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所为鉴定结论错误付出代价
1276 人阅读 日期:2008-12-27 19:19:44 作者/来源:法院报
鉴定错误导致他人损失增加
一司法鉴定所摊上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何 靖 通讯员 周瑞平 祁晓海)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应对自己的错误鉴定结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误工损失费、交通损失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54元。
王某和梅某都在无为县某镇街道上摆摊做生意,两家因为10年前建房发生纠纷,积怨颇深。2005年10月1日中午,王某收摊时门板碰到了梅家的雨篷铁皮上,梅某出门张望后大为不快。两人言语不和,从对骂演变成相互厮打。当60多岁的梅某和40多岁的王某拼劲对打时,梅某的妻子和女儿等人亦上来助阵。混战之中,梅某的头部、颈胸部多处软组织擦伤。梅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用去医疗费2800余元。同年11月2日,经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梅某被人殴打致使头皮挫伤、肾挫伤,属于轻伤。王某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11月2日,经无为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梅某头皮血肿、头皮裂创系轻微伤”。因梅某申请重新鉴定,12月26日,经巢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与无为县公安局的鉴定一致。
2007年1月15日,自诉人梅某以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论为依据,认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其经济损失,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梅某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停业损失等6754元。同年4月23日,法院在审理王某与梅某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再次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梅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仍属轻微伤。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无罪,赔偿梅某经济损失4365元。王某不服,向巢湖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引证不当,隐瞒案情真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梅某的诉讼请求。巢湖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致梅某多处受伤,造成梅某经济损失理应赔偿。被害人梅某在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双方揪打,其亲属亦参与揪打,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改判王某赔偿梅某经济损失的80%,应赔3400余元。
因两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都认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错误,打完刑事官司后,王某将博爱司法鉴定所以及梅某告上法院。
无为县法院一审认为,梅某经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但经三次重新鉴定,否定了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被告梅某属轻微伤,表明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行为有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无为县法院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梅某与王某的民事纠纷本应由无为县法院牛埠人民法庭受理,但由于被告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导致民事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而由无为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致使王某的身心受到损伤,经济受到损失,被告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赔偿原告王某误工损失费500元、交通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05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754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梅某的诉讼请求。王某、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巢湖中院提起上诉。
背景链接
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本报记者 何 靖
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一些管理工作。鉴定机构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从改革的方向上,英国的司法鉴定改革趋势明显地向集中方向发展。1995年4月,英国鉴定机构进行了改革,把7个对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收归内政部统一管理,并开始实行办案收费制度,并于2000年11月成立了专家证人注册委员会。
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更没有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鉴定人可分别为诉讼一方提供鉴定结论,该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由法官认定应采用哪一种鉴定结论。美国司法部的国家执法与矫正技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工作。
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架构上有政策的制定机构,即澳新(新西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有实验室的统一认证机构,即澳大利亚联邦国家测试认证中心;有主要的管理机构,即澳新司法鉴定协会。澳新司法鉴定高级管理者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司法鉴定实验室的管理政策,委员会有6名执行委员,下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鉴定协会体现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
法国的司法鉴定人不隶属于某个司法机构。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司法机关系统之外,但取得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则受制于法院。为保证司法鉴定人的质量,司法鉴定人全部由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遴选确认。
日本至今为止还没有设立专门为了诉讼或司法的鉴定组织,也没有制定有关司法鉴定人员资格的法规。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人(或机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由谁来进行司法鉴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法官的判断。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是在当事人提出了鉴定请求并告知已有愿意进行鉴定的合适人选后才决定进行鉴定。日本有许多行业协会,在这些协会之下一般设有鉴定委员会,但这些鉴定委员会并不直接面向司法和诉讼,很少参与司法鉴定。
当事人说
原告:司法鉴定作假
被告:没有故意作假
本报记者 何 靖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祁晓海
王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对误工费、交通费认定的数额低于王某的实际损失。王某称,因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轻伤鉴定,公安机关、法院传唤其15次,按照每次50元计算,交通费为750元;传唤其15次,其夫妻两人误工费按照15天计算,但其做生意,每月房租1500元,还有营业损失,总计误工损失至少4000元。
