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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盗刷 银行难脱干系


1225 人阅读  日期:2008-12-20 09:04:42  作者/来源:法院报


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

储户状告银行挽回损失

本报讯  (记者  张先明  余建华  通讯员  孟焕良  任正东)浙江省龙泉市一名储户在ATM机上正常取钱时,不料竟被不法分子先是利用偷偷安装在ATM机上的复制器秘密复制了银行卡,再利用偷偷安装的摄像头窥得密码,随后盗走剩余存款。近日,在不法分子落网之前,龙泉市人民法院以涉案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而存在过错为由,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今年1月26日,储户叶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城中分理处开设了一张金穗借记卡。3月23日20时6分,叶某用该卡在丽水农行灯塔街ATM机上取款200元后,拔卡离去。

第二天,叶某意外地接到了龙泉农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称他的卡被人复制,剩余存款被人冒领,并让他尽快报案。叶某立即拨打95599热线查询余额,发现剩余存款1.5万余元果然已经不翼而飞。叶某立即向警方报案。

事后,警方证实,今年3月23日晚,涉案ATM机被不法分子偷偷安装了复制器和摄像头,导致叶某的银行卡被复制及密码泄露。另外,警方还透露本案破案难度极大,另有3名储户也遭遇了与叶某同样的损失,其中一名储户因事先设置过手机短信提示功能,发现存款出现异常情况后向银行查询时,银行才意识到出了上述状况。

为此,叶某多次与银行方面交涉并要求银行全额赔付盗刷损失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龙泉农行辩称本案应先走刑事程序,由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警方查获犯罪分子后,叶某应向犯罪分子索赔损失,银行方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而存在过错,其对伪造银行卡的不法分子进行支付的行为,不构成对叶某债务的清偿。同时,鉴于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并非叶某个人的财产权,因此本案无须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龙泉农行向叶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返还叶某存款1.5万余元。

当事人说

原告:银行有错理应赔偿

被告:自身无错不应担责

张  理  李安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除了原告遭遇损失之外,另外尚有3名储户也遭遇了同样的损失,因此原告剩余存款被盗事实确凿,被告如有异议,理应举证证明。

同时,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理应向原告承担责任。如果警方事后抓获犯罪分子,被告有权向犯罪分子索赔。

另外,本案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了复制器和摄像头后,被告竟然浑然不知,同时被告虽然在ATM机上设置了摄像头,但竟然没有与值班室联网,导致被告摄像头形同虚设。因此,原告剩余存款被盗刷的原因,完全系被告过错所致。

综上,原告剩余存款被盗刷的事件完全系被告过错所致,被告理应承担一切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因此应先行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同时,即使警方事后查明原告所受损失系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告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ATM机的安全保密方式及措施均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设置,经过安全验收,达到了安全防护作用。客户取款时,ATM机均有安全提示显示,被告完全尽到了对客户遭遇盗窃等风险的防范义务。

其次,原告在取款时未尽到注意及防护义务,致使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进而导致卡上余额被盗,因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本案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直接赔偿主体应该是违法犯罪行为人。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点透视

形形色色的银行卡犯罪

张  理  李安尼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普及,人们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量越来越少,传统上以盗窃现金为主要对象的犯罪案件出现了下降趋势,但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后提现或恶意消费的“二次犯罪”案件却呈现明显上升势头。在侦破查处了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司法机关发现目前的银行卡犯罪主要有下列八种手段:

一、在互联网上伪造银行网站,编造抽奖或其他理由诱骗持卡人网络交易,趁机骗取卡号和密码;也有的犯罪分子还通过设置木马病毒的手段盗取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

二、冒充银联中心向持卡人发送短信,诱骗持卡人核对商场消费记录,待持卡人打电话咨询时,趁机套取卡号和密码,或者“亲切”地指导持卡人自动将存款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

