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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他人擅自扣留 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


2435 人阅读  日期:2010-08-05 20:22:26  作者/来源:法院报


【案情】

陈某系某高速公路隧道斜井施工队负责人。2009年6月13日,闫某与陈某所在的施工队签订了运输合同,由闫某负责承运隧道施工过程中废渣的拉运。梁某驾驶他人的重型自卸货车,受闫某的聘请在该工地从事拉运废渣工作。同年11月20日,陈某以闫某欠款为由,将工地中梁某驾驶的货车扣留。梁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评析】

因梁某不是案中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在审理中对梁某能否主张返还车辆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梁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虽不是车辆所有人,但实际是车辆的占有人,陈某侵占了车辆,梁某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梁某诉请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导致本案分歧的原因是混淆了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物权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之一,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即为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两者在有些情形下会出现竞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占,出租人作为物权所有人可以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同时出租人也是间接占有人也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陈某扣押车辆属无权占有,梁某不是车辆所有人,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但陈某扣车行为已侵犯了梁某对车辆的占有利益,同时对车辆的长期扣留势必会造成价值的减损,梁某作为占有人,为维护自己使用该物的权利当然可以适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车辆。因此,第一种观点将案件定性为返还原物纠纷是不妥当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应按占有物返还纠纷处理。

吴庆华

(作者单位: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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