王某上诉还提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原审判决只认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行为有过错”是避实就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为此,王某出示四份鉴定书、两份判决书,证明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是故意作假。铜陵县人民医院的入院通知单证明,通知单上没有提到梅某有血尿和肾挫伤;梅某的入院、出院记录也反映两便正常,没有血尿;镇中心卫生院的门诊病历证明病历上没有记载梅某有血尿和肾挫伤;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该院只是考虑到梅某可能有肾挫伤,要求梅某住院治疗,但梅某不愿意,所以院方建议复诊,并没有确定肾挫伤。而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却依据这份病历进行鉴定。铜陵县医院证明该院从未诊断梅某是肾挫伤;梅某最后一次尿检单证明,在尿检当天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就草率地作出了鉴定,是故意作虚假鉴定。
王某称,梅某在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未讲自己的腰被人用脚踹伤。而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上的案情摘要中居然说王某踢伤了梅某的腰部,但梅某在任何场所都没有说王某踢伤他的腰部,无为县医院门诊初诊为考虑肾挫伤,但鉴定书中摘抄的病历却是肾挫伤,博爱司法鉴定所是故意伪造病历,作虚假鉴定。
王某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9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对虚假鉴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上诉时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所认为,有没有15次被传唤,是否耽误王某的生意,我方不清楚。但作为当事人接受传唤,是为了诉讼需要,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并不是谁耽误他们的问题,与鉴定机构没有任何关系。
该所在法庭上质证认为:我方没有看到对方举证的任何一份证据可以反映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有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所作出鉴定是根据梅某提供的材料,关于梅某出现血尿的问题,原审时对此已经陈述的非常清楚;王某在引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95号令时是断章取义,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不存在故意作假。
令人意外的是,原审被告梅某质证认为:对王某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王某引用的法律法规,梅某赞同王某的观点,因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如果鉴定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外评点
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自律
本报记者 何 靖
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错误鉴定结论,使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引发出两场官司,最终司法鉴定机构被判赔偿损失。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深思。目前,社会性机构参与司法鉴定,其中有很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机构,给司法鉴定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导致司法鉴定活动出现一些偏差。因此,一些专家呼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其实,有关部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一刻也没有放松,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5年10月正式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005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看来,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鉴定质量不高、鉴定结论公信力不强的情况,并非完全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而是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鉴定操作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当然,对于日益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机构,仅仅依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大管理力度,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和引导。
连线法官
不能将全部损失
归结为鉴定错误
本报记者 何 靖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祁晓海
本案的审判长刘珍文说,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原判认定王某误工费、交通费是否过低,二是原判认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5年10月12日梅某在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的初诊病历记载:考虑肾挫伤,住院治疗,并建议梅某复查,查血尿原因。2005年10月3日铜陵县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结论为“两侧肋骨未见骨折征象”。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案情摘要”记载:胸部及腰部被人以脚踹伤;“医院病历材料摘录”将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初诊病历的日期写成27日,初诊意见为肾挫伤;铜陵县人民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记载为“右5、6肋骨骨折”。此外,该鉴定书中多处出现病历的日期记载错误。此后,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等三家鉴定机构对梅某的伤情进行三次重新鉴定,其中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认为:梅某数次尿常规检验,均见红细胞,亦有肾挫伤的考虑诊断,但无肾挫伤的B超诊断,经过活检也无肾区扣触痛,故无肾挫伤引起的血尿的病理基础,诊断为肾挫伤引起的血尿依据不足。县、市公安局的两份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同上述意见一致。
巢湖中院认为,梅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及病历,均没有腰部被人用脚踹伤的记录,但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上却记载了腰部被人以脚踹伤;尤其是2005年10月12日梅某在无为县人民医院门诊初诊病历为:考虑肾挫伤,并建议梅某复查。但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却直接摘抄为肾挫伤,以致对梅某出现血尿的原因未进行分析、排查,从而错误地认定梅某为肾挫伤并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等三家鉴定机构此后进行的三次重新鉴定,均确定诊断梅某为肾挫伤引起的血尿依据不足,梅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以上均反映了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在对梅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时严重地不负责任,鉴定书上多处出现错误的记载,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失实,造成了王某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原审认定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存在过错正确,并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承担赔偿责任正确,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王某提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王某与梅某之间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并非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必然导致其诉讼,因此,该失实鉴定只是将本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诉讼转变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王某的损失,而王某将诉讼的全部损失归结为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要求铜陵博爱司法鉴定所全额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因此,原判酌情认定王某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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