三、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民警给持卡人打电话,谎称发生银行卡案件或案件涉及持卡人的银行卡,随后打着“避免银行卡被冻结”、“验证银行卡内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盗取”等幌子,趁机骗取持卡人的卡号和密码,或者诱骗持卡人将存款主动转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上。

四、在自动取款机上张贴“通告”,诱骗持卡人按“通告”提示进行操作,稀里糊涂地将存款转到犯罪分子设置的账户上。

五、假装向持卡人“请教”转账等问题,趁机偷窥或骗取密码后,趁持卡人不备掉包银行卡。

六、在自动取款机的银行卡插口做手脚,待持卡人插卡后发现无法操作时,上前冒充内行,谎称再次输入密码即可,趁机窥得密码,随后趁持卡人去银行询问的间隙将卡悄悄取走。

七、持卡人取款时站在旁边偷窥密码,待自动取款机回吐银行卡时,将少量现金丢在地上,随后提示持卡人捡钱转移注意力,接着迅速将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调包。

八、持卡人取款时站在旁边偷窥密码,待自动取款机吐出钞票但银行卡仍在机内时,很隐蔽地在自动取款机键盘上做手脚,使所有操作无效,随后趁持卡人去银行询问的间隙将卡悄悄取走。

案外聚焦

“克隆卡”如何能屡屡得手

石  训  李安尼

银行卡一直在手上,可是不知道为什么,里面的钱却莫名其妙地少了甚至没了!其实,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很简单,始作俑者可能就是“克隆卡”。

过程也很简单,犯罪分子先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接着趁储户刷卡时悄悄地复制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并偷窥了密码,随后犯罪分子通过写卡器将银行卡上的信息数据复制到空白卡或者普通磁条卡上。这样一来,一张信息内容与储户银行卡里的信息内容完全一样的“克隆卡”就诞生了。接下来,犯罪分子就是“蒙头”取钱,储户则“莫名”遭殃了。

探究“克隆卡”能够出现的原因,首先是因为银行卡内容读取的可能性。实际生活中,银行卡是以磁条进行信息存储,但磁条的存储量非常小,不能进行很高的加密设计,因此简单的读卡器就可以将银行卡里的信息读遍。

同时,储户每次刷卡后,虽然银行通过保密技术将卡里的信息进行了改变,结果就是储户的密码虽然没有变,可银行卡里的信息解密方式则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但是犯罪分子有两种办法解决上述问题:一种是在自动取款机的取卡口安装读卡器,储户取卡时,银行卡里的信息就被读卡器读走了;另一种比较危险的手法,就是解密软件已对银行卡的编码技术进行了完全解密,因此银行卡里的信息可以随便读取。这是“克隆卡”能够实现的第二个原因。

“克隆卡”能够实现的第三个原因,是犯罪分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一个很隐秘的摄像头,储户输入密码的过程全部被记录了下来。

基于上述三个原因,储户的银行卡信息会全部落入犯罪分子手中,随后犯罪分子即利用专门的电脑软件解析上述信息,随后将上述信息输入到一张带有磁条的卡上。这样一来,“克隆卡”就诞生了!

判决解析

一个盗刷行为牵出两个焦点问题

石  训  李安尼

本案标的额虽然不大,案情也并不复杂,但也牵扯到了诸如盗刷银行卡纠纷是否应该先刑后民、储户和银行是否均已尽到了各自的注意及防护义务这两个焦点问题。

案件审理中,法院面临的第一个裁判难题就是本案是否应该先刑后民。道理很简单,鉴于不法分子尚未归案,而且即使日后可以归案,赃款也可能早就挥霍一空,如果法院裁定本案先刑后民,对储户来说就意味着弥补损失的时间遥遥无期;如果否决先刑后民请求,则银行的责任也就在所难免。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审理后明确表态:本案无须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因为刑事案件犯罪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金融资金,并非个人的财产权;银行对伪造银行卡的不法分子的支付,不构成对储户债务的清偿。

