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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犯罪:敢动国家的“奶酪”?


1418 人阅读  日期:2009-04-03 10:41:29  作者/来源:法院报


济宁中院审结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

本报讯  (记者  张光宇  通讯员  屈庆东  刘  峥)7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判处济宁市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罚金4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以及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鲁南总公司董事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为山西两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9140份,开票金额8.895亿元,可抵扣税款8895万元,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法院审理查明,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是济宁市唯一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享受国家物资再生利用行业优惠政策和国家对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待遇。

2004年,鲁南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山西的宇晋、宇进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供应量。合同中产品名称虽为废钢铁,质量要求却为生铁标准。合同签订后,宇晋、宇进公司安排供销处业务人员到周边铁厂联系购买生铁业务,并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各铁厂将供给的生铁记在宇晋和宇进公司内部专门设立的“济宁鲁南”账户上。但是宇晋、宇进公司为各铁厂开具货物名称为“废钢铁”,并按废钢铁记账、结算。根据生铁单价和开票的“好处费”价格给鲁南总公司出具结算单。鲁南总公司根据上述结算单、过磅单记录的数量、价格,编造供货人员名单及废钢铁供货数额,集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将开好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发回宇晋、宇进公司,两公司取得该发票后到当地国税部门抵扣10%的税款,并根据开具数额,按照发票上所列明的货物吨数,按每吨2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鲁南总公司“开票费”。

后因开票数量增大,鲁南总公司又安排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自2004年2月起,以分公司的名义,采取同样的方式,使用鲁南总公司的合同,为宇晋和宇进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所得“开票费”由鲁南总公司按每吨10元的价格支付微山、曲阜分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鲁南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没有实际发生废钢铁供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李某等身为被告单位鲁南总公司董事会成员,起组织、决策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微山、曲阜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亦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根据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第二被告人王某已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案外说案

虚开发票罪案的新特点

庆 东  刘 峥

为了鼓励利用再生资源,充分发挥废旧物资再利用的作用,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项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也为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条逃避税收的捷径,他们虚假出资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利用废旧公司收购废旧物资免缴增值税、向他人出售时开具的普通发票还可抵扣10%进项税的优惠政策,从废旧公司向自己的其他公司虚假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形成了一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生产线”。因此,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纠合在一起,发生两罪竞合的情况。“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和“晋鲁”虚开发票偷税案便属于此类。

虚开发票案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犯罪金额巨大,犯罪集团化。比如“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查补税款高达12.39亿元。犯罪团伙利用虚假注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骗购发票的手段,大肆对外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收取发票金额3%至5%的所谓“开票费”,这些企业在没有真实实物交易的情况下,恶意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然后对外开出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偷税。

二是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税收管理不规范的地区,实行异地开票,增加了税收管理和侦查的难度。另外,由于税收政策的地域性差别,由于有的地方某些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因此,在这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也比较频繁。

三是税务管理人员参与作案。由于受虚开发票巨额利润的诱惑,一些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参与其中,最典型的案件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陈学军、吴芝刚案。吴芝刚利用工作之便和专业知识,充当陈学军实施惊天大案的内线和“技术专家”,最终被判死刑。

四是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虚开发票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做平账面上的漏洞。因此,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特别是在国家开展税控开票系统后,犯罪分子更是拉拢一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加入其犯罪团伙,进入税务所电脑系统违规操作、私改数据,增加了税收监管侦查的难度。

一般而言,虚开发票主要有四种情况:(一)为他人虚开,通常称之为“代开”。表现是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二)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自行虚开发票时,虚构商品交易内容提要或虚增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通常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2.行为人为非法收购、倒卖发票从中牟利,或者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提供非法凭证,而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3.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四)介绍他人虚开。1.行为人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双方接洽,自己充当中介而获取非法利益;2.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发票开给指定的人,自己从中牟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充分撮合需要专用发票的人与能够提供的人,双方一旦成交,从中穿针引线的中间人则获取非法利益。

案件链接

涉税犯罪案件知多少

庆 东  刘 峥

今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近两年来的9起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除济宁虚开发票案以外,另外8起案件是——

1.“黑津冀”系列虚开发票案  2004年7月发案。此案共查补税款12.39亿元,罚款4.89亿元,合计17.28亿元,黑龙江省龙江县兴盛废品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等236户涉案企业被查处。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67人,已有22人被判刑,其中1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广东省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偷税案  2004年10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款8417.9万元,滞纳金1715万元,罚款1268万元,合计为1.14亿元。税务机关已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3.湖南省“1·13”制贩假发票、假完税证案  2005年1月,税务机关共追缴税款、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06.7万元。31名犯罪嫌疑人法院已判决12人。

4.江西省吉安市金盛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04年12月,税务机关共查补江西省金盛皮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偷税款7549.9万元,并将该案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5.河南省台前县“7·02”虚开发票案  2004年3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款8021万元,罚款2760万元,滞纳金406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检察机关移送起诉17人,法院已判决9人,最高刑期为十三年。

6.浙江省临海市翔诚饰品有限公司骗税案  2004年12月,税务机关追缴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801.93万元,增值税税款650.51万元,滞纳金143.93万元,处以罚款1451.76万元,合计3048.13万元。公安机关已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另有2人在逃。

7.浙江省温州市陈伟良等人虚开倒卖运输发票案  2004年4月,税务机关共查出接受虚开发票企业2014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7万元,又查出温州北方货运信息部、欧海安信托运部等企业虚开发票4308份,虚开金额8260万元。公安机关共逮捕犯罪嫌疑人58人,有54人已被法院判刑。

8.湖南省长沙市三兆实业有限公司涉税案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该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价格等手法,规避纳税义务。目前,税务机关已向长沙三兆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共追缴税款2.28亿元。

统计资料

“十五”期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情况

据媒体报道:2000年至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契机,抓住要害,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涉税大案要案。

5年来,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和督办的全国性涉税大案要案达1016起,查补税收(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138亿元。各级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共计27746件。通过新闻媒体、税务公告等形式曝光涉税案件及涉案企业39258件。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在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共拘役1759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7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37人,判处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55人,判处无期徒刑42人,判处死刑18人。

各级税务机关共计检查纳税人714万户,发现有问题的349万户,查补税收1322亿元。

(秦  弓) 

新闻透视

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任重道远

秦 弓  庆 东  刘 峥

近年来,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税法的作用日趋凸显,利用虚开发票偷税逃税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今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05年以来查处结案的、有代表性的9起涉税违法案件。这9起案件所涉逃税额度少则几个亿,多则十几个亿,逃税数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所涉企业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也令人瞠目。

发票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以票管税”是我国现阶段征税的主要方法,发票也就成为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的唯一凭证,只要取得发票就代表着一项经营活动的存在或终结。这样,发票就成为整个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链条。因此,所有的偷税逃税案件都是围绕着发票进行。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的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可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某种现钞价值。涉税案件犯罪分子的眼睛也就盯在这里。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或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是假的,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一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高额的利益极大地诱惑了犯罪分子,使他们铤而走险,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从1994年我国确立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制度的运行和对相关犯罪的打击是如影随形地相伴了10余年。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08万户,查补税收367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和督办各类案件208件,查补税收41.4亿元。

为了扭转税收流失的局面,必须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和执行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切实抓好房地产业、建筑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专项检查,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税收的征管工作,为税收秩序的持续好转而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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