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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研究


1621 人阅读  日期:2011-07-13 15:40:38  作者/来源:法院报


在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时常发生。但对追加当事人的主体如何界定?对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应履行的法律手续有哪些?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案件裁决有什么关系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探讨研究。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析。

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法意见》上述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追加当事人程序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程式化,对追加当事人程序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作用。

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是一个程序问题,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申请追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追加时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主体是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有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只要案件审理需要,对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有必要,就应当允许申请者按照相应程序追加。而人民法院则原则上保持中立地位,但当不能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原、被告基于各种原因均不同意申请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根据被追加当事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业务的不同,将追加的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笔者认为,不能机械的依据该条文在立法体系中的外在表现,想当然地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追加申请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核;对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追加当事人系审理之必要的,要及时受理,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只有书面申请书,而无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追加当事人为审理之必要的,可暂不予追加相关当事人,而是经过初步开庭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事实的情况,再决定是否追加。

法律规定追加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分清是非责任。但并不排除个别当事人滥用追加权利的现象发生,这种恶意追加如果不被限制和规范,必然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建议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一般要经过开庭审理,根据案件需要作出决定。这不仅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开原则,而且能够保证追加为案件审理之必要,使追加程序合法有序。

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

根据案情决定追加当事人后,申请人或法院应当履行相关手续。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被追加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与理由及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被追加当事人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若当事人没有递交书面的申请,只是在庭审中或答辩状中提出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也认为无需追加当事人的,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无需制作不予追加当事人的民事裁定书。同时,还应提供与申请书所载明的事实和理由相印证的证据。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据后,应及时将书面申请书和证据以及参与诉讼通知书送达其他案件当事人。以便其他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变化,调整以后诉讼的思路。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时,需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送达参与诉讼通知书,并根据案情写明被追加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人民法院要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并变更案件的举证期限,送达追加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给当事人。

一审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应根据《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驳回追加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裁定,并将民事裁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但应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才可以提起上诉,驳回关于追加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书不属上述可上诉的法律文书范畴。

被追加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与案件实体裁决的关系问题

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这时,案件的被告当事人发生了变化,法院应根据原告对被追加当事人是否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行裁决。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都要征求原告对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意见。原告同意向该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出裁判。当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被告主张权利,而案件事实和证据证明该被告应承担实体责任,原列被告则没有责任时,原告要承担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何克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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