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放弃民事上诉权约定的法律效力


2841 人阅读  日期:2011-05-05 21:12:20  作者/来源:法院报


放弃上诉权约定的有效性

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是指原告、被告双方或者第三方与上诉权人约定不进行上诉或者放弃上诉权的行为。例如甲与乙约定:甲不上诉,乙给予甲8000元的补偿费。后甲违反约定进行上诉,乙便以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民事上诉权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这种公法上法律关系不得由当事人以私人间的约定加以随意变更。另一种观点则承认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只要当事人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就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从民事上诉权的性质来看 关于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论题

拉伦茨就认为,那种关于所有法律要么是公法要么是私法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从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主导作用来看,诉讼法似乎是公法,但是,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显然民事诉讼又具有私法的性质。其实,现在一部分诉讼法学者将诉讼法律关系视为三方法律关系,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更类似于私法关系,后者更倾向于公法关系。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便应当认定是私法关系。因此,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有疑义即为自由”的信念都适用当事人间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即约定有效。

2.从法律规定来看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放弃上诉权,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权。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有放弃上诉权的权利。至于当事人的这种放弃行为是以什么条件为前提的问题属于私法领域,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方式,法律不应当进行干涉。

3.从民事上诉权的目的来看 设置民事上诉审程序,是用于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瑕疵的民事裁判

又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有瑕疵的民事裁判不能自动地进入到民事上诉审这一矫正程序中。因而,需要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即民事上诉权的初衷蕴涵着作为权利的救济这一基本法理。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真正获得了司法保护或者认为自己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以实现而放弃上诉权或于诉讼外订立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则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民事上诉权设立的目的。

4.从诉讼成本来看纠纷解决有很多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审判等,但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成本各不相同

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当事人作为一个自主的理性人,在法律赋予其启动上诉程序的权利之后,其有能力也有权利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认为与协议相对方达成合意所形成的某种非诉讼方式进行交易成本最低时,就会自愿地进行相互让步,以达成诉讼上的契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该行为应为法律所允许,其决定自由及合意行为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放弃上诉权约定的构成要件

1.约定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当事人为任何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放弃上诉权的一方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意识到其放弃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实际结果和法律后果,否则这种约定将因为双方力量的差异而不被法律保护。

2.一方对上诉权有处分的权能

约定的双方可以是原审原告、被告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是原告、被告一方或者双方与第三人的约定,但无论怎样约定双方必然有一方享有上诉的权利,即对上诉权有处分的权能。否则,就会因为前提条件的不存在,使得该约定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3.以明示方式表示放弃上诉权

上诉权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上诉权的放弃应当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为有效,默示的行为不足以产生放弃上诉权的效力。当事人约定放弃上诉权后就约定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以放弃上诉权一方明确表示放弃为约定的有效要件。

放弃上诉权约定的法律效果

1.是否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的法律效果不同

第一,诉讼外约定仅在约定人之间有效。当事人私下约定放弃上诉权或者上诉权人明确向相对方表示放弃上诉权的,这种意思表示在协议双方间产生法律效力,即约定有效。但是该约定并不必然产生上诉权人不得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原因在于,如果上诉权人违反约定启动上诉权则上诉权就当即实现,其对相对人只是产生违约的责任,却不能以此认定其上诉行为的无效。

第二,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则上诉权消失。如果上诉权人在与协议相对人进行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后又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上诉权、且法庭记录在案的,则上诉权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9条规定,“当事人于第一审判决宣示或送达后,得舍弃上诉权。当事人于宣示判决时,以言词舍弃上诉权者,应记载于言词辩论笔录,如他不在场,应将笔录送达。”有一定借鉴意义。

2.对违约行为的救济

这又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放弃上诉权方违约。如果上诉权人违背约定而进行上诉,行使其上诉权,则基于法律的规定上诉已经启动,在此情况下,对上诉内容的处理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相应的程序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双方不得也不能再对上诉权进行约定。因此,相对方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上诉权人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无法让权利人承担继续履行约定的义务。二是非放弃上诉权方违约。由于上诉有固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上诉权人的上诉权即归于消灭。如果超过上诉期限,非上诉权人没有按照约定对上诉权一方进行补偿,则上诉权人唯一的救济途径是以违约为由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张艳玲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相关链接: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