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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能动司法”举足轻重


1869 人阅读  日期:2009-10-12 16:21:35  作者/来源:法院报


国内最大破产重整案成功落槌

1400家债权人获得保障 2000余名员工重新上岗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科弘系企业”的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这一裁定,标志着这桩涉及270多起诉讼、110多亿元申报债权、 1400多家债权人的“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内最大的企业重整案”尘埃落定,2000多名企业员工将摆脱下岗阴霾,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这桩重整案件,缘起于2008年10月7日。当天,在新加坡上市的台资企业中国金属(百慕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宇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常钢板材有限公司等5家独资企业的台湾管理人员突然全部撤离,中国金属集团同日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股票交易。次日,金属集团发布公告,称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集团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7亿多元贷款,另有46亿多元贷款和票据即将到期,集团也无力清偿。

“‘科弘系企业’彻底垮了”的消息传得很快,银行、供货商、建筑公司等债权人非常恐慌,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众多面临失业、欠薪威胁的企业员工则情绪激动,和闻讯赶来的小额债权人一起涌向企业,一场哄抢财物的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常熟法院获悉上述情况后迅速介入,及时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在厂区加强安保力量,确保企业资产、财物、档案的完整性。同时,常熟法院动员500名中方管理人员留守企业,稳定职工情绪,劝说围厂人员回归到依法维权的正常轨道上来,有效地防止了哄抢、闹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1月18日,常熟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科弘系企业”作出重整裁定,同时指定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组织管理人进驻企业,张贴重整裁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公告。

7 天后,在常熟法院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开始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审核工作。针对涉案企业资产规模庞大、债权债务复杂、审计评估繁琐、境内外债权人高度关注等情况,常熟法院指导管理人完善管理人团队,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首的财务中介机构,从实物资产盘点评估入手,结合企业账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债权登记工作,全面展开清产核资工作。

统计结果显示,“科弘系企业”申报债权总额达114.4亿元人民币,债权人达到1465家。鉴于本案标的巨大,影响广泛,案情复杂,工作浩繁,众多媒体均冠之以“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内最大的企业重整案”,予以了高度关注。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常熟法院随后批准同意管理人开展生产自救,并以有利于实现重整目标、确保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贬损企业资产价值为原则,确定了代加工形式的复工模式。企业的部分复产,对维护生产设备、稳定客户市场、安抚企业员工、恢复债权人信心以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等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年2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常熟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报债权申报审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复工生产情况,并开始招募重整参与人。

6月,“科弘系企业”的两大债权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和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选为“科弘系企业”重整的投资人。按照规划,重整后的“科弘系企业”承担的偿债金额为30亿元。同时,五矿集团公司和物产集团公司承诺另行承担2亿元范围内的重整费用。

8月中旬,重整计划在“科弘系企业”职工大会上一次性通过。随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也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出资人组、税务债权组全票通过,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的同意人数分别为92.83%、75.71%和90.87%。

8月下旬,重整管理人向常熟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8月的最后一天,常熟法院裁定批准上述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据悉,按照重整计划,投资人将向“科弘系企业”注入36.89亿元资金,用于清偿债务和生产经营。今年底,企业将恢复正常经营,2010年完成新生产线的安装调试工作。

名词解释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也称“公司重整”(reoganization)、“公司整理”(rearrangement)或“公司更生”(regeneration),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企业重整制度源起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完善于日本。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已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成为各国立法改革的普遍趋势。

目前,建立重整制度,拯救困境企业,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破产重整,已与和解、破产制度一道,构成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重整制度与其他破产制度相比,其基本特征被学者概括为:启动私权化、过程公权化、程序优位化和目标多元化。

企业重整的目的,在于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而后者是主要方面。也就是说,企业重整的首要任务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企业重整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预防企业(尤其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法律制度。

既然企业重整是以拯救企业为宗旨,那么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因为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因此,营业保护是企业重整的首要任务,营业保护机制也就成为重整立法的重要议题之一。

焦点透视

“司法之手”如何起死回生

这桩涉及270多起诉讼、110多亿元申报债权、1400多家债权人、2000多名企业员工的“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内最大的企业重整案”成功落槌,无疑是法院系统在特殊历史时期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之手”能动作用,努力实践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的具体体现。短短9个月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熟法院密切配合,“能动司法”之举不胜枚举,而且每个环节都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迅速反应

审慎部署

案发后,苏州中院党组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迅速作出反应,审慎研究对策后,决定稳妥安排审理工作,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并积极争取上级法院支持。为此,苏州中院院长叶兆伟多次参与指导工作和协调工作,亲自到常熟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科弘事件应对事宜,并就科弘案件的审理作出三点指示:一、两级法院全力以赴审理好科弘相关案件,以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按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快捷高效地做好案件审理相关工作;二、严格依法办事,面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相关案件,仍然要坚持依法公正审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依据,特别在程序上应当合法完备;三、依靠党委、政府协同做好案件解困维稳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审理进展,力促“科弘系企业”重整成功,做好相关债权人、职工的稳定工作。随后,苏州中院由副院长凌永兴负责,民二庭庭长及破产案件专业审判人员参加,专门成立科弘案件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审理工作。

同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下,苏州中院决定对科弘系列案件采取集中管辖方案。江苏省内法院立案受理的涉及“科弘系企业”的案件,统一转移管辖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由苏州中院或常熟法院审理执行。江苏高院把按照级别管辖规定本应由其管辖的案件,也统一交由苏州中院审理执行。

