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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缴假币不规范,返还百元真币


1900 人阅读  日期:2009-02-14 09:58:43  作者/来源:何震达


2009年2月5日,某单位委托出纳去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收款验钞时,发现一张百元人民币有问题,便叫来柜台负责人及银行负责人,经二台验钞机及几名工作人员确认后,对该百元人民币予以收缴,并当即开具假币收缴书面凭证,该书面凭证中告知如对收缴行为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鉴定,某单位出纳在多次要求查看被收缴的百元人民币无果后回单位。

某单位第一时间把此事告知律师,在听取出纳讲述交款、银行收款、验钞、确认及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的过程后,律师从维护某单位的利益出发,提出了最佳方案:放弃申请鉴定,直接向银行提出要求返还一百元人民币。律师分析认为:

一、如果申请鉴定,“假币收缴凭证”中记载有号码的百元人民币钞极有可能是假币,会陷入被动。

二、银行工作人员在收款、验钞、确认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单位提出返还的胜算很大。首先,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百元人民币有问题后,将该百元人民币拿到其他验钞机去验钞,使单位出纳无法目击到该百元人民币,从理论上说存在被银行工作人员调包的可能;其次,银行工作人员在发现问题后,在加盖假币印章前及后,均未向单位出纳双方确认“假币”号码,从理论上同样存在事后调包的可能。

某单位领导听取律师分析后,要求出纳与律师同往银行。在律师向银行负责人分析整个过程和银行负责人仔细观看录像后,承认操作上有误,同意更换一张百元人民币退还给出纳,并表示歉意,律师希望银行能通过此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避免类似失误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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