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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特殊欠条”的认定


1263 人阅读  日期:2010-10-20 14:25:07  作者/来源:法院报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一种资金周转方式。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民间借贷关系成复杂化趋势,有关民间借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出借人由于碍于面子、法律知识欠缺、上当受骗等原因,没有让对方出具严格意义上的欠条,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本文着重讨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特殊欠条”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办法。

“特殊欠条”的表现形式

1.银行汇账或转账清单

即原告以汇款或转账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借款,在起诉时向法庭出示汇款或转账的清单。虽然清单上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

2.借条中出现特殊语言

首先是被告在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如将“玖”字写成“玫”字等。其次是欠条由他人代笔所写,发生纠纷时经鉴定非借款人笔迹。最后是欠条中出现歧义,如对“还”字的理解。

3.证人证言

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有其他证人在场,证人也出庭作证,但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与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

4.附条件欠条

即欠条中附有其他还款条件,如交付凭证等。

“特殊欠条”的认定

1.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效力从宽。即在诉讼时效认定方面,不应轻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就应认定中断。二是债务应当清偿。也就是说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判处被告清偿债款。如在附条件欠条中,即使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相关凭证,也应判处被告偿还欠款。三是综合考虑,去伪存真。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应综合考察,有效甄别,尽力避免虚假诉讼、虚构债务情况的出现。

2.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即上述“特殊欠条”中,如果有两组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应当认定原告诉求成立。如汇款清单中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汇款,且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向原告借钱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被告间接承认可以认定。即在电话录音中,若被告间接承认欠钱,同时案件事实能够查清,就应判决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三是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即原告提供了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即使没有书面“欠条”,也应支持原告的正确主张。

四是欠条歧义应按通常理解。对欠条中出现的歧义字句应按通常的理解和现实中的交易习惯予以认定,如原告持有的欠条中表明“还欠款……”,就应认定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借款。

张春峰 苏 凯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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