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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同学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


9607 人阅读  日期:2008-09-12 14:54:38  作者/来源:何震达


王xx同学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

xx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及xx新区管委会领导的指示,我们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近二十多天的调查、调解, 现将本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王xx同学死亡经过概况

王xx:女,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xx镇xx村人。父亲王xx,母亲应xx(其父外出在沪打工,其母精神上有病在家。)

2007年12月10日(星期一)早上,第一节科学课,班主任王xx老师到初二(12)班教室去上课。发现王xx同学趴在桌子上,于是主动上前询问原因:“是不是因胃病又发了?”王xx同学点点头回答:“是的。”班主任说:“那你休息一下吧。”(有同桌陶xx同学等证明)第二节课后王老师再次询问情况:“你不舒服,我叫你家长来一下。”她点点头,于是王老师走到办公室,给家长打电话,到9:30分左右,她爷爷来到学校,王老师跟她爷爷说:“叫她小爸爸来吧?”她爷爷说:“不用,不用。”(班内大部分同学听到)

王老师发现王xx同学的病情较以往严重,于是马上报告王xx校长,王校长马上拨打120并和xx人民医院联系。5分钟以后,xx医院的救护车赶到,马上送王xx同学上车,并在车上进行紧急抢救,在他爷爷的同意下直接送绍兴。途中与王校长联系的120急救车,在xx大酒店附近交会,及时转上120急救车上并继续抢救。到了绍兴市第一医院以后,送进急救中心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11:04分医生停止抢救,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单。经查阅诊断书,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现王xx家属未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也未提出死鉴,但死体仍冰存在殡仪馆。

二、根据王xx同学死亡调查情况显示,xx镇中学不存在过错责任,尽到了关心王xx、及时通知家属送医院救护的义务,对王xx的死亡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具体理由有四:

1、王xx同学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王xx同学及其家属未告知学校王xx有特殊体质情况;

3、学校及同学均未体罚、打骂、刺激王xx等情况,也未强迫王xx进行与其体力不相称的活动;

4、学校在发现王xx发病后,及时关心、通知其家属并送医院救治。

三、处理经过及处理意见

由于学校不存在过错并尽到了关心、通知、救治的管理义务,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及调查组成员先后6——7次与王xx家属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原因是王xx家属提出高达60万元的赔款要求,现经调查组讨论原则上同意一次性给予王xx同学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如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特此报告

                     调查组成员

                 二OO八年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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