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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凭证能否对抗物权转让合同


1182 人阅读  日期:2013-09-07 11:01:16  作者/来源:人民法院报


位于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北巷矿务局机关125号家属楼5单元6楼中户71号房屋是原告魏营安单位发放的房改房,该房的交款手续及房产登记均在原告魏营安名下。分该房前,原、被告两家和其母亲共同居住在125栋19号楼房的一楼(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房屋内。1997年分房时,原告嫌该楼楼层太高,不愿要,想以后换个楼层低点的房子,因当时家里住房紧张,经家里商量和原告同意,被告魏信合以魏营安的名义缴纳了该房的购房款,魏信合一家到涉案房屋居住,让母亲和原告一家住125栋19号楼房的一楼。后因母亲和原告魏营安性格不合,原、被告母亲搬到六楼和被告魏信合一起生活至今。后来经商量,魏营安、魏信合及其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及其他兄弟姐妹经公证放弃其母亲白玉娥所有的位于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北巷125栋19号一楼房屋的继承权,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魏营安,同时原告魏营安将125栋楼5单元6楼中户71号房屋过户给被告魏信合。其母亲白玉娥在被告魏信合及其他兄弟姐妹的协助下,已将125栋19号楼房屋过户给原告魏营安,原告魏营安未按约定将本案涉诉房屋过户给被告魏信合。125栋楼5单元6楼中户71号房屋的房产证原始证件在被告魏信合手里。后原告以原房产证丢失为名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挂失后重新补办了房产证。

2011年3月3日,原告魏营安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位于山城区朝霞街北巷的房产并赔偿租赁费损失3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魏信合在该房屋中居住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双方口头订立的房屋转让合同能否对抗原告的物权凭证?本案中的口头协议符合家庭伦理道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其母亲白玉娥在被告魏信合及其他兄弟姐妹的协助下,已将125栋19号楼房屋过户给原告魏营安,而原告魏营安未按约定将本案涉诉房屋过户给被告魏信合。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居住该房屋是合法占有使用,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租赁费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关于该涉案房屋的房产过户纠纷,被告魏信合可另案主张。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公正的,倡导了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公序良俗,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在二审中,原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中院为了让双方重拾亲情,倾情调解,被告也考虑到同胞情谊和原告想在新区买房而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同意适当救助原告7万元。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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