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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才到罪犯——披露商业秘密付出的代价


1129 人阅读  日期:2008-08-18 10:37:48  作者/来源:法院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往往把商业秘密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然而一旦泄漏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经济犯罪现象。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人才流动时部分人才法律意识的缺失,则是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

不满公司待遇,技术骨干跳槽

当今市场的一切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企业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挖掘、吸引人才。与此同时,一些有一技之长者,出于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或在丰厚、优越条件的吸引下,频频跳槽。职员的“跳槽”行为,是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渠道。侯南轩就是一家公司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由于对公司不满,辞职后通过互联网络散布公司的商业秘密而触犯了刑律。

侯南轩,1977年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2001年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来北京,找到了一家电子技术公司的工作。这是侯南轩大学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当时虽然工资不高,但和自己的专业对口,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并且使专业技能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工作三年后,侯南轩在网站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某国内知名的专业分析仪器公司招聘研发人员,负责一项国际领先水平分析仪器的研制开发工作。侯南轩被这条招聘信息深深吸引住了,心想如果自己能够参与这项国际先进仪器的研发工作,既能增长专业知识又能开阔眼界,肯定对以后的事业发展大有裨益。于是,侯南轩当即决定应聘这份工作,并投去了自己的个人简历。时间不长,这家公司通知侯南轩参加面试,当公司了解了他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后,很快决定录用他。

被公司录用后,侯南轩于2004年7月正式上班。由于侯南轩应聘的工作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在正式工作之前双方签订了技术保密合同。不久,侯南轩被分配到加入分析仪器的研制开发工作中。从公司经理处得知,该仪器是我国自主研发的高科技产品,在亚洲只有日本和我国能够生产。听了经理的介绍,侯南轩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也为自己有机会从事这样的工作而感到由衷的自豪。于是,侯南轩全身心地投入到了研究开发中,他每天总是第一个来到工作间,最后一个离开公司。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侯南轩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公司领导的赞许,逐渐成为该产品开发项目中分管电器部分工作的骨干人员。侯南轩很感激公司领导对自己的信任,他也不负众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带领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出了产品的电路图。这项电器部分电路图在该分析仪器整体中处于“心脏”作用,它的实现也标志着该项技术成果核心工作的完成。在那段时间里,侯南轩每天的工作是忙碌的,因为内心充满着成功的喜悦。唯一让他不太满意的地方就是工资较低,每月只有3000元钱。想到自己无论如何也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但每月仅仅3000块钱的待遇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差距太大,想起来就时常感到心里窝火。

随着工作成果的不断增多,侯南轩的专业才能也日益得到锻炼和提高,逐渐成为这一行业的专业人才。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面临更多的机遇与诱惑。侯南轩的出色才能赢得了同行业人士的认可与青睐。在一位好友的引荐下,另外一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向他投来了橄榄枝,表示愿意以月薪8000元的待遇聘请他去工作。开始的时候,侯南轩并没有因此而动心,眼看着自己辛苦研究了一年多的技术成果很快就要投放市场,他不想在这个节骨眼上离开这里。但是想到自己刚刚结婚面临的现实生活压力,侯南轩又开始动摇起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侯南轩还是最终选择了跳槽。在他看来生活还是第一位的,既然有公司愿意高薪聘请自己,那么他没有理由拒绝这样的好事。况且现在公司对待自己过于刻薄,本来心里就有一肚子的怨气。

与新公司谈妥之后,侯南轩正式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

辞职带走图纸,泄愤披露秘密

侯南轩向公司提出辞职是在2006年5月,这正是分析仪器的研制即将成功之时。很多同事对侯南轩的突然辞职感到意外,想不到一直兢兢业业的技术骨干转眼就要走人了。公司经理找他了解辞职原因,侯南轩只好把待遇差的事情说了出来,说是为了找一份薪水高一点的工作,解决现实生活压力问题。经理得知这一情况后,答应为其增加工资,每月提高到6000元。但是侯南轩还是觉得待遇偏低,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不相称。公司无奈只好同意他辞职。

侯南轩离开公司是满怀怨气的。他没有想到自己辛辛苦苦为公司做出了那么大贡献,却连8000元的工资待遇都享受不到。于是,侯南轩在进行工作交接时,故意将自己设计制作的电路图纸带了出来。而按照公司规定,像这种工作技术成果是决不允许带出公司的。

离开原来的公司,侯南轩来到新公司上班。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公司给侯南轩配备了新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各种先进办公设备,并为其提供了职工宿舍。在这里,侯南轩感受到了较高的礼遇,决心一定好好工作。

