审理情况向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等个别的公开。因为,作为被害人有知情权,保护被害方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二、快速审理与指定管辖

快速审理制度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在2004年创制,也称“绿色通道”,其开辟目的是为了缩短涉罪未成年被告人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加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上海,18个区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规定,联合发文指定管辖,目前分别由长宁、闵行、浦东新区、闸北、普陀五个区少年综合审判庭审理。案件移送流程是:由甲检察院向甲法院提起公诉,再由甲法院移送给受指定的乙法院审理,如此即使是在上海,途中也要花费两周的时间。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一是管辖不明的,另一是指定甲法院将案件移送给乙法院审判。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管辖。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指定管辖可以是个案,也可以是类案。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一类案件联合作出指定管辖的规定,甲检察院完全可以直接移送至受指定的乙法院审理,这是一种少年审判机制创新,其与快速审理的要旨相契合。其法理依据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按诉讼原理,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指定管辖”于法有据的大前提下,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下属若干检察院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公诉。既然高级法院和市检察院既已有联合指定管辖,那么直接移送是可行的,具体操作时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只要将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的决定书留存在该案的诉讼卷宗中即可,可以省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无谓的移送。同时,最高法院2009年10月下发的经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样式明确“指定管辖”表述,具体为:“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即“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从而说明直接移送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由此可缩短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必要的审前羁押,以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当然,上述具体操作的细则需要反映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且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指定管辖。

三、远程审判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少年远程审判将又是一种利用新科技进行的创新机制,其探索价值值得肯定。在上海,由受指定管辖的闸北和崇明之间试点。崇明是我国第三大岛,地处长江和东海交界处,以前靠水运,一有大雾即封航,即使现在通了大桥,仍有诸多不便之处。远程审判一方面既可便利远在崇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参与诉讼,减少当事人的交通费、时间成本和精力;另一方面也可减少法官花费在途中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还可提高羁押等方面的安全性,并节约诉讼成本。刑事诉讼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而远程审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法定代理人等到庭质证、认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均应经庭审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采证要直接,要避免远程审判中举证、质证、认证在物理上的分离问题。视频资料通过屏幕展示;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这些通过语言都可以听得见,不同的是书证和物证,书证和物证出示必须是原件原物,不然是无法作为证据采信的。网络的发达可以促成远程审判,这是诉讼立法时远没想到的。高速发达科技和滞后的立法直接发生冲撞,仅通过视频出示会有问题。笔者认为,只要不损害当事人权利,“当庭”可以作扩大理解,将远程的两个法庭理解为同一个空间范畴。同时,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的对抗,法庭是中立的,只要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置于一个法庭,物证和书证辨认也在同一个法庭内,就可完成证据的举证、质证。关于远程审判制度的设计,有专家建议,一是要让诉讼参与人选择是否进行远程审判的权利;二是远程审判书(物)证的出示,要和被告人在同一法庭;三是案件适用范围应该是事实清楚或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是三个人以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刑事审判是冷峻的,但少年审判应该要有感情、亲情,需要面对面的教育和感化。虽然远程审判主要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法律规定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可不受相关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少年审判工作特色、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不能降低。因此,建议远程审判定位为对传统审判方式的补充,需要用的时候就用,但而不宜作为少年审判的常规审判机制。

张 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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