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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5 人阅读  日期:2008-07-29 18:22:29  作者/来源: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7〕20号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及时公开。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5.全面公开。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三、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6.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7.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8.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10.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金额或者免予担保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写明有关事实和法律根据。

11.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12.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

13.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14.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15.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16.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17.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线索后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具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报后及时将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18.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应当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原因。

19.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20.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21.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

2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3.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四、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

2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巡回审理案件,有固定审判场所的,庭审活动应当在该固定审判场所进行;尚无固定审判场所的,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当的场所。

25.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样式要求,包含裁判文书的必备要素,并按照繁简得当、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

2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实施公务活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着装,并主动出示工作证。

27.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公开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投诉办法,便于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 “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

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只有真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人民群众和全社会追求的公平正义才能切实得到司法保障。总的来说,审判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第二,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由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决定,实现决定提出的这一目标,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必须加强审判公开。社会主义的司法活动不仅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审判权行使过程,也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当事人依法参与、有权机关及全社会依法监督的民主实践过程。因此,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只有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司法审判工作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

其次,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现状看,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具有现实迫切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制度的落实工作。1998年制定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即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经过多年来的切实努力,人民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审判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审判公开的制度逐步健全;审判公开的场所显著改善;审判公开的举措不断创新,等等。但我们还应当看到:一方面,现有的一些规定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随着审判实践和社会需求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审判公开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各地法院在审判公开方面的不同做法,也亟待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审判公开工作制度,为审判公开工作的实践及时提供指导和依据。

总而言之,高度重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针的指引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本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的利益问题的坚定决心。

三、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几个特点

(一)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针对一些存在突出问题的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和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共二十七条: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重大意义”(包括第1、2条),从加强审判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等两个方面作了相关论述。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基本原则”(包括第3、4、5条),主要对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重要原则作了阐述。

第三部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包括第6至23条),是本意见的主体部分。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影响审判工作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的若干意见,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和与审判有关的法院工作,如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等。

第四部分“规范审判公开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包括第24至27条),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审判公开工作中不规范的问题,从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形象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规范。

《意见》的内容始终紧紧围绕如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获得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展开。为此,《意见》新增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公开、告知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从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来说,《意见》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责任书。

(二)几个特点

第一,首次明确了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的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等三项基本原则。《意见》规定这三项基本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还是首次。这三项基本原则是对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其意义在于为做好审判公开的各项工作明确了标准。《意见》或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文件对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的,要按照这些原则精神坚决执行具体要求;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的,要按照这些原则精神自觉地做好公开工作。

第二,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具体体现在《意见》第7、8、9、10、17、 18条,主要涉及:应当补齐的起诉材料和手续;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诉讼权利义务、转换适用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处理内容及理由;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行中决定是否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调查财产的结论和理由,调查财产状况的结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评估、拍卖、变卖的有关情况等。

第三,推出了三项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具体体现在第6、20、21条,主要涉及:方便当事人查阅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等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人民法院工作规范;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并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第四,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公开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四个方面要求。具体体现在第11、12、13、14条,主要涉及:应当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加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案件的力度,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并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等。

第五,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具体体现在第19条。主要是要求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一般要求。

第六,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具体体现在第15、16、22、23条,主要涉及: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作为例外并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选择、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要求各高级法院规范辖区内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并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规范庭审直播、转播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中,所提出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是针对调查研究中发现的制约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突出问题而制定的。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当事人在这些方面的知情权普遍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意见》就此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必将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从而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已于2007年6月4日正式实施。《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从完善制度、工作机制、加大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工作,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促进司法审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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