时间过得很快,一晃一年过去了。侯南轩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依然是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成绩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认可。在这里,侯南轩既获得了应有的物质待遇,又得到了领导同事们的尊重,他的内心享受着愉悦和满足,憧憬着美好的事业发展前景。然而,在享受着一帆风顺的日子里,跳槽前的那段工作经历也时常浮现在自己的脑海里。在那段时间里,自己带领几位同事共同设计制作的分析仪器电路图代表了较高的专业水平,是一直引以自豪的事情。然而,离开那家公司后,现在却是“物是人非”,自己成了与这项成果毫不相干的人。每每想到这些,侯南轩的心里就感受到一种难以名状的痛。越想越觉得不公平,认为这一切都是原来的公司造成的,要不是他们给自己那么低的待遇,自己就不会离开那里,也不会成为与那项技术成果毫不相干的人。

侯南轩把自己所有的不满都指向了那家公司,并想方设法报复他们。2007年4月的一天,侯南轩在整理自己的书籍时无意间看到了离开那家公司时偷偷带出来的电路图纸。看到这些电路图纸,侯南轩心里想,“哼,反正这些图纸是我参与设计出来的,我不能让你们白白占便宜。”一项报复那家公司的计划马上闪现在脑海里。

有了报复计划后,侯南轩便决定立即着手实施。他拿出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登录到互联网的一家专业信息网站,发布了一篇《中国首台XXX实现方法》一文,对原公司的研究开发项目实现方法进行公开披露。第一次在网络上发布的只是一个整体原理性的文字说明,没有电路图。接下来,侯南轩又上传了一些带边框的文字图。然后他又把从原公司带出来的电路图纸用扫描仪扫描到发布信息的电脑里,并对发布在专业信息网上的《中国首台XXX实现方法》一文进行了修改,把扫描的电路图插入到该文中,又加入了比较详细的资料,包括一些原理的说明,数据的参数,关键核心实现方法,数据上一些注意的问题、要点,形成了《中国首台XXX实现方法》全文。

侯南轩将原公司研制开发的分析仪器技术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后,迅速被许多人上网浏览,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共被浏览357次,被下载1次,致使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被泄漏。

造成巨大损失,构成犯罪获刑

2007年5月,侯南轩原公司的一名职工在上网时无意间看到了被披露的分析仪器技术信息,并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公司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查询,得知该信息是在4月份被上传到网络上的,并根据披露者使用的用户名断定是原公司职工侯南轩所为。公司经理一面联系网站对该信息进行了删除,一面亲自到公安机关报案。

“网上公布的分析仪器电路图纸是我公司研发产品的核心技术秘密,我公司对该项技术的研发耗时四年多时间,花费了近千万元资金。现在于2007年1月研制成功,并开始生产。如果别的企业利用网上的信息,很快就能够生产出该种产品,这样就对我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经理激动而又气愤地对公安人员说,“我们怀疑是公司原来的职工侯南轩干的。”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侯南轩干的?”公安人员问该公司经理。

“第一,侯南轩曾经参加过该项技术的研发工作,非常了解该技术的内容;第二,公布信息的网上留的用户名和联系方式与侯南轩被我公司录用时给我公司的联系方式是一样的。”经理回答道。

根据公司经理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对侯南轩进行了调查。侯南轩自知事情已经败露,便一五一十地将自己非法披露自己原来所在公司的核心机密的事情供述出来。公安机关遂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侯南轩实施了逮捕。

不久,检察机关对侯南轩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侯南轩于2007年4月至5月间,故意在互联网上非法披露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分析仪器电路图等相关技术信息,致使公司核心秘密被泄漏,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4.58万元,要求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被告人侯南轩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犯罪侵害数额巨大,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也组成了以副院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应被害单位的申请,因案情涉及商业秘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3月14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管理秩序应依法保护。被告人侯南轩将其在原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分析仪器电路部分8张图纸添加至其上传到网站资料中心的文章中,该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下载,致使该公司研发的仪器电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29.6万元。被告人侯南轩违反与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侯南轩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侯南轩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侯南轩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侯南轩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理该案的门头沟区法院法官,他介绍了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需要把握的两个基本问题,即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是否侵害了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受到损害的大小。

第一个问题主要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问题,即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成立。只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非法侵犯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侵犯的不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构成该罪。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首先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产销策略等;它还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仅限于一定范围知悉的事项,如果该内容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就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还要求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其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另外,还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对于故意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来说,可能有的人认为他们只是泄漏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就如本案中的侯南轩一样,而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下认定犯罪是否有失公平?其实,根据刑法规定,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并不仅仅以行为人从中获取多大利益为标准,只要他的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利益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所以,本案中侯南轩虽然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但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主要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问题,只有查清了损害后果的大小,才能确定对犯罪分子判处多重的刑罚。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发生,与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和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分不开的。因此,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是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要条件。此案的发生与审理,也为相关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文中人名系化名;因该案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故没有提及案件涉及的产品类型和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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