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常识 > 正文

校园运动伤害的防守与反击


1690 人阅读  日期:2008-08-12 14:59:33  作者/来源:法院报


近年来,各种因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事故一旦发生,学校操心、家长揪心不说,责任谁负、医药费谁出、损失赔偿包括哪些内容等问题往往弄不清、理不明。新学期开学在即,我们为大家提供几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例,希望以此告诉家长和同学们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诉学校如何让校园体育更有吸引力。

足球守门员铲断对方腿骨

足球赛场上,守门员——厦门大学MBA学生刘某出击铲球,球没铲到却铲伤对方球员,结果因“动作过大”被“对手”告上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厦大企业管理系2003年研究生邓某称,今年4月11日,厦大2003级工商管理(MBA)班和企业管理系2003年研究生班举行足球比赛。开场约半小时,邓某接队友的传球,朝球跑去,还没触球,刘某就在禁区内出击铲球。球没铲到,却把邓某铲倒在地。邓某小腿剧痛不止,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邓某认为,刘某在比赛中动作过大、凶猛、粗野,且极不规范,以致将自己踢伤。刘某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事发后又分文未赔,于是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近2.7万元。案件经过法院调解,最后刘某支付了一万元。

维权关键词:自担风险

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这在法律上的依据叫自担风险。所谓的自担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在现代侵权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也应是意料之中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又是潜在危险的承担者。在这种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和被告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被告对原告给予一定赔偿。

老太太校园看球被撞致残

集美大学学生小周纵身救球时,把球场边的观众——78岁的黄老太太撞成八级伤残。

2005年12月4日,集美大学社会科学系学生会组织学生进行篮球比赛。比赛中,学生小周所在的球队一方发动快攻,将球大力传至底线处,小周纵身跃起救球,落地时将位于比赛场地底线外的黄老太太撞倒在地。经法医鉴定,黄老太太属八级伤残。出院后,黄老太太索赔10万多元,并要求小周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地点是一下沉式的体育场,行人不由此经过。集美大学认为,其对黄老太太的损伤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为黄老太太进入大学校园是不听劝告,擅自闯入。但黄老太太说,学校管理不当,任由外人进出,对校内篮球比赛未履行谨慎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

最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周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集美大学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黄老太太应自行承担损失金额70%的责任。

维权关键词:与有过失

这是一个侵权法的概念,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照顾自己,注意自己的财产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唯有对自己尽最大注意,才能有效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黄老太太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观看篮球赛,如果离边界太近,会有一定危险,她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过失应属“重大过失”。小周救球时起跳力度过大,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主观上存有判断不周的过失。

学生在校运会上摔倒受伤

2005年10月27日,厦门城东中学举办运动会,小纪参加跳远比赛时,在助跑过程中突然摔倒,连翻好几个跟头,造成右股骨骨折。为此,小纪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1.8万多元。学校认为,小纪摔倒是因为助跑过程中右脚拌到左脚;小纪的父母则认为是因为跑道上有大量小石子,小纪在起跳时踩到石子产生剧痛才摔倒,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纪负担70%的责任,学校负担3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城东中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维权关键词:公平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小纪参加被告该中学组织的全校运动会跳远比赛,在助跑过程中摔倒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过错,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学校体育设施砸死学生

厦门市集美区上塘中学校园内一足球门框塌落,把15岁男生王啸砸死,死者的父母诉至集美法院,要求事发学校赔偿近20万元。

原告称,学校无论在使用或闲置足球门架时,均没有采取加固加牢措施,且学校或老师均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上塘中学辩称,学校没有固定移动球门的义务,足球门倒塌完全是人为所致。学校还认为,即使学校有过错,也只是一般过错而非重大过错。出庭作证的王啸的四名同学在证词中提到,事故发生在下课时上体育课前,当时他们看到王啸助跑并反手抓握足球门框,致使足球门框倒塌。学校说,是王啸不恰当地使用足球门才造成了悲剧,14岁的王啸已经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70%责任。

维权关键词:体育设施

学校对于存在隐患的足球门框应妥善保藏或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学校不仅没这么做,还放在操场任由学生玩。对于学生把门框当成单杠玩的危险行为,也没有强加制止,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门框是不会自行倒塌的,如果王啸没有助跑或即使有助跑而没有反手抓握就不会出现意外。王啸作为一名14岁的中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分辨能力,应该清楚其动作的危险性,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相关链接: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