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谈法论道 > 正文

法官配偶不准当律师 上海静安法院新规被指"作秀"


1522 人阅读  日期:2009-04-18 20:21:08  作者/来源:《法制日报周末》


“一方退出机制”能否遏制法官腐败引争议

“法官+律师”这种一度在普通人眼中为“黄金组合”的夫妻搭档,如今在上海市静安区变作了“高危组合”。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推行“一方退出机制”??只要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

据了解,举措推行至今,成效显著,静安法院已经有近8成应“退出”人员被安置,而根据静安法院研究室的透露,这个信息还在不断刷新中。

但这个旨在从根源上防止司法腐败、筑起法官律师“隔离墙”的新举措在实践中备受争议,因为部分反对声音认为,此“机制”有“一刀切”之嫌,其影响到了法官的工作权和婚姻权,而从律师界角度来看,该措施甚至可能会破坏律师队伍的形象。

一方退出

据悉,“一方退出机制”源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以下简称《十条纪律》)以及上海市高级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今年2月1日,上海高院召开了2009年上海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在会上,上海高院公布了《十条纪律》以及《若干规定》,而上海高院出台两个文件的背景,是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

据了解,《十条纪律》的内容涵盖政治纪律、审判纪律、执行纪律、领导干部纪律、司法委托中介纪律等法院工作,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在其中被提及。

《若干规定》则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进行了细化的阐述。其第九条将“律师系现任法官的配偶、子女,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列为法官不应有的行为。

在这个基础上,静安法院率先推出了“一方退出机制”的举措。

根据上海法院网的报道,静安法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全院认真学习《十条纪律》,积极探索“一方退出机制”。然后,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别与配偶是律师的干警逐一谈话,认清该规定出台的积极意义,了解这些干警的思想动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开始有针对性地做思想工作。

“一方退出机制”也取得了上海市静安区区委领导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将帮助解决退出干警的后续安置问题。

此外,静安法院还对新进人员招录政策作出相应调整,规定凡新进人员的配偶是律师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录用。

截至3月底,静安法院干警配偶是律师的共有9名,其中法官6名,书记员2名(其中1名为聘任制书记员),法警1名。有1名法官在该院干部交流中,拟安排退出审判、执行岗位,有3名法官的配偶已准备上交律师执照,有2名法官正在办理商调手续,另有1名录用制书记员虽仍处于试用期,但其配偶也已表示放弃申请律师执照。被安置人数已占到了应退出的77.8%。

静安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征伟杰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目前这个信息还在变化中,“所以不能确定最终的结果,也不方便对外透露,但现在的信息已经和法院网当时的报道不一样了”。

备受争议

有人将“一方退出机制”形容为“二选一”的选择题,即是说,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夫妻双方要互相权衡??要么法官离任,要么律师改行。

支持者认为,《十条纪律》、《若干规定》以及“一方退出机制”都体现出上海市法院系统防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这些规则都直指司法活动中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对规范和约束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起到了积极意义。

但也有民众认为,这样的举措意义不大,因为除去配偶关系还有同学、战友、亲属等诸多关系能导致司法腐败,“除非能断绝所有关系,否则没有实际意义”。

北京市高级法院原副院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陈春龙对此深有感触,因为“如何斩断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曾让身为高院副院长的他分外困扰,这个难题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也是阻挠建设廉洁司法队伍的顽疾。

据陈春龙介绍,在他担任北京高院副院长时,就曾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伤透脑筋”,“当时我们北京法院系统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想形成一个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带’,但实践起来却收效不大”。

“归其原因,内因是由于如今部分法官自身素质不高,难以自律,抵挡不住诱惑,而很重要的一点外因则是出于极少数律师。”陈春龙说,“实际上,极少数律师揽活的普遍做法是‘靠关系’,而少数当事人也是靠‘律师和法院有无关系’来衡量一个律师的办案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与法官是‘夫妻关系’,那当事人很容易把案子交给这个律师。所以,法官与律师的‘配偶关系’是同学、朋友、亲戚等所有关系中最要命的,如果能把这个关系掐断,对遏制当前司法腐败将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副院长安凤德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静安法院的“一方退出机制”在当前对保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有积极意义,这个举措可以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行为,免于法官受到来自夫妻方面的利益干扰。

但安凤德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担忧,比如该机制的理论、法律创设依据都不是特别充分,因为不能以夫妻间存在“利益勾兑”的可能性来否决其正常工作。

安凤德指出,“一方退出机制”在现实中推进起来肯定也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对于离任后法官或配偶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人事变动,将会很艰难。另外,该制度虽然断绝了夫妻间的司法腐败可能性,但倘若法官和律师是直系亲属的关系又该怎么办?这在实践过程中同样是一个难题。

律师的担忧

静安法院在推行“一方退出机制”过程中的效果已经初现。部分在“退出”范围内的人员正在做着“选择题”??放弃自己的“饭碗”,还是让配偶放弃“饭碗”?