这一简洁扼要的裁判,明确认定犯罪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因此本案当然也就无须启动先刑后民的程序了。储户与银行签订存款合同并交付金钱后,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储户则有权按照约定请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个中意蕴,即是储户存款无故减少时,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了是否先刑后民的焦点问题后,法院马上就得面临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案发前,储户和银行是否均已尽到了各自的注意及防护义务?道理同样很简单,如果储户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及防护义务,银行即可减责甚至免责。反之亦然,如果银行没有尽到自身的注意及防护义务,储户也可减责甚至免责。

对这个焦点问题,法院认定银行有义务为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储户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保护;银行的监控设施没有起到安全防范作用,存在过错;储户取款时被不法分子窥得个人储蓄信息,储户不存在过错。

通过这一裁判,法院旗帜鲜明地指出,ATM机的维护和监控责任属于银行而非储户。本案中,银行由于自身对ATM机维护和监控不力,导致不法分子成功地安装了复制器和摄像头,进而复制储户银行卡和偷窥储户密码,最终盗走储户存款,银行为此理应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链接

储户存款不翼飞

储蓄机构担责任

存折和银行卡明明一直在自己身上,里面的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为此将储蓄所告到了法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为由,终审判决其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2004年7月,王某在洛阳市邮政局涧西区长安路邮政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储(包括一个存折和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2007年9月,王某发现账户上的钱无故减少,随即报案。后经查询,王某的存款系被名叫“荣华”和“刘炳川”的人分别在深圳、武汉以网扣的方式,每次300元,分31次扣划,共计被扣划9300元。

与储蓄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既没有丢失,密码也没有外泄和被盗,存款被盗扣完全系储蓄所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致,因此要求储蓄所赔偿93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持存折和储蓄卡既未丢失也未借给他人,在储蓄所无法证实王某申请办理过网扣支付业务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王某存款被盗扣之事实系由于储蓄所网络管理不善所致,因此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不力丢存款

银行理应全额赔

银行卡被吞期间,储户资金无端减少了上万元,银行因此被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银行因存在过错而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9日,郑州市市民齐某到建设银行商丘分行宋城支行取款时,插入ATM机的银行卡被吞,ATM机接着打印出暂扣银行卡的客户通知单。齐某立即拨打服务电话,答复称次日可持通知单取回银行卡。

次日,齐某前往取卡时,因忘记携带身份证而取卡未果。事后,商丘支行建议齐某可将卡挂失后补办。4月1日,齐某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账户内存款减少,有人在南昌分6次从ATM机上取走共计1万元,并扣掉手续费81元。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商丘支行赔偿损失。庭审中,齐某指责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其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银行则认为齐某泄露了银行卡密码,责任应由齐某自负。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存款不是因为储户过错而丢失时,储蓄机构应予赔偿;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齐某的银行卡在商丘支行保管期间,存款发生丢失,商丘支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商丘支行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盗刷分子已落网

索赔还要找银行

储户存款无端减少,事后警方调查发现系不法分子盗刷所致。但是,不法分子虽已落网,赃款却已挥霍大部分。那么储户损失究竟应该是自行承担,还是由银行来承担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因风险提示及防护措施不力而被判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储户顾某发现自己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的太平洋借记卡内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盗刷走1万余元后,立即向警方报案。随后,因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顾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警方侦破了上述案件,发现上述盗刷事件系不法分子罗某、陈某所致。案发时,罗、陈二人将盗码器安装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趁顾某刷卡时窃取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及密码,随后伪造借记卡后在ATM机上提现。警方还查明,罗、陈二人利用盗刷银行卡的手段作案多起,落网后警方仅仅缴获6000元赃款,其余赃款均已挥霍。针对上述情况,顾某明确表示继续向银行索赔全部损失,拒绝向罗、陈二人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不但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提示,致使储户难以识别盗码器,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同时银行也没有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盗码器得以安装并在较长时间内未被察觉,进而直接导致储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被盗,发生存款损失。鉴于储户发现钱款被盗后立即报警,及时避免了损失扩大,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张先明  李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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