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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舞弊:用审计的手段来监督


1438 人阅读  日期:2009-04-03 10:48:00  作者/来源:法院报


由于近几年国内外一些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相继爆出会计造假和舞弊丑闻,如美国的安然事件、意大利的帕玛拉特事件,我国的银广夏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等,使得人们对大企业(主要为股份公司和上市的股份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客观独立性产生了疑虑,严重破坏了企业的诚信和社会道德,同时也使得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受到极大侵害。企业的会计舞弊及针对舞弊行为的舞弊审计已成为社会公众和会计审计界关注的热点。

通常,股份公司会计舞弊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制造失真的会计信息化大公为小公,侵吞国有或股东共有财产,偷漏税款;二是通过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以假乱真,逃避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股东、债权人、顾客、公司雇员以及国家所应尽的各种社会责任和义务。根据2001年7月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中对舞弊的定义来看,它是一种故意行为。

会计舞弊有以下原因:一是收益与风险分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的目标利益不一致,是导致经营管理者会计舞弊的动因。二是信息不对称为经营管理者实施并掩饰会计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三是对经营管理者外在监督的作用有限。

会计舞弊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作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资产重组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在关联方之间利用资产重组中资产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伪造资产转让、置换和出售进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利用并购方式和债务重组方式虚构利润的两种舞弊方法。

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管理当局还常常通过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法操纵利润。

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未能完全披露交易真相的一种欺诈方法。

为了有效防范股份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对股份公司的内在监督和外在监督机制。

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委托——代理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外在监督是在规范目标行动者之外建立赏罚机制,以便规范实施者运用赏罚措施对行动者的利益动机造成刺激,从而鼓励或约束其遵从规范所设定的行为准则。设置外在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外在的监督机构对规范所允许或鼓励的行为进行奖赏时,人们将强化这种行为;而当外在监督机构对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人们将避免这种行为。

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发生的会计舞弊行为进行规范。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证券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和警告。

刑法有关信息披露犯罪的规定主要根据涉案数额、危害后果和犯罪情节,处罚方式主要是判刑和并处罚金。并且将信息披露犯罪区分发行过程中和上市以后两种,其中发行中造假的责任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非法集资金额1%至5%的罚金;对于上市以后的造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至20万元的罚金。

相比之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

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

以行政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没有能够起到很好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今后针对会计舞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确立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合理的诉讼机制,同时加大对于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

舞弊审计也是针对会计舞弊所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法,不同于常规性审计。通过舞弊审计不能完全避免会计舞弊行为,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发生。从审计角度分析,舞弊的存在与发生,即说明被审组织管理上有漏洞,其内部控制框架是不健全的,肯定存在薄弱环节。

因此,审计人员要目的明确,在全面调查了解被审组织内部控制机制、信息及沟通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有效而深入地检查,查找舞弊。

审计人员在实施舞弊审计时,要制定目的明确、周密的审计计划,以便对被审组织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目的的审查与评价,以便更经济高效地减低审计风险,完成舞弊审计任务。

警惕减免税设备走私中的“七种武器”

少数不法企业为偷逃税款,利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走私一直是近年来海关打击的重点。南京海关缉私局自1999年成立以来,共立案侦查涉及减免税设备走私犯罪案件41起,案值计2.7亿元,偷逃税款高达6440万元。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海关发现,为逃避海关打击,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走私的手法也在不断变化,该关总结了走私分子惯用的“七种武器”,希望引起关注。

第一种武器:伪报立项,骗卖减免税指标。违法企业根据其他企业进口需求,将本企业节余减免税额度用于该设备进口立项,倒卖减免税证明或进口的设备。如2002年4月该关侦办的扬州某服装厂走私机缝设备案,某企业为免税进口一套服装缝制设备,让该厂虚假立项,骗领减免税证明。案值255万元,涉税86万元。

第二种武器:伪报类型,骗取减免税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海关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伪报项目类型的方式,冒充鼓励类项目,骗取减免税证明。如2004年6月侦办的某电缆公司走私生产设备案中,企业将生产220KV高联聚乙烯电缆生产设备伪报成生产500KV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从而将非鼓励类项目伪报成鼓励类项目,骗取免税指标。案值1557万元,涉税329万元。

第三种武器:伪报参数,骗取免税指标。海关总署规定国内投资项目免税进口的设备需达到一定技术参数标准,一些不法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与外商相勾结,制作虚假技术参数文件,擅自修改技术指标和参数,以达到符合国家鼓励项目技术指标要求,骗领免税证明。如2004年4月侦办的南京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数控车床案中,该公司以进口代理商身份和常州、湖北、浙江等地8家企业串通,在申报进口车削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等设备时,擅自增加圆度、粗糙度、圆柱度等技术指标,以适应国家鼓励项目要求,骗领免税证明,走私进口设备12台,货值1156万元,涉税246万元。

第四种武器:项目鱼龙混杂,变相扩大免税范围。在获取免税证明后,不法企业常将不应免税的设备,通过改换名称或计量单位等方法,纳入免税项目的配件或整套设备之中,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如上述电缆公司走私生产设备案中,企业将其非免税项目CVC生产线所需、价值5.2万欧元的设备纳入VCV2免税项目中,伪报成免税项目的配件。

第五种武器:低报价格,变相增加免税额度。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额度内可免税进口自用设备。不法企业为了多进设备少交税,常采用低瞒报设备价格的方法,变相扩大免税额度。如2003年8月侦办的泰州市某照明电器厂走私案件中,涉案企业借用其子公司减免税指标进口生产设备,因免税额度仅剩137万元,而设备价值175万元,遂串通外商修改合同、发票,控制设备总价。案值175万元,涉税54万元。

第六种武器:伪报设备状况,骗取免税额度。一些不法企业为享受免税政策,与外商勾结,将国家规定“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二手设备进行翻新,伪报成全新设备进口。如某电缆公司要求境外供应商将二手机电设备进行翻新,提供的进口单证上回避“二手设备”和“旧设备”等字眼。该案旧设备鉴定价值730万元,涉税约140余万元。

第七种武器:伪报资金来源,骗取免税额度。海关总署规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等五类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可享受免税待遇,并将自有资金明确界定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不法企业为骗取免税指标,将银行贷款通过会计处理伪装成企业自有资金,以符合规定要求。如某企业在引进设备立项时,注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折旧费用,但实际使用1000余万元银行贷款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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