《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联系到前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但吕红兵称其律师事务所内有同事正巧遇到静安法院的变革,所以身为同事不便发表评论。

而其同事因爱人在静安法院工作,也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从上海市律师协会了解到,目前上海市一些符合情况的律师还是有一些“隐隐的担忧”。

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刘正东坦诚说得知这个举措“很突然”,“直到你给我提到这件事情,我在网上查了之后,才知道原来静安法院推出了这样的举措”,刘正东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

上海高院发布《十条纪律》和《若干规定》,刘正东都知情。由于《十条纪律》属于法院系统内部文件,刘正东并没有看到,他看到的是《若干规定》,“当时《若干规定》文件发到律协后,由于《若干规定》是最高院一直强调的法官和律师关系的细化条款,其中规定的‘律师禁区’我们都很熟悉,所以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

随后,刘正东从网上搜索新闻报道后,才知道静安法院将《十条纪律》和《若干规定》等新规运用得“更全面、更彻底”。

刘正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的妻子在上海市的一个基层法院,此时两人有些“惴惴不安”。

“我们对于上海高院的做法,以及《十条纪律》和《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表示支持的。而对于静安法院的做法,有两点可以理解:一是该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的;二是这个机制对于推动法院系统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其他关系的解决有借鉴意义。”刘正东说,但在上海,配偶是律师的法官在法官群体中是少数,律师配偶是法官的律师在律师群体中更是少数,仅有100人左右。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双方因配偶关系导致腐败的,“我并没有见过报道”。除去配偶关系,其他关系引起的司法腐败却很常见,如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

静安法院推行举措以来,上海市律师协会接到了一些律师的咨询,从这些咨询者中,刘正东总结了律师们的三点顾虑。

一是会不会导致律师形象的下降?由于夫妻同谋利益这种可能性来出台举措,会不会带给民众错误认识,认为律师就是司法腐败的污染源?

二是该举措会不会导致对律师的歧视?刘正东指出,静安法院不招聘配偶是律师的新进人员的规定有欠妥当,这样对律师很不公平,有可能导致律师的社会地位下降。

三是该举措会不会妨碍了律师和执法人员(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常工作交流?刘正东认为,制度应该杜绝律师和法官的私下关系,但是如果制度限制范围过广,可能会使律师和执法人员的正常工作关系也受到干扰。近几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一直在倡导“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提出“法院和律协组织间多交往,法官和律师间少来往”。

刘正东表示他可能这周去一次静安法院就此事进行交流,如果上海律师界的三种担忧情绪被放大,刘正东将会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上海高院进行更多的深入交流,表达律师的声音,建议法院系统完善做法。

影响法官工作权?

实际上,为了遏制司法腐败,防止裁判不公,法官与律师间的“回避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中都有所涉及。

我国法官法第六章中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第17条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虽然回避制度中指明了所需要回避的范围和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和律师的司法腐败交易却能巧妙绕过回避制度,如律师贿赂法官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化,甚至打时间差;再比如法官的配偶是律师,虽然不办理案子,但其交给一个事务所的同事来做,同样可以达到目的。

于是,最高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法院都在断绝法官和律师关系上煞费苦心且不遗余力,在遏制司法腐败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大命题。

“一方退出机制”显然是静安法院在探讨中率先推出的新举措,但举措能否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有待观察。有学者、律师认为,不管此举带来的效果如何,其有可能已经触及法官工作权、择业权等系列问题。

“形式大于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说,“从根本上讲,‘一方退出机制’并不能遏制腐败。可以预见,制度即使全面推广,也不会对司法腐败有积极遏制作用。遏制腐败要从根上做起,应该加强审判、执行环节的透明度、权力的制衡以及社会监督的力度”。

北京某律师认为,此举是法院在“作秀”,司法腐败不是只在配偶关系中体现的,也不能为了遏制一方面的腐败,而损害了法官或法官家属的系列权利,如同前些年国内的绿茵场,为了杜绝裁判员受贿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就在裁判员更衣室里装摄像头,“为了有效监管,却侵犯了人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一方退出机制”有些绝对化,现实中存在夫妻利用职务便利谋利这种可能性,但只根据可能性出发,而影响法官或配偶的职业选择,则有待商榷。“回避”制度则比这种“退出”制度要好得多,最起码从公民的劳动权利来讲,“回避”则没有损害法官的择业权利,也没有损害法官的劳动合同。

“这也是对全国法官、律师遴选机制的一个否定。与其推出‘退出’机制,不如改变法官、律师任命、挑选的机制,因为体制内的人都有可能利用权利进行勾兑。”许章润说。

许章润指出,法官职业应该朝着终身制前进,不要随便进行工作调动。况且,“一方退出机制”这样一个行政制度不光可能违背我国劳动合同法,损害法官的劳动权利,还有可能抵触我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我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北京律师李青山发现,法官配偶是律师的范围似乎也没有说明,比如法官的妻子假如是外地律师,是否也需要“退出”,同样值得探讨。

多年从事高院领导工作的陈春龙指出,上海高院应该已经和上海人大沟通过。虽然该举措和现实法规有一些抵触,但这也体现出我国制度层面的一些桎梏,导致一些地方法院不敢大力推行。实际上,假如有一个地方法院搞试点的话,从探索和改革的角度看,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当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先由南方某地“违宪”搞试点成功后,再修改宪法的。从法律和理论上讲是一回事,从中国当前现实情况看又是另一回事,关键是要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效果。针对某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采取一些特殊临时作法,法理上是说得过去的,希望上海法院进行谨慎而又积极的探索。

对于推行的“一方退出机制”,静安法院拒绝接受采访,其研究室副主任征伟杰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说:“这个举措是在今年年初开始慢慢推行的,目前院里希望低调做事,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法院。目前该措施已经进行了九成九,院里不希望在行将完成时节外生枝,引起非议。”

而上海高院也没有接受记者采访,也没有应记者要求出示《十条纪律》的文件。

相关链接:




2009-04-19 18:04:09 网友
[2楼]:
回避制度中指明了所需要回避的范围和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和律师的司法腐败交易却能巧妙绕过回避制度,如律师贿赂法官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化,甚至打时间差;再比如法官的配偶是律师,虽然不办理案子,但其交给一个事务所的同事来做,同样可以达到目的。 
2009-04-19 17:59:41 网友
[1楼]:
“一方退出机制”能遏制法官腐败?我国法官法第六章中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第17条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何珽律师、何震达律师在线 咨询电话:13957586839 | 技术支持:何珽 | 浙ICP备2021008149号 | 浙公网安备33060202000575号