案件审理中,由于科弘事件事发突然,台籍管理人员不辞而别后,5家企业出现管理真空。面临失业、欠薪威胁的企业职工产生情绪波动,加上部分闻讯赶来的小额债权人一度拥堵现场,伺机哄抢,使得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面对这种危险局面,常熟法院及时依法介入,一方面在第一时间对涉案企业财产和账簿采取保全措施,动员 500名中方管理人员留守企业稳定职工情绪,确保企业资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另一方面积极劝说围厂债权人回归到依法维权的正常轨道,最终有效地防止了哄抢、闹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主导重整

兴利除弊

重整中,鉴于此案规模庞大,并受到包括花旗银行、德商银行、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以及中国五矿、包钢、厦门国贸等大型国企在内的众多国内外债权人的高度关注,常熟法院为此专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组进行审理,依法主导企业重整进程。考虑到企业重整的实际需要,常熟法院经主要债权人的认可和要求,批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继续营业,并确定以市场风险最小的代加工业务为复产方式,由重整意向接盘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常熟本地设立企业负责承接订单、提供加工所需原料,常熟“科弘系企业”负责代加工并收取加工费。2008年12月8日起,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裁切中心,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酸洗、冷轧生产线先后重启,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的镀锌线也将于近期复产。涉案企业实现部分复产,对减少设备闲置损耗、避免原有客户流失、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恢复债权人信心、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重整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毋庸讳言,企业重整首先得摸清家底。鉴于涉案企业资产规模巨大、交易关系复杂、账面记载混乱、财务数据可信度不高,常熟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审慎开展债权审核登记和清产核资工作。随后,管理人分别聘请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工作和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并采用内查外调的方式,积极查找第一手资料,夯实数据基础。资产核查期间,常熟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将调查期间发现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经侦部门,进而清除了阻碍企业重整的潜在消极因素。

加强沟通

争取支持

除了上述“能动司法”措施之外,常熟法院于案发伊始即向常熟市委、市政府主动汇报,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进而迅速成立了由常熟市领导牵头的“科弘系5家企业重整服务协调工作组”,下辖现场协调、安全保障、宣传舆论3个小组,并建立了经常性沟通的每周例会制度,及时调处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问题。以较为棘手的建筑企业民工工资问题为例,涉案企业在案发时仍有多处在建工程,涉及工程承包单位84家,所欠工程款2.96亿元,部分建筑商企图通过鼓动民工闹访的方式来讨要工程款。为此,常熟法院积极配合政府,采用由第三方企业向建筑商垫款发放民工工资的变通方式,及时解决了民工稳定问题。工作中,常熟法院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设置了处理矛盾的三级防线,即以涉案企业为第一道防线,常熟开发区为第二道防线,常熟市为第三道防线,力争矛盾纠纷就地解决不上移,坚决避免内部矛盾外部化,突发事件恶性化,从而营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案外透视

“钢铁航母”超速

行驶之前因后果

“科弘系企业”的母公司,是一家2003年在新加坡上市的台资企业——中国金属(百慕大)集团有限公司。短短几年时间里,金属集团注资3亿多美元,先后在常熟投资设立了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星宇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常熟常钢板材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彩涂钢板、镀锌板、酸洗宽厚板和冷轧板等产品。

“科弘系企业”的膨胀程度一度令业内刮目相看。仅在2007年,5家企业就实现销售额收入110多亿元,上缴税收1.3亿多元。2008年,“科弘系企业”更上一层楼,跻身“2008年中国制造业500强”第373位。公司高层高调宣称,2010年将达到500万吨镀锌钢铁的产能,成为钢铁行业一艘新兴的“航空母舰”。

然而,就在“科弘系企业”憧憬着大展拳脚之时,一场规模空前的金融危机却不期而至,狠狠地将这艘超速行驶的“航母”绊了一跤,差点重蹈泰坦尼克船毁人亡的惨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钢材价格开始暴跌,汽车等行业的需求锐减使中国金属集团的销售额急剧减少,库存产品高达23.64 亿元,超过流动资产的三分之一。资金链日益紧张,产能过剩日益严重,双重压力之下,“科弘系企业”高负债、快扩张的经营模式再也难以维系,和中国金属集团一起走到了无力为继的破产边缘。

2008年10月7日晚,“科弘系企业”30多名台籍高管“集体撤离”,中国金属集团同时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提出暂停股票交易,申请停产整顿。次日,“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国内最大的企业重整案”拉开帷幕。

重整过程中,管理人组织专业会计事务所深入调查之后得出结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钢铁行业受到较大冲击,而‘科弘系企业’近年来将大量资金投入到企业并购和产能扩张中,而其快速扩张又恰恰是通过短期融资方式来实现,正常贸易产生的利润被高额融资成本所消耗;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也存在较大问题。”

在重整过程中,管理人一共受理了1400多家债权人的申报债权,总额达110多亿元,最终确定的债权也有80多亿元,规模截至我国目前堪称“绝无仅有”。这些债权人中,不仅囊括了全球33家诸如花旗、渣打、法国巴黎、德商等在内的世界著名银行,还包括建设、中国、农业、工商、浦发等在内的国内银行,也包括中国五矿、上海实业、浙江物产等在内的大批国内贸易商和工程承包商。整个债权中,仅因工程债权而需要进行工程审计的项目,就多达200多项。

另外,“科弘系企业”还先后在全国各地遭到270多起诉讼,导致2000多名员工“集体放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3.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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