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政评论 > 正文

“有条件赦免腐败官员” 反腐专家言论惹争议


974 人阅读  日期:2012-12-19 09:32:49  作者/来源:于泽远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

于泽远 北京报道

中国知名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近日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引发一片争议。

质疑者认为,“有条件的部分赦免”会大大动摇现已形成的法制的稳定性,将相对比较系统化的社会法制重新碎片化,这种不尊重现实脱离了法制基础的观点,不是法制进步的表现,而是退化的征兆。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日前在接受《京华时报》访问时指出,中国广大官员家庭财产目前还不能大范围公示,既是因为一些技术条件还不具备,更是因为相当一批官员,由于体制制度等各种原因,在过去30年中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候让他去公示,无疑只会让他们成为政改的阻力者和对立面。

对于社会一直呼吁的官员财产公示,李永忠认为,公示不是清算。如果想通过官员家庭财产公示清算官员,肯定做不到;公示本身也不能成为目的,公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官员财产公示可以采取两个办法:公示要从新提拔和后备提拔的干部开始,最好是设立政改特区,或者通过找一批试点来实行。

另一个就是采取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这样可以减轻已经有腐败行为的人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

李永忠承认,有条件赦免腐败官员很难得到老百姓的支持,老百姓希望一定要判刑,一定要严惩。但是,这样做肯定会给反腐败斗争带来更严重的抵抗。中国当前的反腐败不仅谈不上“零容忍”,甚至有些过度容忍。在“腐败呆账”问题已经很严重的前提条件下,“绝不赦免”必然造成旧的存量无法解决,新的增量还会迅速存积。

事实上,一些学者此前已提出用类似“有条件赦免”来打破“越反越腐”的反腐败困境。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建议,在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时确定一个时间点,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

《齐鲁晚报》昨天发表文章说,官员财产公示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是为了保证试点尽早铺开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地赢得支持的需要。因为任何改革的推进,都应该紧贴地气而不能凌空踏虚。户籍改革遭遇几乎所有市长的反对,工资条例因垄断行业反对而夭折,红十字会“去行政化”改革因为“要侵犯太多人的既得利益”而搁浅,都是极好的明证。正像李永忠说的那样,如果不采用“有条件赦免”的方式,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官员财产公示在试点阶段便遭遇各种各样的阻挠而夭折。

网民批评“赦免论”

是对现实反腐困难的妥协

但更多文章和网民强烈批评“赦免论”。新华网昨天发表文章指出,中国并不是没有足够的法律来与腐败进行斗争,而在于如何有效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进行斗争。李永忠的“赦免论”,表现的是一种对现实反腐困难的妥协心态。至于李永忠预测的“鱼未死网已破”的态势,则是一种缺乏信心的观点,这个观点过高估计了“鱼”的抵抗力,而没有认识到邪恶打不过正义的一面。

《山东商报》发表评论说,通过赦免贪官,减轻已经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对反腐败的抵抗,进而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此举看似以小博大,实则得不偿失,犹如饮鸩止渴。“赦免论”的实质是“目的论”,即为了达到反腐败的目的不择手段。然而,官员财产不是为公示而公示,其价值在于加强监督,晒出问题,揪出贪官。赦免之后,腐败分子都成功“洗白”,不明财产也全部合法化,给人一种天下无贪的假象,这样的公开跟不公开又有何区别?

相关链接: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